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排队问题
两男子发生口角
后其中一方拿出木棍殴打另一方
被殴打一方的怀孕妻子
因劝架而造成先兆早产
6月7日17时许,儋州一水上乐园售票处,郭某因排队等琐事与林某发生口角,林某的妻子陈某出来劝和,后郭某离开现场。
郭某在附近找了一根木棍返回乐园售票处,用木棍直接殴打林某,林某头部被打到;陈某劝架阻挡时左手手腕、后背被郭某打到,肚子被人撞到。
2020年6月8日
儋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郭某行政拘留15日
并处罚款1000元
陈某、林某受伤后于当日前往儋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林某急诊治疗共花费262元(243.70元+18.30元);陈某住院治疗三天。出院诊断为:1.先兆早产;2.左手腕外伤;3.孕3产1妊娠35+6周,头位,活胎。出院医嘱:全休七天,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陈某共花费医疗费1084.54元(118.46元+966.08元);陈某住院期间由林某护理三天。陈某月收2900元(96.67元/天)。
网络图
儋州法院认为
被告郭某因排队等琐事与林某发生口角后未能理性处理问题,用木棍殴打林某致林某及劝架的陈某受伤,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以及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以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费票据确定;陈某误工期为10天(住院3天+医嘱全休7天),误工费应为966.67元(96.67元/天×10天);陈某住院期间由林某护理三天,护理费按被告认可的标准计算为309元(103元/天×3天;);三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原告主张200元(每人1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照准。
陈某受伤时系怀孕35周的孕妇,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出现早产先兆,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对其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陈某的合理损失数额为医疗费1084.54元、误工费966.67元、护理费3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5460.21元;林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合计362元。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 吴佳穗(封面图来源网络 图文无关)
来源: 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