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题相信是很多企业负责人都头疼的事情,那我们今天就来具体聊一聊社保以及很多负责人关注的工伤问题
一、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社保稽核处罚力度是怎样的: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86条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63条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4章第16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特别注意:就算员工主动要求不缴纳,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协议,之后被社保稽核查到未缴保险或员工发生工伤一切的费用都是需要公司承担的,也有可能面临不缴纳社保的处罚,所以还是建议正常给员工缴纳五险。
二、无社保人员出了工伤,员工工伤费企业需要承担多少?
答:无社保人员出了工伤企业需要承担全部费用
工伤认定情形: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职业病、因公外出、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无社保人员需要承担的费用:
1.全额医疗费
2.1-10级伤残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丧葬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应亲属抚恤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正常发放工资)
需要注意一点,只缴纳商业保险造成双赔局面
三、工伤保险能否单缴?
答:可以
工伤保险赔付范围:
1.医疗费实报实销(需要跟工伤科签署协议的医院,一般公立医院都可以)
2.1-10级伤残登记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给员工买了意外险,就能规避工伤风险吗?
事实上,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责任,单位不能以办理意外险为由,不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这种事情,平时用不上最好。可一旦到了工伤险发挥用处的时候,它的作用还是挺强力的
真实案例
王先生是北京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服装生产部的负责人。2010年6月,他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一同驾车赴外地考察。回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烧伤死亡。王先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但因公司未给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其亲属未能获得工伤赔偿,遂其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确定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应向王先生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支付王先生之子自2010年7月起至18岁期间的抚恤金。判决生效后,因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始终予未支付。2017年4月,王先生亲属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催告未果,朝阳区社保中心遂先行支付给王先生的亲属。9月,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书》(下称《追偿书》),要求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偿还该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追偿申请行政复议,后朝阳区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书》,维持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追偿书》。因不服《追偿书》和《决定书》,2018年,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追偿书》和《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力维护和管理,和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无判断是否应扣除相应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该公司的主张是对生效文书的质疑,并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审核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不予支持。判后,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先行支付义务后,即取得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为维护社保基金的合法使用,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价值,不放纵不履行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不得随意丢弃。”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整理:青岛智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