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期美国信托系列——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一文中,我们介绍了,美国的委托人信托及其税务处理、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国委托人信托)构成要件及简单的税务处理,本期将对FGT的税务问题进行深度解析。
01
信托本身的税务解析
在FGT项下,信托所取得的收入将被视为委托人自身的收入,但委托人有可能需要依照其住所地的法律缴税;而当一个FGT向美国受益人分配美国境外资产时,该项分配将被视为委托人的一项赠予,而类似性质的赠予并不会构成美国受益人的美国应税所得。尽管无需纳税,但是该等从FGT向美国受益人的分配,同样必须像其他收入一样向美国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内税务局)进行申报。
02
委托人的税务解析
1.所得税
在设立人生前,信托下面的资产皆视同外国设立人所持有,所产生的收益亦归属设立人,在美国境外资产产生美国境外所得,不课美国所得税。但是资产属于美国境内部分,例如坐落于美国境内不动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是美国来源所得,设立人必须以外国人的身份在美国报税。外国人所得通常会被预先扣缴所得部分的10%~30%(视税收协定适用),所得总类是ECI则可按照一般税率计税,可借由申报 104ONR表取得退税;所得属于NECI所得,则可不申报亦不可退税。
2.遗产税
所以在设立人死亡时,信托所持有的财产都归属于设立人的遗产。如果资产在美国境内就需要申报美国境内的遗产税。
03
受益人的税务解析
1.赠与税
FGT分配本金给美国受益人,如果分配美国境外资产,设立人不课税,受益人收到FGT分配须申报;如果分配美国境内资产,则视同外国人赠与境内资产,现金、房产、有形资产等,扣除免税额后,计算最高税率40%赠与税并进行申报,无形资产赠与则没有赠与税。
2.纳税申报
美国受益人若收到FGT的分配,必须在个人1040表的到期日(包括延期)前申报3520表。如果美国受益人在纳税年度内收到一份完整的FGT受益人声明(Foreign Grantor Trust Beneficiary Statement),则该声明应附在3520表后。如果受益人获得了FGT受益人声明并附在3520表之后,那么受益人对FGT的分配不需要缴税。但是,如果美国受益人没有就FGT的分配获得受益人声明,美国受益人将需要就该分配支付美国所得税。因此,FGT受益人声明关系到美籍受益人能否最终实际享受到FGT架构下所带来的税收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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