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赵心怡
银行申请存续期间提前赎回5亿元信托投资失败,到期后该信托出现违约,银行遂将信托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定信托公司全责,以固有资产全额赔偿本息和违约金,信托公司不服又提出再审,结果如何?整个过程是否构成刚性兑付?一起来看详情。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四川信托与大连银行营业信托纠纷再审裁定书。文书显示,四川信托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维持二审判定,判决四川信托应以大连银行信托份额对应的信托财产向大连银行支付信托利益约3.65亿元,并以其固有财产对前述款项不足的部分承担支付责任,向大连银行支付违约金逾5000万元。
提前赎回未完成
此案最早可回溯至2017年8月,当时大连银行与四川信托签署了《信托合同》和《投资备忘录》,并将5亿元信托资金投进“四川-信托泓玺一号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期限2年,四川信托作为受托人需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存续期间内年化预期收益率为6.7%。此外,四川信托需要从大连银行交付认购资金之日起每半年分配预期信托收益,剩余应分配预期信托收益在到期时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文书中提到了合同对信托份额在存续期内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的限定,即委托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标的集合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7%,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前赎回。
然而,自2018年第二季度起,大连银行投资5亿元的款项占比就超过标的集合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7%,达到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的委托人有权提前赎回的成就条件。因此,大连银行在2018年12月11日向四川信托公司邮寄《赎回协议》,协议载明大连银行拟提前赎回全部预约信托单位,四川信托公司也对该协议进行了盖章确认。
经过协商,四川信托同意大连银行于2018年10月提前赎回上述全部预约型信托单位,并应在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大连银行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划付至指定信托收益账户。
但事情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那样进行,2018年12月28日,大连银行向四川信托公司发送《督促函》,要求四川信托公司履行兑付义务。四川信托发送回执确认收到上述督促函,却并未履行兑付义务。随后,大连银行就提前赎回信托单位的问题发送律师函,并正式对四川信托提起上诉,要求四川信托以现金方式分配信托利益并赔偿相应违约金。
是否构成刚兑?
一审法院认为,《赎回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在《赎回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已经生效。
在此前提下,法院确认四川信托违约,并依据四川信托收到《赎回协议》的时间作为赎回日,按照《赎回协议》中“在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赎回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信托收益账户”的约定,确定违约金起算日期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四川信托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信托仍不服二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申请再审,但结果依旧是被驳回并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记者注意到,四川信托上诉理由中提到,由于案涉信托项目的底层资产出现逾期和流动性问题,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没有足额现金,在案涉信托项目出现投资风险的情形下,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向其支付信托利益,并要求再审申请人以自有资金支付差额,违反了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刚性兑付,不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即便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的情形时,信托公司也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
对于此案是否构成刚兑,北京高院认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赎回义务,导致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托利益,并非前述所称的刚性兑付。
具体来看,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该条规定的是支付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为限。而本案中所涉及的《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该条约定的是因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对信托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实现对受益人的保护。该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未违反该规定,应为有效。
四川信托仍处于风险处置中
2020年4月底,四川信托因TOT业务被全面叫停出现流动性危机。风险暴露后,四川银保监局联合地方政府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四川信托的管控,督促其尽快改组董事会,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目前来看,四川信托还未公布针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化解方案,如果年内会出风险化解方案,那么北京高院此次的判决则意味着用于兑付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又有所减少。
今年4月,四川信托公布了风险资产清收处置的进展。通报显示,公司全力推进风险资产清收处置,按照风险项目攻坚战总体方案,充分发挥专人专岗清收团队的积极作用,千方百计查控财产线索,抓紧回收资金和资产。
一是制定了全部风险项目“一户一策”分类清收处置方案。公司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逐一项目制定化解处置方案,根据不同的清收难度,分门别类采取因地制宜的清收措施,力争风险资产处置取得实效。
二是所有风险项目均按“应诉尽诉”要求进入司法处置程序。公司依法推进既定诉讼执行清收策略,主动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各级司法机关支持,落实快速、高效的诉讼保全措施,全面查控有效财产线索,保全有效偿债资产。
三是风险项目优先现金清收,同时加大抵债资产和持有股票的管理和规范处置。在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公司进一步加大对融资人及相关方的催收、追偿、执行,尽最大可能清收现金。同时,对偿债的房产、土地、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和资产状况,本着保值增值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资产盘活、管理和择机变现。
四是加大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有效推进风险处置。为实现风险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近日,公司与有关专业机构协商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拓宽处置方式和路径,提升资产处置效率。
五是积极寻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公司及时主动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得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切实帮助,在依法持续推进诉讼执行程序的同时,综合发挥市场、行政、司法等各方力量,推进风险资产处置。
编辑: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