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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04-26 12:37:42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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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伟操纵两账户内幕交易吉林森工1140万亏128万 集团董事长于海军电话泄密

和讯网消息 近日,刘旭伟在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资产重组敏感期内交易“吉林森工”共209笔,其中,买入1032802股,金额11393146元,卖出123000股,金额1441298元,合计亏损128.77万元。时任吉林森工董事长于海军与刘旭伟存在频繁联络问题,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安徽证监局对刘旭伟处以30万元罚款。

刘旭伟与于海军内幕信息敏感期联系9次

自2016年5月1日至7月8日停牌前,刘旭伟与于海军存在通讯联系12次,其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系9次。5月15日,刘旭伟与于某军通话时间达4分钟,该通话时点与内幕敏感期起点高度吻合。

2016年1月,吉林森工完成公司人造板资产剥离工作,并准备择机注入优质资产。

2016年4月,于海军出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吉林森工董事长。于海军上任以后一直在寻找合适资源进行重组。

2016年5月初,于海军邀请张某军到森工集团负责资本运作相关工作(张某军于2016年7月到森工集团担任副总经理)。张某军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园区园林”)一直有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扩大业务的想法。

2016年5月15日,张某军向于海军和森工集团副总经理兼吉林森工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姜某龙(2016年9月26日姜某龙接替于海军担任吉林森工董事长)汇报苏州园区园林的资产情况,探讨了并购的可能性。于海军和姜某龙认为公司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有较好的成长空间,可以作为重组标的,并决定择机进一步了解。

2016年5月27日,姜某龙、张某军等人考察苏州园区园林,向于海军汇报了考察情况,确定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与之前了解的相符,符合重组要求,并着手安排进一步的尽职调查。

2016年6月15日,姜某龙、张某军等人再次到苏州园区园林作进一步尽职调查,详细查阅财务数据,初步确定合作意向。于海军听取情况汇报后,考虑将森工集团旗下的泉阳泉资产与苏州园区园林一并装入吉林森工,决定择机停牌重组。

2016年7月7日收盘后,因吉林森工股价持续上涨,张某军与姜某龙考虑到股价再上涨可能不利于重组推进,向于海军汇报后,决定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6年7月8日,吉林森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股票停牌。

2016年12月6日,吉林森工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吉林森工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森工集团、睿德嘉信、泉阳林业局合计持有的新泉阳泉75.45%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赵志华、上海集虹、陈爱莉、赵永春合计持有的园区园林100%股权。同时,吉林森工拟向森工集团、吉林信承、长春誉晟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017年1月4日,吉林森工股票复牌。

综上,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动议筹划开始于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8日停牌前,吉林森工未就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外发布任何公告。吉林森工2016年7月8日停牌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5月15日,公开时间为2016年7月8日。于某军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操控两账户内幕交易1140万元 亏损128万

经安徽证监局审查,刘旭伟实际控制并操作“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吉林森工”。

“华某栋”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吉林森工”共128 笔,其中,买入144,500股,金额1,571,403元,卖出4,000股,金额42,300元。

“殷某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吉林森工”共81笔,其中,买入888,302股,金额9,821,746元,卖出119,000股,金额1,398,998元。

“华某栋”账户和“殷某成”账户的“吉林森工”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合计亏损1,287,656.81元。

对于炒股资金来源,“华某栋”账户资金来自刘旭伟和华某栋,分多笔从ATM机现金存入或银行转账。“殷某成”账户资金来自刘旭伟和华某栋。2016年6月17日华某栋向该账户存入440万元,2016年6月24日刘旭伟通过汇款方式向该账户转入400万元。

驳回申辩,处以30万元罚款

刘旭伟申辩表示,其本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还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通话联络属于亲属之间的正常联络,在联络中并未获悉内幕信息。“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华某栋。刘旭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买入“吉林森工”股票的行为,是华某栋根据市场行情和独立判断后作出的决策,刘旭伟仅代为完成操作。综上,刘旭伟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安徽证监局认为,刘旭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还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通讯联系,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异常交易特征明显。“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资金均有部分来自刘旭伟。

最终,安徽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刘旭伟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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