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平衡车
一次事故
2017年10月27日,朱先生驾驶小轿车在过斑马线时,与使用电动二轮平衡车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小李发生碰撞。小轿车和电动二轮平衡车均受损,小李也受伤。
中心焦点
法律上,平衡车究竟为何物
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它们的身份进行明确、规范,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交通工具’会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规范,发生事故了就会出问题。
三种观点
平衡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把它归属滑行类工具比较准确
可以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划归非机动车
小李脚踩电动二轮平衡车(俗称“风火轮”)在过马路时和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倒地昏迷。双方为赔偿费用争执不下,小李于是将汽车司机朱先生告到成都高新法院。
成都街头的“风火轮”并不新鲜,在2016年成都警方就曾对此类平衡车开展过集中整治。然而,法律上,“电动二轮平衡车”的身份是什么,究竟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辅助工具?当事故发生时,其定性是否会影响责任划分?
脚踩平衡车过斑马线与汽车相撞
2018年8月16日,成都市民朱先生收到了成都高新法院的传票。因为一场10个月前的交通事故,他被伤者小李告上法庭。
朱先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事发时间是2017年10月27日,他驾驶荣威牌小型轿车沿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出城方向由天府二街方向往天府三街方向行驶,在行驶到中国石化办公楼门前的斑马线时,与使用电动二轮平衡车的行人小李在斑马线发生碰撞。当时小李正在通过斑马线。朱先生的小轿车和小李的电动二轮平衡车均受损,小李受伤。
据他回忆,当时他把车开到一处斑马线上时,突然有人从左边冒出来。“他出现的时间太巧了,刚好是盲区,撞到了我的汽车的左侧大灯。”朱先生称,自己不清楚在撞车瞬间撞到的是人还是平衡车,因为当时有物品落到了方向盘左前方的挡风玻璃上。记者从朱先生提供的事故现场图片中看到,一个黑衣男子倒在路中央,距离男子两三米开外的地方有一个电动二轮平衡车。
“他们要的费用太多了,希望我们再赔15万,我的家庭条件根本支撑不起。”朱先生称,自己共赔偿了12.7万元,其中交强险出了12万元,后面自己出钱付了7千元。他还认为,平衡车不能上路,平衡车的速度明显高于走路速度,如果撞到的是行人,受伤不会那么重。
交警认定平衡车使用者负次要责任
而小李的母亲杨女士则告诉记者,朱先生在斑马线上肇事,孩子又伤得这么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他超速了,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是主责,我们是次责。”杨女士说。
根据上述责任认定书,朱先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书载明,事发路段吉泰路限速40km/h,而两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时朱先生轿车车速的鉴定结论分别为38km/h到39km/h之间、45km/h到47km/h之间。对于事故的形成原因,责任认定书中分析称,朱先生超速行驶,而且违反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他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小李违反了“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规定,小李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杨女士还告诉记者,孩子伤得较重,送到医院后还昏迷了很长一段时间,医疗费花去30万元左右。“但是此外还有营养费等诸多费用,前前后后加起来有五十多万。”杨女士表示,小李现在还在恢复,虽然已经可以行走,但是短期记忆和语言表达能力还是弱于常人。
法律探讨 两个焦点
法律需对“风火轮”的身份进行明确、规范
焦点1
法律上,平衡车究竟为何物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截至8月23日,全国仅能找到5份与电动平衡车有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其中四川的数据为空白。而据《成都商报》此前报道,早在2016年,成都交警部门就对使用电动平衡车进行过“集中整治”,交警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类似“风火轮”这种电动平衡车,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只能在小区等特定区域行驶。
然而,“电动二轮平衡车”究竟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辅助工具呢?当事故发生时,其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否会影响责任划分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律师。
观点一:定性不明 法律上存在空白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认为,平衡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对于它能否上路,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标准,依然存在空白。罗柯认为,法律上对平衡车定性的不同,会影响到事故责任的划分。“如果将其定义成机动车,显然它不能在斑马线上走,而且还需要办理相关证照才能获得上路许可;如果将其定义成电动车,也需要上牌照;而如果将其定义成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无需上牌就可以上路,但平衡车显然又不同于自行车。“
在罗律师看来,由于定性不明确,使用平衡车上路,万一发生事故很可能要担责。“而且不仅是自己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平衡车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工具,而是玩具,那么在公共场合使用玩具,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观点二:应归属滑行类工具 上路系违法
而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仁根则认为,电动平衡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其属性,把它归属滑行类工具比较准确,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滑行工具上路行驶。
他表示,市民上路行驶,既违法,也是自陷风险。“出了事故,很多情况下只能自食其果,除非证明施害方过错明显,方可要求对方按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三:应参照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范畴
不过,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文锋看来,电动二轮平衡车应该划入非机动车的范畴。他告诉记者,此前有规定将重量低于25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划归非机动车,二轮平衡车速度较低,重量也达不到25公斤,因此可以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划归非机动车。
他表示,除了平衡车,还有其他的一些“车辆”也没有纳入管理,比如残疾人的小推车,可以理解成行人的辅助工具。他认为对于这些“交通工具”,在公安机关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上路。
“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它们的身份进行明确、规范,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诸如平衡车的这类新型‘交通工具’会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规范,发生事故了就会出问题。”邱律师说。
焦点2
两次车速鉴定结论迥异,以哪次为准?
在朱先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事发路段吉泰路限速40km/h,而两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时朱先生轿车车速的鉴定结论分别为38km/h到39km/h之间、45km/h到47km/h之间。两者相差近10km/h。为什么会以后一个结论认定其超速?
对此,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出现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很正常,有误差也很正常,不过误差一般不会这么大。“按照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第一份鉴定报告以后,可以提出异议,交警就会重新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他介绍,车速鉴定出现误差有两种可能,一是在现场测量时出现误差,二是数时间时出现误差。
上述工作人员还介绍,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最多只能有两次,在后续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这两份鉴定结果都没有绝对的可信度,可以由法院申请更高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而一位有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成都交警则介绍,实践中,他们在认定时以重新鉴定的鉴定报告,即第二次鉴定为准。他还表示,有时会把两次鉴定意见都写进责任认定书的“事故发生经过”里,但是不会影响交警最终认定。
邱文锋律师则表示,如果不服,可以在3日内对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核,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时法庭上的证据,不过也有法院突破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划分责任的例子。”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邓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