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y man lives by exchanging.”
每个人都以交换而生存。
——亚当斯密《国富论》
今天说起的是一家位于广东江门的传统电池制造企业,主营锌锰碱性电池生产,由于产品相对较为低端,下游以出口为主,对非洲的销售约占了出口的一半。公司当时拥有17条各种类的电池生产线,其中大号电池生产线10条,每条生产线日产量为30万只,年产量约10亿只;小号电池生产线7条,每条生产线日产量为40万只,年产量约9亿只。锌锰电池的原料主要为锌锭、锰粉等,金属成本占到总成本的80%。公司当时的电池产品利润率不高,行业竞争激烈,因此在国内也基本见不到其产品,只能远销亚非拉。不过企业老板倒是把有色金属的转口贸易做得有声有色,一年上百亿的贸易规模,这也导致原本主业电池的收入占比下降到5%左右。因为能派生大量的保证金存款,银行自然也趋之若鹜,相继给予了授信合作。
企业所谓的转口贸易,实际上就是为了跨境套利而存在。公司用其中一个下属企业向国际巨头(嘉能可)买铜和锌,再用另一个位于香港的关联企业向境外客户销售,结算方式TT 或 L/C,表面上仅赚个10-20美元/吨的差价,实际则是为了赚取国内存款高利息与香港贷款低利率之间的利差。当时公司通过境内银行全额保证金开立人民币融资性保函,用于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外行融资。为了进一步提高收益,企业还申请了孳息前置,也就是保函金额按本息加一起算,但因为保函存在到期前可能被境外行追索而导致前置孳息少于实际产生孳息的问题,故企业向银行申请敞口授信用于覆盖可能存在的孳息差额。依靠电池主业本身的初始资金,一年滚到百亿规模,也能赚一亿多的账面净利出来。
对于银行而言,看似低风险或很小的敞口,但实际风险却并不低。一方面是跨境履约政策的收紧,特别是2015年的“811”汇改之后,国家严控人民币外流,一批银行因为跨境履约风险被外管局处罚,也导致合规风险向信用风险传导。另一方面,企业实际的电池经营规模也就几个亿,要支撑上百亿规模的跨境套利,背景材料在各家银行反复使用,监管来查肯定也是一查一个准。最终这个套利模式肯定是维持不下去了,银行也提前结清了该笔业务,算是及时退出。
而现在回头看,该公司2018年资金链断裂,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两家银行诉讼,而贸易纠纷也牵扯到当地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因广州Z公司和江门H公司经营情况变化,导致大宗贸易合作业务未能正常开展,亦未能退回公司预付款约11.2亿元),当时还收了交易所的关注函。截至目前,电池企业依然是被执行人的状态,也不知后续情况如何。
2018年国家外管局曾发布过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该公司就赫然在列:“2015年3月,江门**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不管是14年的青岛港事件还是15年的811汇改,监管政策与套利行为一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存在,时至今日大宗商品的金融属性依然存在,潜伏在商品贸易之下的各种套利行为也仍然层出不穷。只要存在利差、汇差等价格差,就会有聪明的资金去研究去钻空子,最终再被监管发现并查堵漏洞并秋后算账,就看谁跑在前面了、谁死在后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