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为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日前,省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出台《福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基金设立
基金应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同级政府在同一行业或领域不重复设立基金。同一行业领域已设立多支目标雷同基金的,要在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
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出资可一次或分期实缴到位。分期到位的,基金所有出资人应在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中约定,首期出资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原则上社会资金应与政府资金按比例同期到位。
★基金运作红线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规范
(一)管理子基金
1.设立。新增设立专项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新设子基金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设立或增资子基金的,政府出资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由省财政注资省级基金,再由省级基金出资子基金。
2.项目遴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相关领域子基金投资方向。
3.子基金管理。省级基金对参股的子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运行监督、业务指导等。监督子基金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
4.退出。设立子基金要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
(二)管理直接投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有利于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部分重大项目,省级基金可直接以股权投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投资。
1.项目遴选。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支持我省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省级基金对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
2.投资比例。除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之外,省级基金在直接投资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3.项目管理。省级基金对参股的项目,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运行监督、业务指导等。
4.退出。省级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采用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退出。
(三)参股上下级基金
省级基金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上下级的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合作,通过相互参股等方式,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绩效评价
基金设立时,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要出资人根据基金政策目标、投资领域、募资难度、投资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等不同情况,具体编制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评分细则。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基金事前绩效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基金到期后,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后续调整出资、决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与基金管理费支付和基金公司高管薪酬等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惩劣。 本报记者 王永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