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文书裁判网公开了一份投资期货发生巨额亏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终裁定书。
这个事情发生在2015年,期间经历了一审初审和二审终审,面对判决结果原告觉得无法接受于是在2021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但最终被驳回了申请。
判决结果为券商纪委书记承担1900多万元的赔款,券商没有任何连带责任。
先不谈判决结果的合理性,来看看整个投资亏损事件的大致经过。
转入3000万元开通期货操作权限,3个月后亏到只剩45万元
2015年4月13日,老周在好友老李的陪同下来到了某券商网点开通了期货交易权限;4月14日老周往账户里打入了3000万元。
之所以那么信任老李是因为其是该券商的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属于大家默认的“内部人士”,还是职务相当高的“内部人士”(果然土豪只和土豪做朋友)。
此外,老李说会提供股票信息并参与该券商未来的发行认购。
之后老李两次修改了老周的交易密码,到了6月29日的时候老周发现账户上只剩下45万元了,这意味着不到三个月期货亏损了98.5%,老周无法接受将老李和券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全部损失。
老李赔偿1900万元,券商没有责任,老周不满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4月13日至6月29日之间老李修改了两次密码,第一次是在老周知情的情况下,第二次则未告知;而在该券商开通期货交易账户时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不存在被券商骗了的情形。
审判结果为老李赔偿老周1927万元本金损失及相应期间的利息,券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老周来说这个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原因有二:
一是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3000万元只能获赔1927万元,这意味着不到三个月损失了1073万元。
二是赔款只能向自然人老李要,不能向券商要。老李虽然是券商的纪委书记,经济条件尚可,但一下子要拿出将近2000万元现金也不是容易的事,什么时候能拿到赔款犹未可知,如果券商负连带责任的话无疑可以加快获赔的速度。
法院为何这么判
不论是赔偿主体还是赔偿金额均无法让老周满意,但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给大家讲讲其中的道理,咱们一个一个分开说。
(1)券商为何不承担连带责任
老周是在老李的要求下去券商开户的,老李虽然是券商高管但作为纪委书记并不负责投顾、销售等业务。
老周之所以愿意相信老李除了前文提过的承诺提供股票信息等外双方是老邻居和老朋友,从2005年开始老李就帮助老周投资炒股并赚了不少钱,关于这些双方均予以了确认。
换言之,老周是基于对老李个人的信任开了户并将3000万元转入期货账户的,并不是券商的职务行为。
(2)为何只赔偿1927万元
即使券商没有责任但老周的亏损可是达到了2900多万元,3000万元进去不到3个月只有45万元了,老李私自篡改交易密码进行了投资才导致亏损如此之大却没有承担全部亏损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第一,第一次更改密码发生在4月15日,这次改密码老周是知道的并在密码再次被篡改前多次登陆账户查询,也就是说在第二次更改密码前老周知道老李在进行期货投资,掌握盈亏数据且没有任何反对意见。
第二,第二次更改密码发生在5月19日,之后老周尝试过登陆期货账户却因为密码错误失败了。
截止5月19日期货账户的剩余资金为2798万元左右,到了6月29日剩下45万元左右,这段期间内亏损2753万元左右,这个数字作为赔偿额的基数。
第三,密码被擅自更改后无法登录,在接下去的一个多月里老周没有任何行动,未做到对己方财产的谨慎处理,存在一定的过失。
因此,老周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老李赔偿70%,也就是2753万*70%=1927万元。
对个人财产还是要多长个心眼
即使未来1927万元能够顺利赔付,老周也损失了100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
究其原因是由于老周过分相信了朋友,对方拥有券商高管职务背书,十几年来又帮助自己赚了不少钱,老周以为老李不会坑她,没想到老马失去算。
作为老李并没有将资金转移走(券商高管不会为了3000万元而犯罪,划不来),擅自修改密码大概率是希望借老周的钱在期货市场上赚一笔,之后盈利对半开,没想到错判形势导致巨额亏损。
两人的问题均来自过于过分自信,老周自信高管朋友能始终带着她挣钱,老李自信操盘水平能在期货市场立于不败之地,结果双方最终都惨遭打脸。
老李擅自更改密码、胡乱投资发生损失导致背上了1927万元的巨额赔偿款完全是咎由自取;老周就有点可怜了,在3000万元的账户无法登陆后并没有立马引起警觉,对于个人财产的不上心、不谨慎酿出了这起投资悲剧。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老李和老张均属于高净值人群,土豪之间的官司普通人看看就好了,争取提高点月收入更加实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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