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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受托理财(招行投资理财产品)

2023-04-23 19:08:08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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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21-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潘火支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18,805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招商银行公司鼎鼎A款65159号理财计划、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4225期、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225期(3个月网点专属B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中国农业银行“安心·62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鄞州银行“富利宝”定期开放式净值型(D2103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磐泽扬帆阳光1号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281期(3个月网点专属B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利宝”至尊计划(CF18001)人民币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短期、不定期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意见内容详见2021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该议案业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资金,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进行结构性存款及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滚动使用。

(二)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购买的标的产品大多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基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产品名称:招商银行公司鼎鼎A款65159号理财计划

(2)产品代码: 65159

(3)理财币种:人民币

(4)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产品,本产品类型系按照监管要求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固定收益类产品不构成管理人对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障。在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仍可能发生亏损乃至全部损失。

(5)募集方式:私募发行

(6)运作方式: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或赎回

(7)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是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因素而蒙受相关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8)认购期:认购期从2021年3月8日9:00时到2021年3月9日14:00时,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约定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认购期,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9)认购登记日:2021年3月10日,如认购期提前结束或延长,则认购登记日可能提前或延后,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10)产品成立日:2021年3月10日,如认购期提前结束或延长,则产品成立日可能提前或延后,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11)产品预计到期日:2025年1月17日(若该日不为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理财产品管理人将通过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鉴于理财计划投资的标的信托次级档信托单位预期到期日为2022年1月17日(若该日不为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次级档信托单位在上述预期到期日左右完成分配是大概率事件,因此理财计划提前终止亦是大概率事件。但本理财计划于2022年1月17日(含)左右进行较大比例的本金和收益分配甚至终止仅为理财计划管理人之预计,理财计划管理人不对此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理财计划具体本金及收益分配情况将根据所投资标的信托次级档信托单位的分配情况确定。

(12)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自产品成立日起封闭式管理,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或赎回。

(13)理财计划费用:理财计划费用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

a认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b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的费率为0.95%/年。

c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为0.50%/年。

d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费率为0.02%/年。

e其他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执行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召开投资者会议的会务费、理财计划清算费用、违约金(如有)等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14)业绩比较基准:

理财计划在预计到期日正常到期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年。

该业绩比较基准系管理人根据标的信托对标的资产的投资安排,以标的资产正常运作、标的信托正常分配为假设前提,对本理财计划资产管理投资收益所设定的目标,该目标仅供投资者参考,但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并非预期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任何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的收益以管理人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收益为准,存在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能。

如标的信托及次级档信托单位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提前返还投资本金或提前终止的,本理财计划可能同步终止或发生向理财计划投资者提前返还投资本金的情形,投资者预期可得收益将分段计算并将随之减少。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如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收益。

(15)理财计划终止: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可能终止。

(16)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就期间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管理人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不承诺分配收益。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标的信托向理财计划分配信托利益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分配理财计划收益。

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理财计划期间运作情况确定期间分配金额并有权留存部分资金用于维持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理财计划的税费等)。对于前述可能留存的资金,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投资于货币基金、活期存款等流动性管理工具。

就终止分配而言,如理财计划财产在理财产品终止日表现为现金方式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如理财计划财产在理财产品终止时表现为非现金方式,理财产品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权选择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或寻求未变现资产的变现方式以进行现金分配,不受前述分配日限制。

(17)收益计算基础:实际理财天数/365

(18)理财计划税费: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产品名称: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4225期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

(3)收益计算天数:91天(收益计算天数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4)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等级:PR1级(谨慎型、绿色级别),适合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投资者。

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述风险分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5)扣款日:2021年5月17日(如中信银行调整募集期,则扣款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中信银行在划款时无需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者进行最后确认)。

(6)收益起计日:2021年5月17日(如中信银行调整募集期,则收益起计日相应调整至募集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扣款日至收益起计日之间不计产品收益)。

(7)到期日:2021年8月16日(若中信银行调整募集期,受收益起计日、提前终止条款等约束,遇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算收益)。

(8)清算期:到期日(产品实际终止日)至资金返还购买者账户日(即到账日)为清算期,期内不计付收益或利息。

(9)到账日: 如产品正常到期,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期日后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如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0)产品管理方、收益计算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联系标的:英镑/日元。

联系标的定义:英镑/日元即期汇率,表示为一英镑可兑换的日元数。

(12)产品结构要素信息:定盘价格:英镑/日元即期汇率价格,即彭博页面“BFIX”屏显示的东京时间下午3:00的GBPJPY Currency 的值。期初价格:2021年5月18日的定盘价格;期末价格:联系标的观察日的定盘价格。联系标的观察日:2021年8月11日

(13)基础利率:1.48%

(14)收益区间:1.48-3.35%

(15)计息基础天数:365天

(16)产品收益率确定方式:结构性存款利率确定方式如下:根据每期产品情况实际确定)

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联系标的“英镑/日元即期汇率”期末价格相对于期初价格下跌且跌幅超过3%,产品年化收益率为预期最高收益率3.35%;

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联系标的“英镑/日元即期汇率”期末价格相对于期初价格下跌且跌幅小于等于3%或持平或下跌且跌幅小于等于30%,产品年化收益率为预期收益率2.95%;

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联系标的“英镑/日元即期汇率”期末价格相对于期初价格下跌且跌幅超过30%,产品年化收益率为预期最低收益率1.48%。

(17)税收条款:收益的应缴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中信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8)费用:本产品无认购费;本产品无销售手续费、托管费。

(19)产品的提前终止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产的交易对手发生信用风险,或中信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信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如果中信银行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中信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所得收益(若有)及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若产品部分提前终止,相关清算规则届时另行公告;若产品全部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权利,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不得提前支取或申请赎回。

(20)特别提示

本产品年化收益率测算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银行向投资者支付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为准,且不超过本产品实际南华收益率。

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最不利的投资情形等,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蒙受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保障或返还收益的保证责任。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年化收益率的表述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

(1)产品名称: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225期(3个月网点专属B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2)产品代码:1201216225

(3)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4)收益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5)产品评级中低风险(本评级为宁波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6)认购确认日(产品收益起算日):2021年7 月14日

(7)产品期限:3个月整

(8)产品到期日:2021 年10月14 日。

(9)投资兑付日:2021年10月14日

(10)产品挂钩标的:彭博页面“EUR CURNCY BFIX”公布的欧元兑美元即期价格

(11)产品观察日:2021年10月8日

(12)产品预期收益率(年):本产品保底利率1.40%,浮动利率为0%或1.85%或2.05%。

期初价格:2021年07月15日彭博页面“EUR CURNCY BFIX”公布的北京时间10点的欧元兑美元即期价格。

观察价格:产品观察日彭博页面“EUR CURNCY BFIX”公布的北京时间10点的欧元兑美元即期价格。

如观察价格小于“期初价格×93.70%”,浮动利率为0%(年化);观察价格大于等于“期初价格×93.70%”且小于“期初价格×103.25%”,浮动利率为1.85%(年化);观察价格大于等于“期初价格×103.25%”,浮动利率为2.05%(年化)。

上述汇率价格均取小数点后4位。如果届时约定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所需的价格水平,浦发银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13)提前终止权: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赎回)本产品;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

(14)展期权: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本产品的到期日进展在前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本产品的到期日进展在前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本产品的到期日进展在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站以其它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

(15)产品收益计算方式:预期收益=产品本金×(保底收益率+浮动收益率)×计息天数÷360,以单利计算实际收益

其中:计息天数=产品收益起算日至到期日期间,整年数×360+整月数×30+零头天数,算头不算尾

(16)产品收益: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浦发银行确保客户本金100%安全及保底收益率(若有),到期一次性返还产品存款本金并按约定返回相应产品收益。

(17)产品费用: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销售及结算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均由浦发银行自行支付,不列入本产品费用。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潘火支行

(1)产品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安心·62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币种:人民币

(4)约定客户持有期:62天(取决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5)产品风险评级:中低

(6)业绩比较基准(扣除各项费用后年化值):2.95%(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收益承诺。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调整。)

(7)产品首次起息日/产品开放起始日:2014 年10 月24 日

(8)产品终止日:2025 年12 月30 日

(9)实际理财天数/约定持有期:62天(客户每次购买本产品理财期限均为62天,即购买起息日(含)至约定持有期到期日(不含)的自然天数为62天);如遇提前终止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产品认购/申购起息日(含)至提前终止日(不含)的自然天数

(10)本金保证本理财产品不提供本金担保。

(11)适用投资者: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本理财产品适合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不含金融机构客户)。

(12)银行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13)申购开放期及开放时段: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的0:00 至17:00(含)为申购开放时段。非申购开放时段的其余时间均可提出预约申购申请或预约追加申购申请。

(14)申购起息确认:开放时段的申购:该时段的申购于当日日终生效并于第二日起息。非开放时段申购:申购开放时段以外的预约申购申请,等同于下一个开放时段内的申购。

(15)约定持有期/约定持有期到期日:本产品约定持有期为62天

示例:如果客户于2012 年9 月19 日0:00-17:00 之间申购本产品,申购将于当日日终生效并于2012 年9 月20 日起息,实际理财天数即约定持有期为62 天,则客户约定持有期到期日为2012 年11 月21 日,理财资金进行清算;

如果客户于2012 年9 月19 日17:00-24:00 之间预约申购本产品,等同于9 月20 日的申购,将于9 月20 日日终生效并于2012 年9 月21 日起息,实际理财天数即约定持有期为62 天,则客户约定持有期到期日为2012 年11 月22 日,理财资金进行清算。

约定持有期到期日客户持有产品自动到期,将自动进行清算,如客户计划继续进行投资需重新进行产品申购。

(16)计息方式:1 年按365 天计算,计息天数按实际理财天数计算。

(17)计息说明:募集期内(起息前一日除外)投资者理财资金计活期利息约定持有期到期日/提前终止日不计付理财收益。

(18)税收规定: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由中国农业银行缴纳或代扣代缴。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根据目前增值税法规,本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应由中国农业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资管计划账户中扣付缴纳。

(19)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20)产品收益说明:产品存续期间,依实际运作情况计算客户投资收益,超出预期收益及各项费用的部分资产管理人有权将其作为浮动管理费用。如遇我行调整收益率,自新收益率生效日(含)后,所有新申购资金从生效日开始采用新收益率。

(21)资金划转:投资者签署或确认相关协议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据约定划款。划款时将不与投资者再次进行确认。投资者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也适用前述操作规则。

(22)还本付息:本理财产品约定持有期到期日/产品终止日/提前终止日后2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本理财产品到期前不分配收益。

(23)到期清算:理财产品约定持有期到期日/产品终止日/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不含)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利息。

(24)各项费用

托管费:0.05%/年,由托管人按日收取。

销售管理费:0.25%/年,由资产管理人按日收取。

投资管理费:0.05%/年,由资产管理人按日收取。

本产品无认购费、申购费。

产品存续期间如遇管理费率调整,将分段计收管理费。即调整生效日之前适用原管理费率,调整生效日及之后适用新管理费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收取客户管理费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为6%。上述管理费率为含税费率。

(25)提前终止权

本理财产品不对投资者提供提前终止权,农业银行有权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终止此产品。

产品存续期内,如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如果中国农业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提前终止公告。

(26)提前终止清算

如农业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此产品,提前终止日即为产品实际到期日,本理财产品依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和实际理财天数进行清算,具体以农业银行相关通告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2 个工作日内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原账户。

(27)申购和赎回:本理财产品在产品到期日之前的规定时间内对投资者开放产品申购;在客户约定持有期内不对投资者开放产品赎回。

5、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鄞州银行“富利宝”定期开放式净值型(D2103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代码:D21032

(2)理财币种:人民币

(3)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4)产品运作模式:定期开放式净值型

(5)产品风险评级:中等风险(本评级为鄞州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6)产品期限:10年(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7)产品成立日期:2021年7月21日

(8)产品终止日期:2031年7月2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投资周期::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按投资周期开放申购、赎回和支付理财收益,每一个投资周期为该投资周期起始日至该投资周期终止日的理财期间。

正常情况下,本理财产品一个投资周期为182天,实际投资周期可能会因节假日调整大于182天,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作相应调整。鄞州银行有权调整投资周期,调整后的投资周期以鄞州银行通过各营业网点或鄞州银行官网发布的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理财产品按投资周期开放申购,客户可以在产品申购开放期内提出预约申购申请,鄞州银行于产品确认日确认客户申购,开始计算理财收益。

本理财产品按投资周期开放赎回,客户可以在产品赎回开放期内提出预约赎回申请,鄞州银行将于产品运作周期结束后的产品确认日确认客户赎回申请并返回客户赎回本金和当期投资周期理财收益(如有)。如果客户在一个投资周期的赎回开放期内未提出预约赎回申请,则该投资周期终止后,客户的理财资金继续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进行理财运作,该投资周期理财收益(如有)分配入客户账户。

当期投资周期的投资周期终止日、赎回确认日、收益支付日和下一个投资周期的投资周期起始日为同一天,统称为产品确认日。

如果客户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仍有未赎回的资金,则鄞州银行将于产品到期日将未赎回的产品资金自动进行清算,于产品终止日根据产品净值予以兑付,本理财产品终止。

(10)周期开放频率:182天

(11)产品确认日:产品成立之后每182天后为本产品确认日,如果该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客户在申购开放日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在赎回开放期内提交的赎回申请在确认日统一处理。本产品首个确认日为2022年1月19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申购开放期

本理财产品成立以后,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开放期预约申购本产品,申购开放期为确认日前7个自然日,首个申购开放期为2022年1月12日8:00至2022年1月18日15:00,申购的产品份额于确认日予以确认。

在申购开放期的首个自然日8:00至开放日的最后一个自然日15:00时间内,客户可以对提交的预约申购申请撤销。

申购确认的份额均以1元/份进行确认。

因客户指定账户异常或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产品申购确认不成功的,鄞州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赎回开放期:

本理财产品成立以后,投资者可以在赎回开放期通过预约赎回的方式退出本产品运作。

赎回开放期为周期起息后的首个自然日8:00至确认日前一日15:00。首个赎回开放期为2021年7月22日:00至2022年1月18日15:00。预约赎回的产品份额将于产品运作周期结束后的产品确认日予以确认,确认日同时为投资周期的终止日,客户的赎回理财本金(如发生投资亏损,指剩余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如有)将于赎回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

在赎回开放期内,客户可以对提交的尚未确认的赎回申请撤销。

客户可选择全额赎回,也可选择部分赎回,但部分赎回后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余额不得低于5万元。

如果投资者在一个投资周期的赎回开放期内未发起赎回申请,则在该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如部分赎回或者发生投资亏损,指剩余理财本金)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进行运作,理财收益(如有)则于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

(14)业绩比较基准(年化):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95%(年化)。

该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产品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构成对该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每个申购开放期之前产品管理人可以对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至少于当期申购开放期之前公布。业绩基准变更后,客户持有份额将在下一个确认日启用新业绩基准。若存量客户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赎回开放期内发起赎回。

(15)收益分配规则:

鄞州银行按每个投资周期将本投资周期实现的产品净收益(或净损失)在理财收益支付日(产品确认日)以现金形式分配给理财产品持有人,以保证下一个投资周期起始日产品的份额净值保持1.00元/份,并以产品确认日前一日的产品净值作为收益支付依据。

理财收益支付时间一般情况下不晚于产品确认日日终,特殊情况下可延后至确认日下三个工作日内。如发生需要延后至确认日下个工作日内划转的特殊情况, 鄞州银行将通过各营业网点或站以公告的形式将延后支付情况进行公告。

(16)收益分配时间:产品的每个周期确认日为本产品的收益支付日

(17)托管费(年化):0.009%;固定管理费(年化):0.00%

(18)浮动管理费:客户一旦成功申购本理财产品,该产品的费用支出包括托管费、浮动管理费等费用,在扣除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如果本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第一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3.95%),超过部分的20%归客户所有,其余的8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19)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包含托管费、浮动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每日计提,定期收取和支付;

本产品不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

鄞州银行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鄞州银行官网公告。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并通过赎回的方式退出,如客户选择继续持有本产品,则视同其认可鄞州银行所做的变更。

(20)理财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提前终止权:

当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的情况,经鄞州银行判断,此等情形将严重影响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安全时,鄞州银行有权选择宣布提前终止本产品;

鄞州银行认定的其它需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事件;

如果鄞州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鄞州银行将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鄞州银行官网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支付日(一般不晚于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鄞州银行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客户理财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客户无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2)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鄞州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鄞州银行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23)本金及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理财收益,只提供业绩比较基准。产品净值随所投资资产的市价变动,产品申购、赎回、清算以产品净值为计算基础,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鄞州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鄞州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交易对手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如果到期持有资产不能按时交易或交易对手违约,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发生持有资产完全不能交易的最不利情况下,则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将全部损失。

(24)其它:本理财产品暂不支持转让和质押。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磐泽扬帆阳光1号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3)基金类别:权益类产品

(4)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为成立之日起10年,10年后对应月的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本基金全体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基金存续期限或提前终止本基金。

(5)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1.,0000元

(6)份额分类:本基金不进行份额分类,设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R4(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4(成长型)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8)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为北京磐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托管机构:本基金托管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人已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10)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本基金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服务登记编码为A,00037。

(11)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本基金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投资顾问:本基金无投资顾问。

(13)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方式:基金认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

认购价格: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按照初始面值(人民币1.0000元)计算。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1%。认购费归募集机构所有,募集机构有权对投资者的认购费进行减免。

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份额初始面值为1.0000元。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4)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不含),固定开放日为每自然月的15日(如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及每自然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固定开放日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变化、合同变更、展期等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12个工作日,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原则上不得使基金出现连续2个工作日开放),临时开放日不允许申购,仅允许赎回。管理人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确保通知到所有投资者,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不负责审核和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以约定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通知投资者临时开放日事宜。因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临时开放日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5)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自份额注册日起不满365天的不得赎回。认购所得份额注册日为基金成立日,申购所得份额注册日为申购确认日。红利再投资所获份额在赎回时不受份额锁定期限制。

(16)申购份额的赎回:

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赎回价格:赎回价格以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赎回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赎回价格-业绩报酬

其中: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申请的提交:拟通过直销在当期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管理人受理赎回申请的时间为当期开放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至第1个工作日(即T-10~T-1,T为当期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应根据代销机构制定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赎回业务。

赎回申请的确认:募集机构接受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通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于T+3日内对于截至T日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管理人应在当期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在赎回款项划付完成当日,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视为已经完成清算分配,若投资者对赎回款有异议,应在赎回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投资者完全认同赎回款的计算及分配。

赎回的金额限制: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赎回或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当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将致使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本基金合同有份额锁定期约定的,因投资者赎回非处于份额锁定期内的份额导致其持有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的,即使该等剩余基金资产对应份额尚处于锁定期内,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应当按照本条款约定将该等处于锁定期内的剩余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17)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份额转让业务由管理人受理,且由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的基础上,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持有的份额其转让规则参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但转让完成后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管理人应向份额登记机构发送基金份额登记变更申请及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签署并由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材料,管理人应确保其指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本合同约定。通过份额转让首次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签署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应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份额登记机构仅对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18)风险:

一般风险:a.资金损失风险:管理人、托管人均不保证本基金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因此,本基金投资者面临无法按意愿获得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b.基金管理运作风险: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c.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制度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d.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或本基金所投资项目流动性不足,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下,管理人可能无法如期足额收回投资并对投资者进行分配,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e.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未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基金投资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参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等。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

(1)产品名称: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281期(3个月网点专属B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2)产品代码:1201216281

(5)认购确认日(产品收益起算日):2021年8 月6日

(6)产品期限:2个月零30天

(7)产品到期日:2021 年5 日。

(8)投资兑付日:2021年11月5日

(9)产品挂钩标的:彭博页面“EUR CURNCY BFIX”公布的欧元兑美元即期价格

(10)产品观察日:2021年11月2日

(11)产品预期收益率(年):本产品保底利率1.40%,浮动利率为0%或1.80%或2.00%。

期初价格:2021年08月9日彭博页面“EUR CURNCY BFIX”公布的北京时间10点的欧元兑美元即期价格。

观察价格:产品观察日彭博页面“EUR CURNCY BFIX”公布的北京时间14点的欧元兑美元即期价格。

如观察价格小于“期初价格×93.70%”,浮动利率为0%(年化);观察价格大于等于“期初价格×93.70%”且小于“期初价格×103.11%”,浮动利率为1.80%(年化);观察价格大于等于“期初价格×103.11%”,浮动利率为2.00%(年化)。

(12)提前终止权: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赎回)本产品;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

(13)展期权: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本产品的到期日进行展期,在展期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

(14)产品收益计算方式:预期收益=产品本金×(保底收益率+浮动收益率)×计息天数÷360,以单利计算实际收益。

其中:计息天数=产品收益起算日至到期日期间,整年数×360+整月数×30+零头天数,算头不算尾。

(15)产品收益: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浦发银行确保客户本金100%安全及保底收益率(若有),到期一次性返还产品存款本金并按约定返回相应产品收益。

(16)产品费用: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销售及结算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均由浦发银行自行支付,不列入本产品费用。

8、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利宝”至尊计划(CF18001)人民币理财产品

(2)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3)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4)产品风险评级:中低风险(本评级为鄞州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5)投资周期及开放日:

a产品成立后的首个投资起始日期为2018年2月13日,在之后的产品开放期内,每个自然日均为本产品的开放日,客户在每个开放日申购本产品,申购资金实时冻结,申购成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遇周末及节假日自动顺延)为产品确认日;

b产品确认日为每个投资周期的起息日,客户可自行指定投资到期日(遇周末及节假日自动顺延),并在该产品开放期可售额度内进行申购,客户收益以产品确认日的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投资天数计算;

c确认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适用假期为中国公众假期。

(6)产品终止日:2023年2月10日

(7)产品期限:总期限1823天(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产品的每个投资周期以该周期的确认起息日和指定的投资到期日的最终投资天数计算。

(8)预期年化收益率:在理财产品运营正常的情况下,在每一周期到期扣除理财托管费用后,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如下:

鄞州银行保留对产品每个周期逾期收益率调整的权利。如鄞州银行对产品收益率进行调整,自调整日起新购买客户以调整后预期收益率计算客户收益,存续期客户以购买日确认预期收益率计算客户收益(不调整)。

(9)相关产品费用:客户一旦成功认/申购本理财产品,该产品的费用支出包括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费用,托管费收取标准为认购理财本金年化0.01%;投资管理费从理财周期到期年化收益率扣除托管费率后所超过的部分中收取,收取标准为超过部分(预计不超过1.99%);所有费用均在产品周期到期日一次性收取。

(10)理财资产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付息/收益率说明:

a单利,利随本清,周期到期理财资金到账时分配相应收益

b计息基础:每周期实际理财天数/365

c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理财周期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理财本金和收益划入客户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易账户内(从周期到期日至理财本息划入交易账户期间不计利息)。

d周期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适用假期:中国公众假期

(12)提前终止权:本产品设提前终止权。在本理财产品发行期或理财期限内,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等情况,经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判断,此等情形将严重影响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安全时,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不能成立或者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天数和实际投资情况计算。客户无提前终止权。

(13)税收规定:投资者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纳税

(14)本金及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理财收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交易对手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如果周期到期持有资产不能按时交易或交易对手违约,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持有资产完全不能交易的最不利情况下,则该周期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将全部损失。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招商银行公司鼎鼎A款65159号理财计划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评级在AA 及以上评级(对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主承销的信用债,评级在A-(含)以上评级)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ABS、ABN 等以及ABS 次级档等信用类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券商收益凭证、优先股、存放同业、货币基金以及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券商/基金/保险定向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理财产品拟配置资产的比例为如下,浦发银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高流动性资产所配置资产包括现金、回购、拆借等, 债券、债券基金等, 存放同业、货币市场基金等,占比20%-80%;其他资产所配置资产包括信托计划、定向计划, 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比20%-80%。

2、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4225期

本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指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市场标的物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投资者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3、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225期(3个月网点专属B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投资对象:结构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按照监管规定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产品内嵌衍生品部分与汇率、利率、贵金属、大宗商品、指数等标的挂钩。

4、中国农业银行“安心·62 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资金由资产管理人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用类债券、低风险同业资金业务、掉期等可锁定风险收益的本外币货币资金市场工具、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质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非标准化债权,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计划及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类债券、现金、存款,投资比例约20-80%;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类信托计划、非标准化债权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比例约20-80%,以上投资比例在[-10%,10%]区间内浮动。我行根据相关投资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组合配置。

5、鄞州银行“富利宝”定期开放式净值型(D2103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投资范围: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相关金融机构发售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知名度高的券商资管计划、基金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信托产品等)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通过其他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品所投资的前述资产,具体投向如下:

6、磐泽扬帆阳光1号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定向投资于“磐泽扬帆阳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健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磐泽扬帆阳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并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磐泽扬帆阳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辅以各类其他管理手段,谋求资产的增值;

(4)投资限制

投资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以上投资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投资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本基金若投资于各类产品时,托管人不承担穿透投资监督职责,若在穿透合并计算口径下本基金最终投资行为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托管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管理人自本基金成立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款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暂停交易或其他非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不受上款约定限制,但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且具备流动性的当日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款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投资限制中,如涉及在本基金终止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变现需要,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5)“磐泽扬帆阳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情况如下:

a.投资目标

不会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因为市场的风险偏好不是我们能够预测的。我们不会过多去判断市场各种噪音,我们聚焦在高能见度的高增长公司上,用确定性去抵抗市场的动荡、用高增长去消化估值,真正做时间的朋友。

b.投资范围

沪深交易所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仅限通过沪/深港通购买)、银行间及沪深交易所挂牌或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质押式逆回购、银行存款(含现金、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限货币型基金)、光大证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权(限权利方)、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定向增发股票)、以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做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跨境收益互换、场外期权(仅限权利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品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品前应获得相应资质。

7、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281期(3个月网点专属B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8、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利宝”至尊计划(CF18001)人民币理财产品

资金投向:100%投向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同业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四)风险控制分析

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产品大多为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各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基础上实施,购买的主要为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国内上市商业银行及证券机构。其他受托方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与上述交易各受托方均无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是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委托理财共计人民币18,805万元,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公布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累计获得收益666.89万元,税后净收益566.86万元。

五、风险提示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大多为低风险理财产品浮动收益型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长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为一年,主要用于进行结构性存款及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意见内容详见2021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该议案业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编号:2021-023)。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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