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戴某向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借款289000元,用于在乙车行购买汽车,后因未按时还款被甲银行诉至法院,但其在法庭上辩称甲银行与乙车行涉嫌造假,签订的合同无效,拒绝偿还借款。
戴某于2019年6月向甲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填写《信用卡汽车及衍生品消费分期申请表》,三日后,戴某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向甲银行申请专项分期额度289000元,分期期数36期,用途为购买汽车及相关衍生产品,戴某在《信用卡分期业务客户授权委托声明书》中承诺:本人委托甲车行全权代位收取原告发放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用于购买汽车及相关衍生品的款项。
甲银行依约向乙车行转账289000元,戴某自2020年1月起就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甲银行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戴某却辩称,甲银行与乙车行涉嫌造假,自己与甲银行签订的合同全部无效,不应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银行与戴某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戴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戴某向原告甲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并承担利息、违约金等共计280849.89余元。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甲银行与戴某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甲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戴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戴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黄公立 郑唯 来源:重庆大足法院公众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