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在11月21日公布一份“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在这份裁定书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给出判决:准许拍卖变卖北京未名集团公司(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X号3、4、5、8幢房产,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为204592365.14元。
第一财经从天眼查询获悉,北京未名集团公司,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40%股权、 海南天道投资有限公司持60%股权。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北京大学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属国有独资公司。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介绍中称,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北京大学三大产业集团之一,集团总部位于北京圆明园北面的北京北大生物城,占地260余亩。
该公司此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X号3、4、5、8幢房产被拍卖,源于2016年5月25日,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与北京未名集团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北京未名集团公司为借款人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未名公司)向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借款4亿元提供抵押担保,详见湖南未名公司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2016年6月7日,北大未名集团公司依据上述《抵押担保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X号3、4、5、8幢房产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依约向湖南未名公司发放4亿元贷款。但截至2018年6月7日上述借款全部到期,尚欠本息204016378.5元未偿付。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华兴银行深圳分行诉至法院。被申请人北京未名集团公司未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中涉及的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与北京未名集团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于法不悖,应为有效。涉案不动产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依法享有抵押担保物权,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因此华兴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在此范围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北大未名集团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经营范围是:生物工程技术、保健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环境工程、试剂、新药物、新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及制造;销售开发的产品及同类产品。旗下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鼠神经生长因子恩经复,系从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引进的产品,目前已被列入辅助用药。
目前从北大未名集团公司官网可以看出,其非生物工程类的业务版图日渐扩大,与其注册之初的业务范围也有差异。
其官网如此描述:在生物经济理论指导下所创造的新经济模式都属于生物经济模式,目前已形成的生物经济模式有:生物经济实验区、生物经济社区、大产业、食用植物种植管理规范(sGAP)、良好健康管理规范(GHP)、森林康养、生物经济孵化器、幸福养老社区、生物金融超市、生物实验超市等。
生物产业是大产业的关键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生物智造、生物服务等领域。北大未名集团公司建设的第一个大产业示范基地位于长春未名生物经济示范区内,规划面积约30平方公里,总投资约200亿元,重点发展农业生物经济产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领域。未名集团将整合世界最先进技术,重点围绕玉米深加工、秸秆深度开发利用及装备制造,建设世界一流的生物农业示范区,千亿级大产业园区。该示范区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长春新区管委会和未名集团共同合作建设,是联合国在国际上实施的唯一一个以智慧农业和食品安全为主题的项目。示范区将于2020年初步建成。
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特962号
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栋01层05B.08A单元、02层04.06单元、27层01单元。
负责人:盛红明,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潘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未名集团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称,请求:准许拍卖变卖北京未名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X号3、4、5、8幢房产,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为204592365.1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与北京未名集团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北京未名集团公司为借款人湖南北大未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未名公司)向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借款4亿元提供抵押担保,详见湖南未名公司与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公司)、华兴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2016年6月7日,北大未名集团公司依据上述《抵押担保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X号3、4、5、8幢房产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依约向湖南未名公司发放4亿元贷款。但截至2018年6月7日上述借款全部到期,尚欠本息204016378.5元未偿付。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华兴银行深圳分行诉至法院。
被申请人北京未名集团公司未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中涉及的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与北京未名集团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于法不悖,应为有效。首先,依据湖南未名公司(借款人)与深圳前海公司(委托人)、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华兴银行深圳分行虽为受托人,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及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与北京未名集团公司签订的上述《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为本案适格申请人。其次,按照《抵押担保合同》的记载,北京未名集团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庭审中,双方均对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主张的湖南未名公司尚欠本金金额、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予以认可,故对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的款项金额及计算方式,本院不持异议。涉案不动产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华兴银行深圳分行依法享有抵押担保物权,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因此华兴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在此范围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三十九号三幢(不动产登记证明:xxx)、四幢(不动产登记证明:xxx)、五幢(不动产登记证明:xxx)、八幢(不动产登记证明:xxx)的房产,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包括本金200000000元、罚息(以本金为基数,自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为标准计算)、复利(以延期未支付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止、自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止、自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为标准计算)。
申请费354921元(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张 杨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
中国网地产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级重点新闻网站。以引导正确的行业舆论导向为己任,为行业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产业提供一个高效沟通与互动的优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