居住在长春市朝阳区(户籍为白山)的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开始,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岳母贾某于2009年7月9日在长春市九台区某银行申办的信用卡进行透现消费,并将预留的电话号码改成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
截至2018年5月2日,欠本金490244.91元,利息、违约金费用100093.78元,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透支本金490244.9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如何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行为认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对应的刑责认定:
(1)数额5万-50万元定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数额50万-500万元定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
(3)数额500万以上定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来源:周佳熠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