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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宏信证券营业部)

2023-04-24 09:02:58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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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 昨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常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该决定显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信证券”)存在违规新增表外代持、故意规避监管要求、合规风控流于形式三宗违法行为,常亮作为风控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证监会决定对常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经查,证监会发现宏信证券在开展债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三宗违法行为:一是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二是故意规避监管要求,公司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三是合规风控流于形式,合规风控未发现或纠正相关资管产品表外代持和故意规避监管展开交易的行为,并存在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等问题。

证监会指出,上述违法行为反映出宏信证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经营管理混乱,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并存在故意绕开监管的交易行为,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风控部门未能充分掌握业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也未能在逆回购管理等薄弱风控环节发挥应有作用,常亮作为风控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常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当事人常亮,硕士学历,于2009年6月15日在华泰证券获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于2010年8月9日离职注销;于2010年8月20日在中信证券获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于2011年9月5日离职注销;2015年11月27日在宏信证券获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至今。

宏信证券债券业务存3宗违法 风控部负责人遭监管谈话

官网显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四川省的6家信托投资机构剥离证券资产合并成立。2012年11月,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更名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有股东12家。公司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60.376%)、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9.589%)、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占6.705%)。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规定: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七条规定: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的情形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与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常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常亮:

经查,我会发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债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违规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号、宏信龙江1号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其他机构代持,但未按资管计划自持债券进行核算,也未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二是故意规避监管要求,公司定向资管产品欣睿(正回购)、定向资管产品葫芦岛4号(逆回购)分别与国通信托同日内开展同一标的债券、券面总额相等、回购期限相同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笔交易存在1%的价差;三是合规风控流于形式,合规风控未发现或纠正相关资管产品表外代持和故意规避监管展开交易的行为,并存在质押券信用等级低于投资要求未予关注,债券交易询价留痕监控不到位、中后台部门未设置交易明细核对专岗、部分回购交易首期质押率超300%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经营管理混乱,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并存在故意绕开监管的交易行为,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风控部门未能充分掌握业务部门债券交易情况,也未能在逆回购管理等薄弱风控环节发挥应有作用,你作为风控部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0年7月3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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