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号)的规定,现将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规定
01、参保缴费对象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各类社会养老待遇。
2.在厦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1)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2)年满16周岁、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各类社会养老待遇。
02、缴费标准和档次
个人缴费档次为最低200元至最高4000元之间的12档,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03、集中扣费期
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04、免缴费政策
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
二、参保登记
01、新增参保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到户籍或暂住地的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符合免缴费政策的人员还需持有关认定材料办理;
个人也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办理参保手续。
02、参保变更
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新年度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新年度仍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
若参保身份或者缴费档次需变更的,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居(村)委会办理变更。
个人也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三、停保登记
已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新年度不再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居(村)委会或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办理停保手续。
四、缴费事项
01、一卡通缴费
参保人员缴费采用一卡通缴费的,务必在集中扣费期前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集中扣费期内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02、村(居)委会代收代缴
参保人员缴费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向税务部门(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03、个人自行缴费
参保人员采用个人自行缴费的,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进行缴费。
04、需办理退休等其他事宜的
参保人员如在集中扣费期前需办理退休等其他事宜的,一卡通缴费和个人自行缴费的均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自行缴费;各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可由各村(居)委会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
五、其他事宜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等方式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