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 崔文静 记者 夏欣 北京报道
5月25日,一则券商营业部副总因违规买卖股票被罚没近20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引起市场关注。
被罚者名为刘某1,曾是中国中投证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盈利近百万元。因《证券法》明文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其全部违法所得被没收,并被处以与盈利同等数额的罚款,两者相加接近200万元。
这一处罚决定书是湖北证监局开出的。同日,该局还公布了另一则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罚决定。
违规者帖某同为券商管理者,曾先后担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7年7月起的15个月间,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不同的是,帖某非但未能盈利,反而亏损41.2万元。尽管损失惨重,他仍被处以20万元罚款。
有知名律所北京合伙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相较于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从业者消息更灵通,易获得内幕消息,其私下炒股有违公平,理应严惩。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同样认为,应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者严厉查处,可给予高至非法所得数倍的罚款,甚至终身市场禁入。
实际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并不鲜见。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已披露11起代客炒股、违规买卖股票等违规炒股行为。5月起,披露密集度提高;5月13日至25日期间,即公布代客炒股行为1起,违规买卖股票行为4起。
代客炒股、违规买卖股票频现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多家券商从业者告诉记者,其签订劳动合同前,就被要求注销全部证券账户并提交证明,直系亲属的开户情况也要上报,入职培训即被明确告知从业期间不得私自炒股,亦不可代客炒股。不过,有投顾坦言,会私下为亲友提供投资建议,但自己不会直接操作,身边有人帮男朋友炒股。
代客炒股、券商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一直是监管查处重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此公布系列处罚决定。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披露两则处罚决定书,涉前中国中投证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刘某1和前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帖某。
刘某1于2013年9月在中投香港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控制使用至2019年1月。期间,刘某1操作“刘某1”账户交易合计11681笔,共交易47只股票,累计账面盈利107.9万元,其中归属刘某1的账面盈利为97.01万元。湖北证监局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97.01万元罚款。
帖某分别在2017年7月和10月为“余某”“马某”开户。“余某”账户于2017年7月至11月间,被委托交易335笔,买卖交易金额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马某”账户则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委托交易1159笔,买卖交易金额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帖某被处以20万元罚款。
5月20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一则针对券商从业者违规炒股的行政处罚,所涉问题更为严重——代客炒股。
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黄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操作其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933笔,成交金额8030.9万元,亏损20.8万元。“黄某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黄某伟的自有资金和黄某拆借给黄某伟的资金。黄某未获取收益分成及报酬,其被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一万元罚款。
同涉代客炒股,4月16日,四川证监局公布了对前券商从业者刘某2的处罚决定。
刘某2曾先后在华西证券、西南证券、银泰证券任职。其中,2014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刘某2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开设账户买卖股票,包括3个以个人名义和3个以私募基金名义所开设的证券账户。其中,个人账户获取佣金提成共350.64万元,私募基金未获报酬。此外,刘某2还借用4个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累计亏损263.02万元,获取佣金提成4.01万元。其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5月13日,青岛证监局对申万宏源、世纪证券前员工杨晓君,给予警告并罚没4.64万元。原因为其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4月20日,证监会对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的国金证券前投资顾问黄建雄,没收违法所得308.14万元,罚款900万元。3月23日,证监会没收江海涛1499.6万元违法所得,并罚款1400万元,因其利用父亲、配偶、女儿、客户的四个证券账户违规炒股。
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哲律师指出:“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这是《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从业者在其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我国《证券法》从1998年发布,历经多次修订,直到2019年最后一次修订,对于这一禁止性规定有局部完善和调整,但一直是保留的。”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规定既已公布20余年,为何违规炒股现象却屡禁不止?
白哲认为,这类行为比较隐蔽,最终被查处者可能只是很少一部分,难免让部分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董登新同样强调隐蔽性强、调查难度大的影响。他直言:“代客炒股本身是地下交易,不能见光,其形式多样,比如只发布指令,由账户所有者实际操作。除非受害人举报,或者因诈骗、欺骗导致严重亏损,否则难以坐实。”董登新认为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也是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这会导致漏网之鱼增多,进而助长违规者侥幸心理。
针对代客炒股较为普遍的现状,董登新认为还应从市场需求方面寻找原因。他告诉记者:“让券商从业者代为操作股票,本身是一种冒险投机和赌博,需承担很大风险。如果市场能为投资者提供具备长期稳定收益率的资管产品,散户们则可能会心甘情愿‘被招安’,如此便不会冒险找券商私下代为炒股。”
谈及针对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的治理措施,白哲认为当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具体需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要对问题高度重视,从严监管,违法必究,这样也有利于遏制其他重大严重违法行为;二是要对从业人员加强教育,要求从业人员树立规则意识,管好自己的手,避免集小恶成大恶;三是监管部门和券商建立完善惩恶扬善机制,对于从业过程中能够严格守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激励和认可。”
董登新从事前违规防范和事后违规惩处两个角度给出治理建议。
防范阶段,他强调券商建立“防火墙”的重要性。在董登新看来,就证券从业者代客炒股、违规买卖股票而言,券商等法人机构是第一监管者,其后才到监管层的监管。券商应当建立内部规范,严管、管住自己的员工,建好内部“防火墙”。证监会及各地监管局要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到位监管。
违规惩处阶段,董登新认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切实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者本人的惩处,让火中取栗的代价更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一旦查出,可吊销牌照,给予违法所得数倍的罚款,甚至终身市场进入。另一方面,证券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需对其重惩,以此倒逼法人机构加强内部监管。对于违规从业者短期确无力承担罚款的,可要求其所在证券机构先行垫付。
此外,针对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监管难问题,董登新建议建立有偿检举制度,并根据惩处额度的一定百分比奖励检举人。他认为,没有不透风的墙,只要找到蛛丝马迹即可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