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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理公司失业金(失业金代办公司佣金)

2023-06-15 16:53:22 财经资讯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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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存在违法事由,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可以同时要求公司承担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吗?


阿宇认为分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始都正常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用人单位有合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虽然被迫离职,但应当属于可以申请失业金的情形,可以由其自行申请即可。此情形下,劳动者要求公司承担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损失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二、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如果单位自始未缴社保,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劳动者让公司承担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主张是有可能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包括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是指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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