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随着化学工业的蓬勃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美国爆发了震惊世界的拉夫运河毒地事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典型的固体填埋污染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促使美国国会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又称《超级基金法》),明确了责任方“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为有害垃圾填埋场的清理与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
拉夫运河事件回顾
20世纪中叶,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向废弃的拉夫运河河道倾倒了2万多吨未经处理的有害化学物质。1954年,当地政府在该填埋地上建造了第99街学校。几年后,肝病、哮喘、癫痫、免疫系统紊乱、出生缺陷和异常等病症在该地人群中频频发生,而且居住在此地附近的妇女流产率也明显偏高。直到当地的报纸披露有关此地污染的消息,才吸引了全美人民的注意。很快,拉夫运河地区一时成为舆情焦点被诸多媒体争相报道。政府机关因以往的不作为而陷入难堪境地,纽约州卫生署和美国环保局很快介入进行了调查,发现拉夫运河居住区存在大量有害化学物质。1978年春,美国官方高层意识到拉夫运河的环境公害问题,于同年8月政府颁布了疏散令并紧急疏散该地区居民,10月开始着手清理运河垃圾场。事隔两年,时任美国总统卡特访问了尼亚加拉瀑布市,称此次化学垃圾公害是当代“最可悲的发现之一”,之后便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超级基金法》。
拉夫运河事件原因
拉夫运河事件的爆发不是偶然。工业革命以来,追求经济增长与保护生态环境呈现出二元对立的矛盾关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经济利益驱使患上了资本成瘾症,不愿承担妥善处理有害化学废弃物的经济成本;加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资源短缺问题,特别是土地资源匮乏使得这一矛盾不断激化,共同导致了拉夫运河事件的爆发。
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肆意倾倒废弃物是毒地形成的根本原因。资本的趋利性促使企业“利润挂帅”,以牺牲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其结果不是发展了经济而是削弱了经济发展的潜力,不是增强了人的主体性而是物化了主体性的人,不是面向可持续发展而是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1942年,胡克公司购买了拉夫运河,将其用于填埋化工垃圾。受工业文明发展模式的影响,该公司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试图逃避危化处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从节省环境防治开销中获利,直接填埋未经处理的化学废弃物200多种,包括在美国明令禁止使用的DDT杀虫剂、复合溶剂、电路板和重金属等,面积达6.5公顷,重量达2.18万吨,埋藏深度约6.5米。这些化学废弃物严重破坏了土壤结构,在其之上生活的人们自然也避无可避。
城市化进程加快造成土地资源紧缺是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20世纪50年代,尼亚加拉瀑布市经济快速发展,与之相伴随出现了人口迅猛增长、土地供不应求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教育部门购买了胡克公司埋藏废弃物的拉夫运河来建设学校。该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在转让时附带了一则警告,说明在此建设学校有着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为了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教育部门无暇顾及警告内容,按照最初计划立即开始了“第99街学校”的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有工人曾发现了两个垃圾倾倒点,建筑师也一再提醒,但还是在废弃物问题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仍然按原计划进行。学校建成后街区规模逐步扩大,修建排水管道、输水线以及高速公路等工程项目提上了日程。与此同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1957年拉夫运河的黏土密封层因工程建设被破坏,埋藏于地下的危险化学品逐渐渗入到了居民生活区。
拉夫运河事件影响
拉夫运河事件对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民众为了捍卫自身权益不断进行抗争,促使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了《超级基金法》,推动了美国危险废弃物场地(棕地)的污染治理,大大降低了环境风险。
增强了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当地居民的惨痛经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有害化学废弃物的危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民众纷纷加入业主协会,通过公开演讲、递交请愿书、宣传游行等方式不断给污染企业和政府施压,最终维权斗争取得了关键性胜利,政府同意疏散居民,并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严格责任以及补救措施,极大增强了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维权信心,美国多地出现的废弃物无害化填埋运动就是例证。
推动了《超级基金法》的出台。事件爆发后,美国国会推进了有害废弃物治理工作,通过了《超级基金法》,严格明确了污染者必须承担污染治理全部费用的责任,规定了企业经营者及产权拥有者的环境责任是一种终身责任,并要求在污染企业发展中的所有曾经获益者都必须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该法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指定了“危险物质”,确定了《国家优先治理名单》;二是明确了联邦在处理危险物质方面的特别权限,制定了《国家应急计划》;三是设立了“超级基金”,建立了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制度;四是追溯排污责任,确立了由造成危险物质泄漏者承担清理和恢复原状责任的制度。
促进了美国棕地的有效治理。在拉夫运河事件的影响下,棕地的清洁、利用和再开发问题越来越受到联邦、州、各地政府以及企业和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极大关注。美国政府以整治棕地为契机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相关城市社区和民间组织积极配合,形成政府、企业、民众三位一体的联动模式,将工业污染的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为生态环保的绿地,推动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拉夫运河事件启示
拉夫运河事件是超级基金法案的催生者,是全球棕地治理的推动者,也是强化政府监管的倒逼者。因此,回顾分析标志性事件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对我国污染场地环境修复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强有力的制度建设是治理污染的根本保障。生态环境属于“公共产品”,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政府出面制定《超级基金法》,最终迫使胡克公司为它的草率排污付出代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了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从根本上清除某些企业的侥幸心理,切实推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自2015年局部试行到2018年全国试行以来,这一制度改革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强化了违法主体的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有效保障了生态安全和环境健康,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是企业长期经营的重要密码。胡克公司漠视公众利益,被认定为拉夫运河事件的主要责任方,终是自食恶果。尽管从短期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重视环境效益的行为不能直接带来“金山银山”,但是任何企业一旦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仅仅依靠经济效益是绝不可能长远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定阶段,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只有坚持绿色发展,守住生态底线,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才能赢得未来。
社会组织是环境公害事件调查的重要助推器。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社会组织在推动自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具有重要功能。拉夫运河事件中的关键人物吉布斯把遭受环境污染危害的居民聚集在业主协会下,形成了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迫使美国政府加快环境立法,切实履行其生态责任。当前,我国社会活跃着“自然之友”、“地球村”、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大量非营利性组织,这些组织充当了政府与民众沟通的纽带。如2019年“自然之友”对常州“毒地事件”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力推动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出台。该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也明确了“污染者担责是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