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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适当性评估测试(期货适当性评估怎样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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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规下的适当性“强匹配”问题。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禁忌! | 法规2023年第6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3-02-16 00:00 发表于北京

收录于合集#法规看板116个

探讨:新规下的适当性“强匹配”问题。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禁忌!

2023年1月13日,《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并将于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近期,大家交流比较多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产品销售的“强匹配”问题。借此机会,壹口也谈一下自己的学习理解:

01 | 问题的提出

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在向投资者提示风险、投资者书面确认已知悉相关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后提供相关服务,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除外。

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应当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从征求意见稿到最终稿的表述变化可以看出,在适当性管理上,遇到不适当或无法判断的情况时,机构由“可以拒绝”或“揭示风险后提供”变为“应当拒绝”。这也就是“强匹配”的来源。

之所以将“强匹配”作为一个问题,是因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这个规定与现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九条存在表述不一致的问题。

2022年8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由此,也就产生了在实务操作中到底遵守哪个规则的问题?

02 | 个人理解与两点建议

从字面的理解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只是强调了:遇到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机构应当拒绝。但对于拒绝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情况,该办法并未谈及。此处,则恰好可以适用《适当性管理办法》来进行衔接,也就是机构拒绝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为投资者提供。

上面只是壹口个人的牵强理解,无论怎样,《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适当性管理是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壹口提出两点建议,供参考:

一、切实杜绝主动推介风险不匹配产品

无论是不是要落实“强匹配”的要求,机构和从业人员主动向客户推介不匹配产品的做法是坚决不能再做了。

二、不适配产品销售应谨慎,全程留痕需规范

不适配产品销售应当属于个别现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核机制,确认为可以不适配产品销售的,应当有合理的、扎实的理由做支撑,且要留痕存档。

发生不适配产品销售时,要对机构拒绝客户的环节进行规范和留痕,同时遵守《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于风险揭示书的条款需要着重标识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提示超越风险的情况及风险并确保投资者明知及认可该情况并妥善留痕,可同时通过双录认证等方式明确提示相关风险并留痕保存,避免出现投资者出现“只签不看”的情况而被认定为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03 | 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禁忌

前面兜兜转转说了这么多,也不定正确。但有一点是肯定和确定的,就是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前台销售人员,坚决不能再向客户“主动推介风险不匹配产品”。

这里虽然只是一小句话,但是对应到销售人员的行为上就是极为丰富和具体的,比如在朋友圈、客户群中发布产品信息,以及利用微信、短信的群发功能发送产品信息等等,都要首先想到这个问题。

对此,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更清晰的了解合规展业的行为边界,因为违反适当性不仅是要面临监管处罚,如果造成客户损失,还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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