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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13:22:30 财经资讯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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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全面、准确理解《网拍规定》,现将起䓍《网拍规定》执笔人对该《网拍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转载,同时本文也收录了该《网拍规定》发布时的答记者问。另最高法出台三份配套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2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现也与条文一起收录在文后附件。


转载文章旨在促进执行实务交流,如作者或版权人不同意转载,请与本人联系,本人会即时进行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目录

1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文 法释【2016】18号

3

发布会答记者问内容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16)431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 〔2017〕253号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 (2017)544号


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作者:孟祥 张根大 何东宁 詹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网拍规定》适应网络化处置财产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网拍规定》对统一网络司法拍卖标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完善强制执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

2016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要“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有着重要作用。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而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或“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拍卖财产方式的规定有了导向性的变化,也为人民法院推进自主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自出现之日起,以网络拍卖的方式实施司法拍卖就体现出其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优越性:一是市场超地域化,凡是能够上网的人,都将被包容在网络拍卖市场中,均可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买家,打破了传统拍卖中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二是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卖虚拟化,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司法拍卖,参拍人观察拍品、参与竞拍过程、支付拍卖等,均无须当面进行,通过互联网完成,使得整个拍卖过程完全虚拟化;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大大降低了参拍人的信息获得成本、参与竞拍成本、拍卖中介服务成本,而拍卖人的信息公开成本、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成本也同时降低;五是拍卖信息透明化,司法拍卖中的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须通过纸质媒体即可得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已经迎刃而解。

网络司法拍卖上述特点使得司法拍卖变得更高效、更公开、更便捷。至今,网络司法拍卖已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拍卖模式有浙江的淘宝网拍卖模式、重庆的联交所与拍卖公司合作拍卖模式、上海的现场拍卖+“公拍网”拍卖模式、广西的高标准拍卖场所+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模式等;其他法院有的选择效仿前述某一种拍卖模式,有的依旧沿袭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模式。全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入驻”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约1500亿元;仅2015年一年司法拍卖就达12.4万余次,拍卖标的物5.7万余件,成功率为84%,成交平均溢价率36.7%。成交拍品中有成交价低至六元的茶叶罐,有高至4.6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有的拍品经过1800余次竞价最终成交。上述数据在传统拍卖模式下是不可想象的。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的事物,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须规范。执行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多种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拍卖主体多元并存,各个拍卖平台操作规程各不相同,拍卖信息公开规则、竞价规则、保证金规则等均有待统一规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初即着手起草《网拍规定》,数易其稿,最终于2016年5月30日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并于8月3日正式公布。

二、关于制定该司法解释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关于网拍优先原则

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过去,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拍卖机构现场拍卖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因此,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网拍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此处采用“应当”的措辞,体现出强制性规范和指引性规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针对已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个案中实施司法拍卖,应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常态,有条件的必须选择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另一方面,针对尚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尚未建立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联系的,应当积极推进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协调合作,根据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当地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机制,加强软硬件等配套建设,保证当地的司法拍卖尽快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运行模式。

同时,因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性质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的财产处置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而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选择方式,与其他处置财产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尤其考虑到执行中处置的财产涉及多种情况,有财产为限制交易物甚至为禁止交易物,如文物;有财产价值减损危险较高或存在不容易保管情形的,需要及时变价,不适于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如生鲜食品;有财产因市场价值恒定,无须采取拍卖的方式变现;有财产只能针对特定人群进行拍卖,并受到当地的交易政策限制,如特定地域的房屋、车辆;有财产的交易过程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并且遵守特别的市场规则,如期权、期货。上述财产,有的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无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有的是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特定情况下不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地采取其他途径处置财产。对此,《网拍规定》在“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的、其他不宜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但书条款做例外规定,这样既起到引领网络司法拍卖的作用,又兼顾了司法拍卖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原则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远距离、非当面、难沟通、容易后台操控等问题,潜在竞买人对于拍卖标的物真实情况往往存在顾虑,由于地理距离原因不方便实地察看,这可能影响竞买人的参与积极性。为了最大限度地打消竞买人的怀疑,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网拍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即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原则。全程是指以时间推移的角度,从拍卖公告开始直至拍卖成功、拍品拍出,公开贯穿于拍卖公告的发布、竞拍人的确定、竞拍过程、流拍后重新拍卖、竞拍成交等各个过程,即使在竞拍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将竞买代码及出价信息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方便他人监督。全面是针对信息内容的广度,公开的对象包括拍卖财产的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相关权利义务、支付方式、参与竞拍的优先权人、拍卖过户可能产生的税费等各个方面,无所不包,只要对拍卖和之后的成交转移权属有意义的,全部公开。全网络是针对公开的地域范围,只要互联网能够达到的范围,都是公开的地域范围,严禁在局域网内实施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必须以其技术条件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保证全网络可访问的网络环境,充分将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三)关于市场选择原则

为配合建立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络平台选择时应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不同的网络平台各自的优势。当前有不少网络平台希望为司法拍卖提供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法院应当敞开大门,让更多符合规定的网络拍卖平台参与进来,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考虑到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司法拍卖对网络平台的软硬件各方面要求较高,本司法解释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自愿报名申请入库。为配合司法解释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管理办法,适时公布。在个案中,应将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选择权优先赋予当事人,充分体现出严格规范司法拍卖准入门槛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综上,《网拍规定》的制定,是在总结现有网络司法拍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融合传统与现实,思考过去与未来,以司法解释为手段作出的一次大胆的规则梳理和创新。因《网拍规定》中既有对现行做法的肯定和规范化,如竞拍竞价规则,也有对传统规则的突破,如保证金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司法实践需要时间适应新的机制,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各个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及已经实施依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需要时间适应新的规则,以应对执行财产处置机制改革的新局面,而希望加入司法拍卖市场的进入者也需要充足的时间准备,故《网拍规定》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网拍规定》的施行将有其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二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的制定,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廉洁;四是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提高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

正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市场超地域化、拍卖快捷化、虚拟化、交易成本低廉化、拍卖信息透明化的特点,是一种更高效、更公开、更便捷的拍卖方式,如将传统司法拍卖规则简单套用于网络司法拍卖,反而使得其无法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因此,《网拍规定》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与原有的拍卖规则有一定的区别,体现在组织拍卖的主体、拍卖方式、每次竞拍时间、竞拍次数、竞价规则、优先购买权人竞价规则等,均不同于传统司法拍卖。《网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通过组织竞买人公开对某一财产竞价,获得最高市场价格,以期实现价格与物品本身的价值相一致的一种有效的财产变价的方式。而司法拍卖是有权机关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特定当事人的财产实施的拍卖行为,是将带有公权力性质的财产执行与带有“私行为”性质的拍卖结合起来而产生的概念,其目的同样是实现财产变现,不同在于传统拍卖的启动取决于拍卖人的自我意志,而司法拍卖是一种强制行为,不以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被执行人财产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价值变现以实现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行为。司法拍卖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而非财产的权利人。

人民法院虽为司法拍卖的主体,但在传统模式下,组织、实施司法拍卖的往往是专业拍卖机构而非人民法院,因为拍卖本身专业性较强,需要特定的空间条件、完善的竞价机制的保证,同时应由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师主持,故人民法院一般通过委托拍卖的方式实施司法拍卖,通过法定程序指定专业的拍卖机构负责组织司法拍卖,而拍卖机构可以依据行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拍卖模式下客观条件对于司法拍卖的束缚,网络司法拍卖无须拍卖师,也不需要固定场所,电子竞价的方式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传递自动完成。网络司法拍卖创造了摆脱空间和时间束缚的条件,提高了人民法院实施自主拍卖的可行性。而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在司法拍卖中有其天然的优势,自主拍卖使得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被称为是“零佣金”的拍卖方式,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债权。《网拍规定》第一条明确,司法解释重点规范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除了拍卖外,司法变卖也是执行财产的一种变价方式。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拍卖财产多次流拍的或者因财产本身特殊性采取变卖方式较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变卖同样可以通过网络变卖的方式进行,并参照本规定执行。故《网拍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外,司法实践中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情形外,也有部分法院采用的是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方式。这种方式仍然应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拍卖方式,在该模式下,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而拍卖机构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相关主体仍然需要承担佣金成本。这与前文所称的自主拍卖有一定的区别。但因委托网络拍卖也采用网络拍卖电子竞价的方式,在竞价规则等方面有一定的共通性。故“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以及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的问题

1. 关于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问题。《网拍规定》对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较高的软件和硬件要求,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了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网拍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成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必须申请纳入名单库,而且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并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提交申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采取统一标准,依据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同时每年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为专门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提供依据。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将适时公布施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名单库的方式设置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准入“门槛”。拍卖平台如果没有能够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将不能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活动都应当通过已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开展,无权自行确定未入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实施拍卖。

网络平台准入条件的设置,完全是以保障网络司法拍卖业务正常进行,确保拍卖安全和公正,维护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除保证系统功能完备等硬件条件外,确定司法拍卖平台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拍卖平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平台日均覆盖人数、日均访问次数都不低于一定的数量。这因为访问量过低的平台,无法吸引足够的拍卖“围观”人群,则无法保证拍卖的充分公开及充分竞价,将导致拍卖价格过低、拍卖成交困难甚至流拍,损害当事人利益,无法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最大优势。

2.关于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的问题。在具体个案中,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一家网络拍卖平台,对某一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司法拍卖,若申请执行人没有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协商不一致,则由执行法院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预。这是因为司法拍卖与当事人尤其是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申请执行人不仅对被执行财产的变现结果关心,也关心财产变现程序公正性,因此,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适度增加当事人的参与度,可以有效消除他们对于执行财产变现过程的合理怀疑,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倾向于在多个平台中选择优质高效、服务良好的,这可充分发挥市场激励作用,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在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时,《网拍规定》充分体现出严格规范司法拍卖准入门槛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三)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担其责的问题

《网拍规定》第六条采取列举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应承担的发布公告、查明拍卖财产的基本状况、确定保留价和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制作拍卖裁定等基本职责。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扮演着主导者、决定者的关键性角色,这决定了司法拍卖中的较为重要的工作必须也只能由人民法院承担,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自行履行上述职责,不能委托于他人。

《网拍规定》中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技术、流量与服务平台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网拍规定》第八条明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为拍卖提供能够安全运行平台的义务是决定拍卖工作效果的关键硬件保障,此外,为配合拍卖的顺利进行,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承担提供电子支付系统、全面展示拍卖信息、保证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等积极义务。同时为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优势干涉司法拍卖的进行,其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违规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也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对此,人民法院将对拍卖全程管理、监督和指导,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防患于未然。

《网拍规定》第七条针对当前各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从司法拍卖工作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执行效益也是民事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它要求民事执行工作做到迅速、廉洁、适当,要以最短的时间和最低的成本代价去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尽量缩短执行周期,降低执行成本。比如,拍卖财产所需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照片等资料,由社会专业机构制作,可以有效提高效率与质量,更好地展示拍卖财产;竞买人对拍卖财产的疑问,由社会机构提供咨询,并引领查看拍卖财产,能够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关注,促进拍卖成交;对于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社会机构则可以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增加网络司法拍卖的透明度,还可以使拍卖活动更加严谨、客观,促进网络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相较于通过委托拍卖机构的传统方式,在一些网络司法拍卖中,出现了“零佣金”的现象,当事人的成本负担明显降低。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零佣金不等于零成本,认为交易零交易成本的观点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在“零佣金”的背后,是原来由委托拍卖机构承担的展示、推介、咨询等拍卖辅助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此类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也使得法院从事拍卖的人力、物力成本增加,而其中很多内容并非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极易造成人民法院人力、物力浪费的情况发生,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将制作拍卖财产的说明、展示拍品等并非必须由法院完成的工作,规定可以委托给有能力、专业化的社会机构来完成,一是可以适当平衡当事人与法院的成本负担,明确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的职能,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二是可以方便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拍卖工作效率及专业化水平。

上述规定是司法解释针对已现端倪的问题进行的前瞻性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由社会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的情况,《网拍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网络司法拍卖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可能性。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是否需要委托社会机构以及委托何种社会机构承担的问题,可以由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网拍规定》不做强制性限定。

(四)关于一人参与竞拍的效力问题

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一般至少应有两个以上的参与人参加方为有效,而司法实践中一人参与竞拍的司法拍卖行为的效力问题,仍存争议。有观点认为宣告一人竞买无效的方式有利于打击、遏制拍卖程序中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人利用信息公开不充分、竞买人信息不对称的违法行为。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因其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事先将拍卖相关关键信息充分公告公示于社会。而竞价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存在海量潜在竞买人。竞买人之间的竞争从拍卖公告发出即开始,只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拍卖规定程序完成了拍卖公告发布、拍卖标的展示、拍卖的实施等,就达到了公开竞价的要求。同时,网络拍卖规则保证竞买人可以随时参与到竞拍过程中,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程序结束,只要符合本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即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一般情况下无须提前报名,竞拍时竞买人之间相互不见面,只需在终端上使用代码和密码即可进行竞价,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

充分公开和竞拍规则决定了竞买人利用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违法围标、串标行为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如果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一人竞买不加区分一律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使出现一人竞买的依法进行的拍卖程序不能发生预期效果,不利于执行程序中相关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同样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故网络司法拍卖中,即使参与竞买人的人数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拍卖有效。

(五)关于如何确认一拍未成交以及再次拍卖的问题

传统司法拍卖动产可能需经两次拍卖,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方能成交。在拍卖的制度设计上流拍后必须再次降价,经常导致的结果是,竞买主体在第一次拍卖时持观望态度,一般不出价或出低价,希望流拍后再次降价后以便以更低的价位竞买。而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公开性的特征,有意愿参与竞拍的人,可以利用其具备上网条件的终端,随时关注、获知信息并参与到任一具体财产的网络拍卖之中,打破了传统模式对于拍卖的时空限制,也使得司法实践中一次成交的概率远超过传统拍卖,传统司法拍卖规则中对不动产等财产拍卖可进行三次拍卖的规定已无必要。因此,《网拍规定》通过一系列的配套设定以及对于传统规则的修改,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

相对于传统司法拍卖而言,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通过对起拍价规则的修改,《网拍规定》第十条改变了《拍卖、变卖规定》中的规定,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比原规定的起拍价降低了十个百分点,增加了一次拍卖成功的可能性。二是保证金的收取和处置规则,实行参与竞拍人均交纳保证金,增加参与竞买人的机会成本,从而降低拍得人悔拍的可能性。三是充分保证公告的时间和竞拍时间的长度,做到充分公开、充分竞价。《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确定动产拍卖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动产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网拍规定》第十九条确定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增加拍卖的公告时间、保证竞拍时间、降低起拍价、收取并处置保证金等措施,均是以提高网络拍卖一拍成功率为目标作出的针对性极强的规则设计,规则的合理性和网络拍卖的便捷性相得益彰,同时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

(六)关于竞价模式与竞价时间的问题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网拍规定》第二十条统一将竞价时间确定为不少于24小时,24小时可以涵盖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同时竞买人可以在期间内随时参与竞买,有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有利于帮助竞买人摆脱空间和时间条件的束缚。

1.拍卖不再受场地的空间限制。传统拍卖中拍卖机构需要根据参加竞买人数提供符合拍卖条件的场地,并且通过公告提前通知全部竞买人,而有意参拍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保证金,获得竞拍资格,并且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时间进场亲自参加拍卖,如委托他人参加拍卖,还必须事先获得拍卖机构的确认。而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条件非常简单,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如手机或电脑)和具备支付条件的电子账号即可,既不需要亲自到场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也不需要提前支付保证金而获得竞拍资格,竞拍人只需按规定“冻结”保证金就可以在拍卖时间内随时随地的获得竞拍资格,直接“隔空”参与拍卖。而保证金的支付也通过电子支付信息系统完成,无须现场交付,竞拍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2.拍卖不再受时间的严格限制。竞拍人可以在拍卖前、拍卖过程中随时交纳保证金并参加拍卖,有随时进场参加拍卖的权利,也有如未报价或所报价格非最高价时随时退出的权利,增加了竞拍人的选择自由。而更重要的一点是,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定时拍卖”,即拍卖的时间长度是固定的,一次拍卖如确定时间长度为24小时,仅只有24小时后拍卖才可能结束,不可能仅进行12小时即结束,出价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出价,拍卖也不会提前结束,除非法院裁定中止或决定暂缓拍卖。这不同于传统拍卖中由拍卖师控制时间,每次拍卖的时间长度可能各不相同的情况。在确定固定时长后,所有竞拍人对于拍卖进行的时间长度及可能结束的时间均有明确预期,因此在拍卖时间内无须付出过多的“关注成本”,有意竞买人可以在拍卖伊始即参与竞拍,也可以在拍卖快结束时直接参与拍卖的收尾阶段,无须全程24小时对拍卖过程保持专注。可见,网络司法拍卖虽然单次持续时间普遍长于传统拍卖,但反而节约了竞拍人的时间成本,打破了时间的限制。

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信情况的差异,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的“延时规则”。所谓“延时规则”,是指竞价程序结束前某段时间内若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固定时长的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在最后时间出价竞拍时,拍卖方能结束。该规则是在借鉴传统拍卖中的“三声报价”规则基础上形成的,网络拍卖中并没有拍卖师的人为提醒,但是能够通过最后阶段的延时,将给竞买人更加充分考虑、商议并参与竞拍最后阶段的机会。如果缺少“延时规则”,定点结束竞拍的做法显得生硬而且缺乏效率,所有的竞拍人如果都会抢在拍卖结束前最后时刻出价,可能造成谁的网速快谁抢成的结果,不利于拍卖财产以更高的价格成交,导致竞价不充分,没有表达出所有竞拍人的竞拍意愿,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可以说,“延时规则”使得网络拍卖过程显得更人性化,更有利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溢价率,更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而网络司法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远超过24小时。

(七)关于优先购买权人如何参与竞价的问题

传统拍卖中对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拍的,采取的是确定最高价后向优先购买权人询价的模式。《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传统拍卖下的竞价模式程序烦琐,欠缺效率,而且优先购买权人很难全程参与竞拍过程,而其他竞买人因为竞拍过程缺少优先购买权人的参与而对竞价过程缺乏全局性的信息判断。

《网拍规定》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询价模式,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优越性,将竞价过程与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询价过程完美地融合一体。拍卖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在经过法院确认其资格,并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后,将自动被系统确认为优先购买权人。在确认优先权资格后,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和模式优势将充分体现出来,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最高出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拍得该拍卖财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会在对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确认后给予其一个特殊的身份代码,身份代码中会以标注的方式显示出优先购买权人的地位。一方面,其他竞买人可以直接通过代码确认发现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以及出价信息情况;另一方面,当优先购买权人出价时平台系统会自动识别其身份,并作区别对待,即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以当时最高价相同的报价出价,而不同于其他竞买人必须加价的方式出价。其他竞买人在优先购买权人做出相同的最高报价后,必须加价出价,使得报价高于优先购买权人,才可能竞拍成功。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同性质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对于特定物有不同的优先顺位,而当不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同时参加竞拍时,若出价相同,竞价系统会自动根据优先级别对其进行排序,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有系统默认的竞价优势,当竞拍出价相同时优先,无须再进行循环询价,从而可以更加效率地直接根据竞价结果最终确认拍得人。

(八)关于保证金交纳与悔拍保证金如何处置的问题

参拍人交纳保证金是司法或商业拍卖中的惯例。《网拍规定》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为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网拍规定》第十七条确定保证金上限不得超过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下限不得低于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而保证金的交纳,原则上通过在线支付或在支付系统中冻结的方式,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直接交纳。

关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置规则,《网拍规定》考虑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证金即具有的订约和履约的功能,当事人对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有较明确的预期,可参照处理,同时考虑到保证司法拍卖的严肃性,悔拍者的行为导致司法拍卖因其个人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正常实现,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悔拍者应承担一定的后果,故明确悔拍后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以弥补相关的损失。

关于不予退还的悔拍保证金的用途。《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网拍规定》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因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不存在佣金的问题,故悔拍保证金除可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外,仍有剩余的,可依次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做到“专款专用”,即因特定案件执行中拍卖而产生的悔拍保证金,在支付拍卖费用及弥补差价后,可以视为该案件的执行款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这客观上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若悔拍后重新拍卖的价款高于首次拍卖,则悔拍保证金可以直接用于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此处所谓“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多数情况下是指除拍卖程序所涉执行案件外,其他以财产所有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如果也已经对拍卖财产采取了轮候查封等措施的,悔拍保证金在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后仍有剩余款项的,也可以冲抵该案的执行款。

该条款中的“本案”,主要指启动拍卖程序的执行案件,但有时也可作扩张解释。若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对本案的执行款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符合法定的参与分配条件时,该申请执行人可视为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等地位,对悔拍保证金的处置有同等权利,可以按比例冲抵其案件的执行款。

(九)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既包括以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恶意串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等情形,也包括了网络司法拍卖中特有的以下情形:

1.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等情况,该条款从另一角度规定了执行法院必须对拍卖财产做尽职调查和信息公示,否则可能导致拍卖被撤销,同时也是对本规定中信息公示要求的评判标准。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对于公告中拍卖财产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可撤销拍卖。当然此时应当明确区分瑕疵说明失实的原因,如果是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实可撤拍,但如果是客观不能,即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则不会导致撤拍的后果,此时有过错一方(如故意隐瞒事实的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为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情况,也可撤销拍卖。为保证司法行为的稳定性和司法公信力,此时拍卖出现错误应予撤销的情形应当具备一定的后果,应以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条件。个案中是否撤销拍卖需要法院结合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判定。

网络司法拍卖中,一般情况下,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可以自由参加竞买,竞买人无须向法院申请,可以根据公告的提示直接在拍卖平台确定的支付系统交纳保证金,参加拍卖。但是在一些特殊财产的处置中,基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的特别要求,财产的买受人必须有一定的竞买资格。在这些特殊财产的拍卖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事先公告竞买条件,并在拍卖前对有意参加竞买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参加拍卖。但如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未经过前置的审核程序直接允许主体参加拍卖,该主体即使拍得该财产也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取得财产权属,司法拍卖的目的难以达成,故该拍卖应予撤销。

(十)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禁止性义务的问题

为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廉洁性,《网拍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也不得参与竞拍。

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因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严重的违规操作从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除名。这里的操控拍卖程序包括在拍卖程序中设置操控功能和采取操控行为两种表现形式。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不易发现。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对司法拍卖整体产生不信任,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恶劣影响会成倍放大。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随时监控、及时处置,出现《网拍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拍卖中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情况紧急的可依《网拍规定》第二十八条暂缓、中止拍卖,在个案中消除不良后果、维护公正。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有权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情节和后果决定是否从名单库中予以除名,当然该除名程序同样应经过第三方评估后,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

(十一)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

《网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不同角色的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救济渠道。针对执行行为,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通过异议、复议救济其权利,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如对拍卖财产的实际权属存在争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网拍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明确了不同角色的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如因拍卖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区分不同情况,可依法救济。若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如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其遭受损害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上述规定仅仅是对于拍卖撤销时当事人救济渠道的指引,至于相关主体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定。

(十二)关于《网拍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网拍规定》目的是为及时解决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突出问题,故《网拍规定》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与以往现场拍卖的不同,就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拍卖网上竞价规则、网络司法拍卖的保证金交纳和处置规则等重要问题进行规范。

《网拍规定》虽然根据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对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拍卖规则有了一定程度的填补和创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司法拍卖仍然是司法拍卖中的形式之一,仍属于司法拍卖概念的外延范畴。一般司法拍卖规则与网络司法拍卖规则,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故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如在网络司法拍卖的前提下,以本规定为准。但如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问题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当然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本《网拍规定》基于司法实践的经验作出的规则创新,传统司法拍卖中如果没有明确规则的,也可以视情况而参照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部分: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16〕 18号,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竞买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网络竞买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七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二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拍卖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发布会实录及答记者问

1、发布会实录

王玲: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最高法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家知道,今年两会周强院长承诺在2-3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人民法院也在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其中也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的一些问题。现在在执行领域,近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推进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执行工作中财产变现的关键环节,全国各地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

为了总结各地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先进经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行为,促进有序发展。最高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将于2017年1年1日正式实施。为了及时向社会宣传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高效、便捷的特点,确保司法解释得到全面准确的适用,进一步展示人民法院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破解执行难的努力成果,我们特地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孟祥局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张根大副局长来参加这次的新闻发布会,给大家介绍相关情况,下面,我们请孟祥局长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

孟祥:今天,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规定》以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下面,我把此次司法解释制定出台的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向各位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进信息化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变现的问题,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其中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破解“执行难”,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 “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财产的方式有了导向性变化。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自出现之日起,就体现出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特性:一是市场超地域化。有条件上网的人都可参与,均可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买家,打破了传统拍卖中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二是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卖虚拟化。参拍人观察拍品、参与竞拍过程、拍卖支付等,均无须当面进行,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网络司法拍卖大大降低了拍卖中介服务成本、信息公开成本、参与竞拍成本及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支出;五是拍卖信息透明化。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获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迎刃而解。

上述特点使得司法拍卖变得更公开、更高效、更便捷。至今,网络司法拍卖已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全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仅2015年一年,拍卖就达12.4万余次,处置标的物5.7万余件,成交率84%,平均溢价率36.7%。而个案中的一些实例也已经远远超过了预期,有拍卖成交价低至六元的茶叶罐,有高至4.6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有的拍品经过1800余次竞价最终成交。浙江、江苏两省自从全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工作实现“零投诉”。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事物,实践中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初即着手起草本《规定》,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调研,征询全国各级法院、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建议,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数易其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两次讨论,于2016年5月30日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于今天正式公布。

二、《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网拍优先原则

过去,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场拍卖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财产都通过网络拍卖,而应将其作为法院处置财产的优先方式,与其他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

(二)全面公开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全程是以时间推移的角度,将公开贯穿于公告发布、出价竞卖、成交确认等全过程。全面是针对信息内容的广度,公开的对象包括拍卖财产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等,只要对拍卖和权属转移有意义的信息,全部公开。全网络是针对公开的地域范围,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只要互联网能覆盖的范围都应公开。

(三)市场选择原则

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络平台选择时应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不同的网络平台各自的优势。考虑到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对网络平台软硬件的高需求,本司法解释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自愿报名申请入库。为配合司法解释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管理规则,适时公布。在个案中,应将对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权优先赋予当事人,充分体现出严格规范司法拍卖准入门槛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三十八条,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在司法拍卖中有其天然的优势,自主拍卖使得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被称为是“零佣金”的拍卖方式,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的实现债权。而网络拍卖创造了摆脱空间和时间束缚的条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可行性。本《规定》重点规范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开展自主拍卖的行为。

(二)《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

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了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本《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可申请纳入名单库,其提供的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

在具体个案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预,而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从名单库中选择一家实施拍卖。

(三)《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扮演着主导者、决定者、拍卖确定者的重要角色,《规定》第六条用列举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应承担发布公告、查明财产状况、确定保留价和保证金、制作拍卖裁定等基本职责,人民法院除应严格依法履职外,还应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拍卖全程。

在人民法院自主拍卖模式下,原来由委托拍卖机构承担的展示、推介、咨询等拍卖辅助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使得法院的人力、物力成本增加。考虑到执行工作实际,《规定》第七条将制作拍卖财产的说明、展示拍品等辅助工作从司法拍卖工作中分离出来,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来完成,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运转,《规定》第八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保证拍卖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提供电子支付对接系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规定》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

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但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

(五)《规定》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拍卖

传统模式下不动产可能需经三次拍卖方能成交,竞买人往往希望流拍降价后以更低的价位竞买。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性,决定了实践中一次成交的概率远超过以往。《规定》通过一系列配套规则促成拍卖尽量一次成交,只有无人出价才再次拍卖。一是通过起拍价规则的修改,确定起拍价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了十个百分点;二是保证金的收取和处置规则降低了拍得人悔拍的可能性;三是充分保证公告时间和竞拍时间,做到充分公开、充分竞价。《规定》确定动产拍卖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动产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六)《规定》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

考虑到网络拍卖可以摆脱空间和时间条件的束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规定》第二十条统一将竞价时间确定为不少于24小时, 24小时可以涵盖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相差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规则,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方为成交价,网络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高于24小时。

拍卖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需要经过法院确认。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报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竞拍成功;在不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系统会自动对其进行排序,确认拍得人。这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优越性,彻底改变了传统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询价方式。

(七)《规定》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

参拍人交纳保证金是司法或商业拍卖中的惯例。《规定》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为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确定保证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本《规定》考虑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证金即具有的保证订约和履约的功能,当事人对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有较明确的预期。同时司法拍卖应保证其严肃性,悔拍者应承担一定的后果,故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而悔拍后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客观上也可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八)《规定》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

《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作出规定,重点规定了网络拍卖中特殊情形:一是拍卖财产展示和瑕疵说明导致买受人重大误解等情况,该条款从另一角度规定了执行法院必须对拍卖财产做尽职调查和信息公示,否则可能导致拍卖被撤销。二是因为网络故障,如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错误的情形。

《规定》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渠道。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特别规定若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九)《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为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洁,《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近亲属也不得参与。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只是对《规定》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规定》的施行有其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二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的制定,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利益链条,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廉洁;四是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提高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相信《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促使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这一新事物蓬勃健康地发展起来,使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更规范、更高效,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添砖加瓦。谢谢。

2、答记者问

王玲:各位有什么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一个交流。

中央电视台记者: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如果买受人悔拍的话如何处理,已交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理呢?

张根大:关于网络拍卖当中悔拍如何处理,交纳的保证金如何处理。我们司法解释里,既有对传统理论上一些内容的肯定,也有一些创新。《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来防止悔拍,同时保证金如何处理,如何防止悔拍,我们主要采用传统理论当中用惩罚的手段来防止悔拍,因为它去竞买了,去竞争了,去出价了,结果成交以后不愿意要,现实当中也不可能硬着头皮让他接受,这个东西买受人可以不接受,但是要受到处罚,处罚的方式就是保证金不退回。这个《规定》里关于是否设立保证金的问题是有过讨论和争议。最后为了防止悔拍要设立保证金,保证金如何处理,我们既有传统理论当中的一些观点的吸纳,这个保证金你悔拍的话不退了,如果你不悔拍,这个保证金就算到价款里面去了,如果你悔拍的话,不退给你了。

不退给你那这个钱怎么办,怎么来处理?按照不同的顺序来处理,如果这次卖的价格,你悔拍的话,下次还要卖,下次卖的时候这个价格比这次要低,有差价,保证金冲到差价里来。下次拍可能还高出这一次,这个差价是不存在要弥补的问题,或者说差价很少,保证金数量大,弥补差价还要多,怎么办,也不退,这个保证金用于这个案件的执行款,作为执行款来支付,可能执行款支付以后还得多,理论上可能存在这种可能性,现实当中到这一步基本上是不太会有,理论上存在可能还要多,怎么办。还要多的话,就这个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我们也可以用这笔钱冲抵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款。防止悔拍主要是用保证金,保证金的处理分几个步骤,最后这一步是创新,以前的司法解释或者传统的理论原则里面还没有过。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我关注到《规定》第四条说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单库,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统一的名单库?网络提供者进入这个名单库的程序和条件要具备哪些?谢谢。

孟祥:刚才在介绍起草背景的时候已经说过,司法拍卖是我们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外财产的一个措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一种新形势。为了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实现,防止网络司法拍卖中因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者的门槛过低导致一些市场混乱的现象,我们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软硬件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出这个平台要有知名度,要确保信息的广泛覆盖,网络要稳定。另外,在这里考虑要引入一些竞争机制,因为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够互相促进和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服务水平。故此要建立一个名单库,每年对这个名单要适时进行调整,做到进退有序,调整增减适度,这是一个方面。

现在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和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则,明确更具体的一些标准,尽快的要向社会公布。凡是能够符合司法解释以及管理规则要求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可以申请加入这个名单库里。最高法院也将成立相关的评审委员会,怎么进行评审,我们考虑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是否符合入围条件、入库标准进行评价,把这个评价作为选定入库和服务评审的一个依据。

再有,在这里法院自主网络拍卖当事人和选择网络服务拍卖服务者是什么关系,《规定》中明确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治原则,这里给当事人预留了选择的空间,同时又兼顾到由于选择的复杂性,影响执行效率的问题。把选择性赋予债权人也是申请执行人,因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目的是要实现财产的最大化,实现财产能够得到清偿,他参与期间有选择权,有对财产变现的一种积极性,他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开展。

这里也会出现一些情况,有的当事人不选择或者债权人较多,选择不能统一的问题,《规定》也明确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拍卖机构,当然是按照具体的规则来确定指定这个拍卖主体,这样也便于提高效率。

这些设计体现三方面的意图:一是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的原则,给当事人自主权。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促进方方面面,做好服务去赢得市场,而不是通过线下过去这种公关和其他方式获得拍卖的资格,堵塞这种空间。三是减少司法人员寻租的空间和风险。谢谢。

东方早报澎湃新闻记者:我们观察到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既有6块钱的茶叶罐也有4亿多的土地使用权,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需要支付拍卖佣金。另外一个问题,我们拍卖辅助工作的费用是如何承担的?谢谢。

张根大:借此机会我想做一下普法的宣传,对网络司法拍卖这六个字词,一个词,一个概念,现在就形成了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通过司法解释形成了特别的概念,对于这个概念我做一个普法式的介绍。拍卖分成两类,一类是商业拍卖,拍卖公司拍卖名人的字画,这是商业拍卖。第二类是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首先确定它是司法拍卖,司法拍卖跟商业拍卖不一样,商业拍卖是包括拍卖机构各种行为都是有偿的提供服务。司法拍卖并不是拍卖机构、拍卖行在拍卖,是法院在拍卖。借用传统的拍卖来说,敲这个锤的人不是拍卖师,是法院的法官执行人员在敲这个锤,当然我们网络上并没有敲锤的具体影像。

商业拍卖和司法拍卖不一样,商业拍卖运用的是《拍卖法》,它适用《拍卖法》,而司法拍卖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得不够具体,我们需要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拍卖里面还有一个分类是网络拍卖和现场拍卖,以前都是现场一个屋子里,拍卖师敲着锤子,大家举牌子。网络上是通过网络的平台大家来竞价,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你出价、竞价是否成功。这是网络跟现场是传统和互联网发展而形成的分类。而网络司法拍卖首先是用网络的平台,不是现场,它的性质是司法拍卖,我做这样普法的宣传就是让大家了解这个大前提以后,再来理解后面的事情就更容易。司法拍卖,肯定不像拍卖机构一样要收钱,法院是不能收钱的,所以出现了叫做“零佣金”的说法,但是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提供者可不可以收钱呢,目前我们的规则是网络的平台提供者优质价廉,但是现实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不收钱。也许有人问,网络它提供平台不收钱,不是亏了吗。年轻人应该都知道,网络只要有流量,有人去上网就能收到钱,如果一个网络是没有人上网,没有人气的,肯定这个网络办不下去,这样大量的司法拍卖上它的网,他们“零佣金”也很乐意,甚至于有人说我倒贴钱都愿意干这个事,所以现实中,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也是不收钱的,“零佣金”的概念就出来了。

但“零佣金”并不等于说这个拍卖过程里面所有的成本都是网络提供者来承担或者法院来承担,那这个承担的量太大。所以司法解释规定,比如拍卖的是房子,有人要去看房子,要有人领着去,再比如说这个房子是什么样,要拍视频传到网上去,也可能拍照片传到网上去,让买受人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的可以通过网上图片和视频基本了解就可以确定了,有的可能还要现场去看。这些辅助工作是可以委托社会相关机构来进行,这个委托是有偿的。而这个钱是什么性质的呢,叫做执行费,执行过程当中实际的支出费用,法律规定执行过程当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允许一人竞买?谢谢。

张根大:关于一人竞买是否有效,是否允许?整个学术界、理论界争议比较大。一部分人主张,既然是拍卖,只有一个人怎么叫拍卖,怎么叫竞争。所以一人竞买是不允许的,这是一种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拍卖它的本质并不是多少人,而本质在于公开和竞争,只要你充分的公开,只要允许人来了,但是就只有一个人来,因为这个东西是卖还是不卖,这涉及到如果觉得是公平的、公正的,所以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一人只要体现了公平性和竞争性,一人竞买也是允许的。所以学术界是有两派观点,各有各的理。

作为司法的决策者就需要针对学术界不同意见,总要选一种观点,我们选择了一人竞买也有效。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观点?第一,这个拍卖是司法拍卖,是执行过程当中的拍卖,讲效率,变卖只要有人来买就可以卖给他,拍卖比变卖至少更公开、更有竞争性、更公平,已经比变卖是提升了一步。所以只要有人来买,只要符合拍卖的规则也是允许的。提高执行效率,赶快把这个案件执行完,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可能我这里也说两句我个人的感悟和理解,效率跟公正是统一的,但也是矛盾的。你说效率越高可能公正性会受到一定的质疑,你要越追求公正,可能效率越低。这个矛盾该怎么处置呢?我的基本观点是,这件事情涉及到公平正义的本质问题的时候,首先要讲公正,不要一味追求效率,但是基本公正有了保证,这时候要不要追求效率?打个不恰当的比喻,99%的公正保证了,你为了提升到99.5%,这0.5%的提升将效率延迟了半年,我宁可只有99%的公正,而要提前半年的效率。如果我这个公平正义只有50%,你为了提高到60%,我宁可牺牲一定的效率,那么这时候我觉得如果50%的公正是不够的,要80%、90%的公正,那时候为了实现这个公正的时候,效率可以放一放。拍卖这件事,通过网络的一人竞买,基本的公正不能说99%,至少基本的公正是保证了,这时候要强调一下效率。

同时还有网络拍卖和传统的现场拍卖有点不一样。网络拍卖不太可能围标、串标,因为在现场拍卖的话,为什么会产生一人竞买,可能本来有多人竞买被其中一人用其他方式劝走,这时候一人就不公正了,而网络围标、串标的可能性比较小,而且网络的地域性不受限制,空间、地域、时间,它的公开度都比现场拍卖要高得多。所以这个网络拍卖的情况下,允许一人竞买也是合理的。谢谢。

王玲:时间关系,我们的互动环节到此结束。刚才通过孟祥局长详尽的介绍以及两位局长和记者们的互动,我们对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相关的情况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保护被执行人的根本权利的基础上,我们改进了一些方式,摒弃了传统拍卖的弊端,更加公平、高效、快捷的解决了问题。最终还是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最初也讲到“两至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对于人民法院是一场硬仗,人民法院也有决心、有信心打赢这场硬仗。但是这个不是一个口号,它不停留在口号上,而是我们付诸于行动,我们在采取各种方式全力以赴的来完成这项工作。今天人民法院出台这项司法解释,就是为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证,也是为解决“执行难”,打赢这场硬仗做的具体工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16〕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8月2日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网拍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网拍规定》的重要意义
  涉案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司法拍卖是涉案财产处置变现的基本手段做好司法拍卖工作,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几年来,经过全国多地法院的积极探索,法院自主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凭借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广泛参与等优势,解决了传统拍卖模式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但各地网拍形式多种多样,拍卖主体多元并存,操作规程各不相同,迫切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制定了《网拍规定》,对人民法院自主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拍卖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二、《网拍规定》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流程节点和对工作人员的监管,确保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进行。
  (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三)《网拍规定》确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经评审,最高人民法院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纳入首批公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网拍规定》的要求,将申请执行人选择网拍平台程序前置于执行案件立案阶段,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从全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自主选择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权利。
  (四)为避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名单库中的平台分别对接带来的工作负担与操作不便,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专门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子平台,直接与名单库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接进行数据交互。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网拍规定》及子平台操作规范的要求,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创建网络司法拍卖、发布拍卖公告及拍卖财产信息、查看或改变拍卖状态、获取竞价信息与拍卖结果等。
  (五)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委托拍卖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中辅助工作的组织管理既可由执行局负责,也可以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由哪个部门组织管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予以规范。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网拍规定》确定的拍卖程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网拍规定》施行前,就同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流拍、已发布第三次拍卖公告,且第三次拍卖将于2017年1月1日后举行的,该次拍卖按拍卖公告进行。
  (七)个案中,执行法院根据《网拍规定》委托相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本案被执行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三、认真抓好《网拍规定》的贯彻执行

《网拍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理解《网拍规定》和本通知的内容,尽快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和重要内涵。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院。
  我院将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派组抽查的方式,检查、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网拍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2日


第五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253号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 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

三、关于加价幅度如何确定问题。

司法解释要求加价幅度应经过合议庭合议后确定,但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较难把握,加价幅度的确定也较为混乱,存在过低或过高的问题。加价幅度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四、关于加大培训力度的问题。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连接了办案系统与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内网操作系统已于日正式上线,运行情况良好。但各地适用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省份使用法院覆盖率达到85%以上,有的省份仅有一两家法院在使用,这主要与网拍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和系统操作不熟练有关,同时也有未能很好掌握司法解释内容本身的原因。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对辖区法院的培训、指导力度,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积极推进网拍工作的开展及平台的广泛使用,定期对辖区法院拍卖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和督促,确保辖区法院与全国其他法院统一步调,顺利通过内网开展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五、及时报告的要求。
网络司法拍卖正在全面推进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注意收集辖区法院工作过程中和系统使用中遇到的情况、问题与建议,定期整理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处置涉该新区有关土地、房产过程中,凡可能影响新区整体建设规划、不符合新区整体布局安排的,可在最高执行局报备后暂停司法拍卖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9日


第六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7)544号

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使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关于变卖价确定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领会《网拍规定》关于确定一拍、二拍起拍价的精神,在评估价(或市场价)基础上按《网拍规定》进行降价拍卖。

五、关于竞买人资格确定的问题。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确定的变卖平台。

六、关于网络司法变卖流程的问题。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加价幅度参派我院法明传(2017)第253号通知要求进行设置。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关于网络司法变卖结束后相关事宜处理的问题。变价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八、关于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如何处理的问题。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九、关于未经拍卖直接变卖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未经拍卖直接进行变卖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变卖。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导辖区内法院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开展好网络司法变卖工作。我院已根据上述规则要求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程序改造,同时一并开发内网变卖操作系统,系统具体上线时间及操作手册将另行下发。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中注意收集辖区内法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8日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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