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我省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了解到,《意见》出台后,将支持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根据《意见》,我省将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经济发展和融资担保需求相匹配的原则,到2020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要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县(市),可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研究设立河北省政府融资担保基金。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风险补偿、降费奖补、业绩奖励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围绕机构建设、风险分担、绩效激励三个方面,重点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主业突出,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保本微利经营,切实降低目标企业融资成本;放大倍数较高,较好发挥融资担保资金使用效益;形成体系,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优势突出,带动作用明显。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各级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更多民间资金进入融资担保领域。允许地方政府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
聚焦支小支农担保主业。《意见》要求,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回归公益性本位,聚焦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提高融资便利度。到2020年底前,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意见》指出,要构建全省统一的担保、再担保体系。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和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
与此同时,我省将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稳定增长机制。地方政府根据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进行增资,支持担保机构实力壮大,以适应不断增加的融资担保需求。同时,完善抵质押品登记制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拓宽抵押质押登记范围,鼓励开展余值抵押和顺位抵押等抵押质押方式。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快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降低续贷成本。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使用和退出征信系统。将担保失信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合作。(
记者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