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权益法、成本法之间的转换
只要涉及到金融资产一定是公允价值
1、金融资产到权益法 5%-20%
总的原则: 公允+公允 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或留存收益(其他权益工具),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出到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追回投资达到权益法后,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单位的净资产份额相比较,大于不调整,小于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原金融资产公允价+追加投资公允)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或者: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注:如果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原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转出到“留存收益“。可以和上述分录合写一笔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达到权益法后,其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单位净资产份额相比较,如果大于,不做分录
如果小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2、金融资产到成本法 5%-60%(非同控)不属一揽子交易(分步多次交易形成非同控企业合并)
原则同1
3、权益法到金融资产20%-5%(减资)
注意术语:出售股权的75%,或出售15%的股权。出售股权的75%即股权账面价值*75%;出售15%的股权,即账面价值*15%/20%
原则 :都以公允价值计量,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原权益法下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需转出,转到“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
出售时产生的损益:(5%的股权公允价+15%的股权公允价)-(20%的账面价值)+(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
出售分录: 借: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 *(原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剩余5%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5%/20%*(原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4、成本法到金融资产60%-5%(减资)
原则:基本同3,由于是成本法,所以原长期股权投资没有”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
(55%的公允+5%的公允)-(60%的账面价值)=出售股权时产生的损益
分录同3。
5、权益法到成本法20%-60%
一般规律:原20%的长期股权投资,一律按账面价值计量,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在个别报表不作转出。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20%长投帐面+追加的公允价值。
借: 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公允)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
银行存款
6、成本法到权益法 60%-20%
按比例结转出售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售出公允价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追溯调整:视同投资时点为权益法。先比较剩余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被投单位净资产份额的,不调帐,小于调整到“留存收益”。
调整以前年度利润的,结转到“留存收益”,当年的记入“投资收益”。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