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证明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是对自身信用的损害也是犯罪行为只要触犯法律即便天涯海角我们也会将其缉拿归案1近日,渝水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依然透支以其自身名义和其朋友们的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张某某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退还银行诈骗款人民币848 015.16元。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其自身名义和周某某等五位朋友名义在某银行办理额度为5万至95万不等的信用卡六张用来透支或套现。2010年9月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生意资金链断裂、存在大量民事借贷纠纷、已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用于偿还债务纠纷欠款。2011年9月至12月,银行多次进行书面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催收,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未归还银行本金,并于2012年7月开始改变联系方式逃匿在外逃避银行催收。至案发时,尚有本金共计人民币848 015.16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未归还。2021年7月9日,公安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抓获了被告人张某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透支本金金额共计人民币848 015.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 律 提 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信用卡平时能够方便消费者,只要正常使用,按时还款,不失为一种方便的支付方式;但在自身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