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
1.1. 税率和征收率(二)
1.1.1. 增值税征收率
1.1.1.1. 法定征收率3%
1.1.1.1.1. 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1.1.1.1.2. 除全面“营改增”适用5%征收率、特殊主体特定条件下适用免税、1%和0.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3%。
1.1.1.1.3. 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车除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1.1.1.4. 受新冠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和3%预征率的项目优惠政策(该阶段性优惠不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
(1)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免征/暂停预缴,湖北省以外减按1%;
(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减按1%;
(3)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暂停预缴;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
1.1.1.1.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1.1.1.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1.2. 特殊征收率5%
1.1.1.2.1.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
1.1.1.2.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1.1.1.2.1.2.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1.1.1.2.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1.1.2.1.4.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1.1.1.2.1.5.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1.1.1.2.1.6.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1.1.2.1.7. 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1.1.1.2.1.8.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1.1.2.1.9.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2.1.10.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1.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2.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4.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2.1.15.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6.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组成部分。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