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伟大祖国72岁生日,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20周年之日。《信托法》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基本法。然而,得到这一结论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2001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01〕10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文),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在国务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之前,按人民银行(彼时银监会尚未成立,银行业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证监会依据《信托法》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
按照101号文,在《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前,能够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那么两个问题立即摆在了面前,第一,什么是营业信托?第二,“等”机构还包括哪些机构?
对于营业信托的界定,学界、实务界有着漫长的争论,但无论如何争论都绕不开一个要求,即从事营业信托的机构需要人民银行(包括之后成立的银监会、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
20年过去了,《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依然没有出台,人民银行、银监会、银保监会、证监会也未正式批准过其他可以从事营业信托的机构。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各项监管文件均有适用《信托法》的表述,将《信托法》作为上位法。
很长一段时间内,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在各自领域开展营业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主打非标融资产品,基金公司主打证券投资产品,泾渭分明。
2012年,中国证券业创新大会在北京召开,时任证监会主席的郭树清做了重要讲话。这次创新大会其中一大成果就是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并极大的放宽了证券资管产品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券商资管产品迅速向信托产品看齐。
此后,证监体系的各类资产管理监管文件陆续出台,除了没有明确将《信托法》作为上位法以外,其余内容均与信托法相关表述没有重大差别。一大批证券资管子公司、基金子公司孕育而生,并从事着与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基本同质化的业务,业务实现爆发式增长,仅仅欠缺一个正式的信托法律关系认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监会2015年出台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将《信托法》作为其上位法,并明确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名正言顺的成为除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以外的营业信托受托人。
由于业务模式的同质化,以及分业监管导致不同的监管标准,各类型资产管理机构在无序竞争的同时,都在努力证明自身信托法律关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关于各类产品是信托关系还是委托关系的争论不绝于耳。机构间的业务冲突、监管套利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
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被视为资产管理行业的统一监管规范,拉平监管标准成为趋势。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资管新规依然没有捅破全部资管产品是否适用《信托法》这一层窗户纸,但实质上已将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进行了统一,并且明确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范围。
2019年7月3日至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召开,此后向社会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其中第88条对营业信托进行了明确定义,并指明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虽然九民纪要作为一项会议纪要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其目的在于统一裁判思路。九民纪要将《信托法》确定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基本法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从2001《信托法》颁布,到2019年九民纪要将《信托法》确定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基本法,经历了漫长的18年。这期间由于法律规定处于模糊地区,导致整个行业走了许多弯路,虽然整个资管行业已经成为银行业以外的第二大金融行业,但无序的发展模式也给这个行业发展积累了很多风险。资管新规、九民纪要不是资管行业法治建设的终点,相反这是一个起点。在《信托法》实施20周年之日,我们也衷心希望整个行业能够有序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