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为员工出具收入证明时一定要客观真实,否则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我们来看下面几个案例。
一、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办理房贷 银行将单位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小李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员,半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了能顺利办理贷款,小李找到单位要求出具一份大大超出其实际工资数额的收入证明,单位答应了小李的要求。银行依据盖有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向小李发放了住房贷款。
后来,因为收入与贷款支出相差太远,小李无力承担月供,遂中断向银行按期还款。银行经调查后发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严重不实,小李根本没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还款。银行一纸诉状,将小李和该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
案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夸大了员工的真实收入,或者为非本单位员工出具收入证明的话,的确有违民法诚信原则。
同时,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因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侵害了银行的利益,有可能构成侵权,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单位的不诚信行为,极有可能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对于单位以后的项目贷款和融资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引发劳动争议
【案情回顾】
小张原来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但因为收入不高就主动办理了离职。某天,小张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小张为了获取误工费,找到原单位要求开具一份误工和收入证明。原公司的领导出于同情,按照小张的要求给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后小张以该证明为依据,要求确认与单位在其交通事故误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会保险。单位出于好心为小张出具的误工和收入证明明确记载小张是其公司职工,交通事故期间存在误工和相应的收入减少,法院依此判决肇事方向小张支付相应的误工费。
【案例分析】
在这份证据已被交通事故赔偿案认证后,小张再要求法院确认其在交通事故务工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就很难再否定。
虽然公司可以提供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或者要求小张提供其银行工资卡明细来进行反驳,但大部分劳动合同中要么只约定基本工资数额,要么只是约定工资的构成。
银行工资卡明细也只能反映每月单位给小张实际支付多少工资,并不能说明每月都足额支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伪造诉讼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老程在超市购物摔倒,造成右侧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卧床休养了3个月。由于有医疗保险,除去报销的部分,老程向法院主张要求超市赔偿其医药费800多元、护理误工费30000元。
为了能够多获得赔偿,老程向法院起诉称,在他卧床休息的3个月里,儿子对他进行了护理,而儿子每月的收入在1万元,并提交了儿子公司出具的误工收入证明。
超市对这份误工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案例分析】
后经调查核实,老程儿子的收入仅在2200元左右。因为这份误工收入证明是该案的主要证据,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法院最终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认定劳动关系,收入证明很关键
【案情回顾】
大学毕业没多久的小林一纸诉状将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社保损失。小林提交的最重要证据就是公司之前给其出具的收入证明。
在庭审中公司否认与小林存在劳动关系,当初小林通过熟人关系要求公司为其出具一张收入证明以办理信用卡,公司相关负责人碍于面子给小林出具了收入证明,但该证明仅是供小林办理贷款手续使用。
【案例分析】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上,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的收入证明等是重要参考凭证。
在本案中,由于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明确记载小林是其公司职工,公司在认可证明真实性的基础上提出其不能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
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辩解,那么收入证明的证据效力难以被否定,由此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