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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投资指南(缅甸的投资机会)

2023-04-24 12:42:40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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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

缅甸于2012年颁行了外国投资法,随后通过了公民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和公民投资法旨在建立缅甸投资委员会颁发许可证管理投资准入和审批的制度,并向经该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提供投资激励措施。2014年,缅甸政府着手起草新投资法,以取代上述两部法律。2016年10月,缅甸颁布了新的投资法。

适用范围

2016年投资法适用于外国和缅甸投资者。“缅甸投资者”包括公司法规定的缅甸公司,即全部股份为缅甸国民持有的公司,但该所有权比例的限度可能被正在修订的公司法降低。缅甸投资部将缅甸投资机构改组为缅甸投资委员会,设立并规定投资和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与投资批准和投资激励制度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投资法赋予投资促进部更为广泛的职责,包括投资促进和监督投资者遵守有关投资的法律和要求。该法要求投资促进部建立和管理申诉机制,以解决投资争端。2017年《投资规则》规定,该职能将由投资者扶助委员会执行,因而投资者须在诉至法院或仲裁前,向该委员会提出与缅甸政府的任何争议。尽管该规则并不完全清晰,但受影响者似可向该委员会提出与特定投资相关的疑议。

投资审批和限制

投资法显著改变了外国投资法和公民投资法对投资审批制度的严格限制,但特定行业的投资仍需由投资促进委员会颁发许可证。投资促进委员会网站发布的一系列解释投资促进委员会作法的通知和政策文件载有投资审批制度的具体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15/2017号通知,开列了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和仅允许外国投资通过与缅甸投资者合资或经职能部委批准的行业。

缅甸投资委员会第13/2017号和第15/2017号通知规定了目前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并有详尽的清单: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受促进投资活动清单;禁止外国人从事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仅能以与任何缅甸国民所有的实体或任何缅甸国民合资的形式开展;经相关部委批准开展的投资活动;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多数商事活动,但仍禁止从事多数贸易和进口业务。军事工业委员会是负责批准军事工业委员会许可证和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可的主要机构。成立公司的申请须向投资和公司管理局提出。

清单以外行业的投资无需工商部审批。如投资于清单以外行业的投资者旨在获取投资法规定的激励措施,提交“认可”申请后,才可能享有该等激励措施。最低收入法为持有最低收入许可证或认可的投资者提供的优惠,包括各类征税减免,如是外国投资者,还包括50年的土地租赁权。根据外国投资法和公民投资法,投资委员会在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所需各类其他审批、许可方面有重要作用。例如,某些行业的职能部委审批外国投资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下的“事先许可”要求。这一作用在《投资规则》设立的投资者“一站式服务”下得以延续,该一站式服务设在缅甸投资委员会的办公地点。

投资激励措施

投资法第18章规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第75条以投资地点为分类,规定了所得税假期分级制度。划定为“最不发达”地区的投资可享有最长的所得税假期。无论何处,仅特定行业的投资才可享有该等所得税假期。投资和企业部似未发布任何通知,说明何类行业有资格享有该等激励措施。投资法授予投资委员会极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免除关税和其他国内税项,并批准各类税收减免。根据外国投资法和公民投资法,投资委员会根据规定不同行业的投资者及其获得激励措施的资格,予以该等激励措施。根据劳动和就业法,这一作法已由第13/2017号通知正式确定,该通知开列了有权获得激励措施的受促进行业。最低收入法进一步明确,在经济特区的投资不符合最低收入法规定的激励条件,原因在于其遵照经济特区规定的单独激励制度。

经济特区法与投资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均旨在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激励措施。前者规定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免受国有化和征用,并规定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激励政策:指定免税区内(即有权免除关税和其他税项的指定区域),免去前七年的利得所得税;随后五年免去所得税的50%;减免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其他指定货物的进口关税。损失可结转五年。根据投资法,投资者还可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减免受促进行业的投资税项,以及50年的长期租赁,并可两次延长10年。最低收入法授权投资委员会发布通知,根据各地区发展水平指定三大投资区,分别减免三年、五年或七年的所得税,但该等激励措施的范围和适用因情况而异,取决于政府的批准。

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投资法第11章至第15章,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其中多以投资性条约通常包含的投资者权利为基础,但予以进一步明确和限定。例如,第48条保证外国投资者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该待遇被专门定义为:获得影响投资措施信息的权利;投资者享有对影响投资措施提出任何异议,实施正当程序的权利。这似乎解决了程序问题,但未使国家对不利投资者的监管承担责任。

类似问题于其他投资者权利规定内亦十分明显。第52条保障投资不被国有化,并在间接征用时获取补偿。第54条似仿照《东盟全面投资协定》附件2第4款规定,该款阐明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监管措施不等同于间接征用。第53条规定,间接征用的补偿通常等于投资的公允价值,但亦应考虑其他因素。第56条载有对资金自由转移的保障。第47条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但须符合国内法允许的例外情形。不同的是,投资法规定有两大“例外”,分别为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这些规定以《东盟全面投资协定》第17条和第18条为蓝本。

第16章规定了投资者责任,主要是遵守适用于投资者活动的相关法律,第65(g)条还规定投资者有责任遵守国际环境标准。《投资规则》明确规定,投资监督委员会可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建议,对不遵守缅甸投资法第65条的投资者施以行政处罚,包括暂停奖励,甚至撤销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证或认可。

缅甸投资法(缅甸联邦议会2016年第40号法律)

2016年10月18日缅甸国家议会正式通过本法

第一章 名称与定义

第二章 本法目的

第三章 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章 辞职、辞退和递补

第六章 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

第七章召开会议

第八章 提交投资申请

第九章 提交投资认可申请

第十章 关于投资项目类别的规定

第十一章 投资者待遇

第十二章 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劳工雇用

第十四章投资保障

第十五章资金划转

第十六章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七章保险

第十八章税收减免

第十九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章例外

第二十二章国家安全例外

第二十三章其他规定

万立 译|缅甸投资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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