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顾志娟)9月28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一个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正式文件迅速出台。
《办法》整体上与“资管新规”一致,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别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对理财产品引入了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其他改动不多,主要是将此前文件表述中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
私募理财产品引入冷静期要求 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间接进入股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收集的多数反馈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办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值得指出的是,该冷静期要求只针对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于公募理财产品。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这参考了同类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没有冷静期要求,私募基金有24小时冷静期,因此与其保持一致,对私募理财产品引入冷静期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投资范围表述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彼时市场对于资产支持票据(ABN)是否属于其中有一定疑问。正式文件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此外,现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借鉴进入股市。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之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对于外资银行普遍关注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银保监会保留了5项现行QDII业务监管规定,同时在附则中规定银行开展QDII业务应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新规和《办法》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办法》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正式文件中明确这一要求适用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不适用于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征求意见稿要求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正式文件中明确这一要求只是针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没有这一频率要求。另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的规定,改为只适用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的原则是:公募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的公募资管产品保持一致,私募理财产品和其他的私募资管产品保持一致。
在信息披露方面,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也有较大差别,正式文件分别列示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银保监会表示,理财子公司相关办法已有初稿,将会广泛征求意见。
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此外,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更好地区分和理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