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
钟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当他欲领取征收款时,其一家却被堂弟李某及儿子小李告上了法庭。
钟先生的父亲钟老先生20世纪70年代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钟老先生弟兄二人,1969年1月,钟老先生的弟弟到安徽插队落户,后与当地姑娘结婚,生育了李某。李某8岁时,钟老先生的弟弟不幸因病过世,李某的妈妈改嫁他人。钟老先生看到李某一个人在安徽生活非常困难,非常同情,义无反顾地把李某带回上海,并将其户口报入系争房屋。多年来,李某与钟先生一家生活在系争房屋中,钟先生一家对李某照顾有加,直至李某结婚。李某婚后生育了儿子小李,小李的户口也报入系争房屋。
2015年5月,钟老先生过世,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钟先生。2021年,李某得知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将要征收,向钟先生提出要搬回系争房屋居住,被钟先生拒绝。2022年1月,李某、小李擅自搬到系争房屋居住至征收。2022年9月,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李某父子提出,钟先生必须承诺他们父子有权分割征收款,并与他们签订征收款分割协议,否则,他们父子不会搬走,更不会配合征收机构将系争房屋拆除。
后征收机构向钟先生下发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给予系争房屋征收款共计500余万元,并依据《征收补偿决定书》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系争房屋征收时,共有5个人户口在册,即钟先生、钟先生的妻子范某、儿子小钟、李某及其儿子小李。2023年1月,李某及小李将钟先生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征收款200余万元。
律师帮忙:
钟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征收款应由被告三人获得,原告无权参与征收款的分割。首先,小李的户口虽然报入系争房屋,但2022年1月之前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2022年1月,李某父子擅自搬入系争房屋居住,没有得到钟先生一家的同意,且至征收时未达到一年的时间,不符合同住人认定的条件;其次,李某及小李的户口之所以能够报入系争房屋,是钟先生的父亲对李某基于帮助性质的迁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规定:“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本案中,钟先生的父亲对李某没有抚养的义务,其是出于同情、帮助才将李某的户口迁入。因此,李某父子二人均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再次,从系争房屋的来源看,系争房屋系钟先生的父亲分配所得,李某父子对系争房屋的来源没有任何贡献。
钟先生一家听取了我们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后,决定聘请我们律师团队代理他们应诉。法院通过审理依法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最后判决本案的征收款全部归钟先生一家三人所有,驳回原告李某及小李要求分得征收安置补偿款200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