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面子”
从银行贷款借给他人使用
结果既伤了感情又赔了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鲁某返还闫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0元;赔偿给闫某造成的利息损失,以本金59900元为基数,2021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22年6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若借款人明知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仍借用的,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借贷双方应携手共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