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一)信托公司开展特殊需要信托的主要障碍及原因
信托公司开展特殊需要信托的主要障碍及其原因基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
就外部障碍而言,目前市场上对特殊需要信托的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还存在较大空白,社会对特殊需要信托的认知,乃至于监管部门对该业务的配套制度支持仍在探索阶段。
一方面是公众对特殊需要信托认识不足。目前,如何缓解特殊需要家庭巨大的照料压力,解决特殊需要人群由于其家属老去后的助力保障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公众对信托解决方案的理解尚缺乏认知,无论是特殊需要人群家庭还是社会服务提供机构对特殊需要信托的功能和价值需要一定时间的普及和沟通,即便配套制度缺失的现实约束条件,但具体的客户引导及服务场景拓展需要信托公司更加主动作为,发掘并彰显制度优势和服务生态资源整合的差异化优势,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满足客户特定需求为导向,逐步获得客户和市场认可,使信托制度成为社会救助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是监管部门配套制度支持仍在探索。《信托法》等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需要信托这一业务类型目前还鲜有涉及,对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的特殊义务和责任、信义规则等确定性规范仍处空白。信托财产的过户、登记以及税收优惠等基础制度缺失,也将导致特殊需要信托的部分服务功能发挥受阻,尤其是非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托管与服务,推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除此之外,在服务供给端还存在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机制缺失的问题,因为特殊需要信托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与维护,监督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市场上还没有特别针对特殊需要群体的服务提供标准和服务监督机制,对受托人服务质效的评价难以量化。
就内部障碍而言,信托公司短期存在四方面困境挑战,分别为认知障碍、系统障碍、能力障碍、盈利障碍。
其一,认知障碍。适合不同委托人需求的特殊需要信托商业模式仍在创新探索阶段,如何打破资金信托的思维定式,以服务信托的展业逻辑创新设计服务模式,而非产品模式,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合规、风控、运营等前中后台管理都面临挑战。
其二,系统障碍。特殊需要信托管理周期长、管理内容复杂,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后端服务资源的接入,信息和数据量也会随之增长。从设立初期到运营、再到信托利益分配等流程均需要较强的信息处理和数据服务及治理能力,与信托公司传统业务的系统承接能力存在较大差异。
其三,能力障碍。信托公司在特殊需要信托业务中担任的角色往往不是单一的,服务涉及方案设计、财产管理、服务提供等全流程环节,这就需要受托人作为核心枢纽节点,深入不同的细分服务场景中。依据特殊需要人群年龄、服务要求的不同,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差异化显著,短期难以形成规模化和可复制模式。
其四,盈利障碍。此类创新业务的取费和服务标准尚在探索中,信托公司收取信托报酬的依据及方式,合规性与合理性均待逐步完善,盈利模式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信托公司的业务团队投入布局,对公司的战略推进定力和持续的资源支持构成压力和挑战。
(二)推进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发展的建议
1.推动配套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信托法与其他制度协调不足,缺乏支撑特殊需要信托的配套制度。目前最亟须的是信托财产登记和赋税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在于推动特殊需要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建立科学合理、程序简便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促进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发展的必备配套措施。我国《信托法》第 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该条虽然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以及适用的范围,但是对于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等,导致信托登记实践陷入“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境。因此,建议可将特殊需要信托等服务信托作为财产登记业务的试点,在试点中联合房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等相关主体,逐步检验、完善信托财产制度设计。
另一方面在于修改与完善相关税制。境外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与普及与当地的税收制度紧密相关,有必要借鉴境外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经验,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基础上,针对信托特点,制定符合其经济实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信托所得税制。
此外,在特殊需要信托中,帮助特殊需要人群及其家庭解决后顾之忧是为维护特定人群服务保障的重要补充,以保障特殊需要人群为目的的财产转移也应当予以税收优惠。
2.出台相应的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指引
特殊需要信托涉及需要规范的事项较多,为达成行业共识、统一监管思路、规范行业发展,建议监管部门参照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身心障碍者信托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出台相应的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指引。厘清特殊需要信托规范定义,进一步明确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第三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各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确定好不同角色在开展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边界,从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与管理、受托人及服务机构准入、受益人保障、外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推进特殊需要信托指引建设。
尤其是在外部监督管理方面,建议借鉴《慈善法》慈善信托中的信托监察人条款,鼓励在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中引入民政、司法等公权力机关参与特殊需要信托,担任监察人角色,增加特殊需要信托的公信力,推动特殊需要信托的深入开展;鼓励通过设立管理委员会的方式加强决策科学性与专业性,受托人可充分借助金融同业、公益组织、服务机构等相关生态伙伴的优势赋能,成立特殊需要信托管理委员会,对机构遴选、服务评价等环节进行监督,对服务机构能力及义务进行规范。
3.信息公示及监管评级方面给予支持
为充分激发信托服务市场主体提供特殊需要信托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服务供给,可以参照促进慈善信托的相关举措,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及相应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指标体系设计中,增加开展针对心智障碍者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需要人群的信托业务指标及分数,对开展此类服务信托的信托公司给予加分鼓励。除此之外,建议在中信登信托产品成立公示页面的信托功能分类中增加特殊需要信托或服务信托相关标签,并在公示信息中增加对社会监护人及社会监察人相关信息的披露。
4.加强行业引导与文化宣传
特殊需要信托的发展,除了业务上的规范及制度上的安排,行业引导及文化宣传也必不可少。2020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再次指出,信托行业的信托文化最基础、最核心、最重要的是三个文化,即委托人文化、受托人文化和合规文化。建设受托人文化,应当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切实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特殊需要信托服务的开拓与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受托人文化,通过弘扬信义文化,增强受托管理能力,打造信托回归本源服务品牌,才能实现信托功能真正向综合受托服务方向的转变。因此,在行业引导层面,建议信托业协会成立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专委会或专项研究小组,召集有研究兴趣及有业务实践的信托公司积极参与,共同开展行业研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文化宣传层面,以特殊需要信托为代表的服务信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受托人文化,通过弘扬信义文化,在社会上加强对信托受托服务功能的宣传,引导信托公司联合生态合作伙伴,加强合作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发展。
(课题牵头单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摘自:《2021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本文源自中国信托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