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19-046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管理人关于破产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于2018年10月16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诸暨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大东南集团进行重整,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大东南集团管理人。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11日披露了《控股股东管理人关于破产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2019-012、2019-022、2019-028)。2019年6月21日及2019年6月28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重整投资者资格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控股股东重整投资者资格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转发的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681破23号之四】,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审查,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投资者资格拍卖方案、投资者招募延期方案等决议,形成的重整计划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内容相符,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