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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通道类业务(融资租赁渠道)

2023-04-26 13:26:09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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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高院

转自: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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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向养老诈骗亮剑,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活命钱”

——被告人占某明、左某华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占某明、左某华等9人采取散发传单、开展宣讲、组织老年人进行实地考察和旅游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宣传“太平道医养生苑项目”,利用住宿优惠和高额返利等虚假承诺,诱骗1014名社会公众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千余万元。2022年5月,武汉中院以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案9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占某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重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该案对被告人依法严惩有效震慑了犯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斩断伸向养老钱的黑手、守护老年人“钱袋子”的坚定态度。


02



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陈某寅、陈某佼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底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寅、陈某佼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减肥保健食品“心形压片糖果”“花青嗖”“复合压片糖果”,经鉴定该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哹塞米、螺内酯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会导致腹泻、失眠、视觉模糊、抑郁甚至休克、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告人明知上述情况,仍隐瞒实情,把不良反应宣传为正常现象,继续售卖。销售减肥食品的金额达177万元,非法获利26万余元。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寅、陈某佼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并处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在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及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食品安全标准的典型案例。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打击力度,有效实现了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与警示。


03



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保障民企融资渠道畅通

——黄石某国有资产公司诉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地政府为拓宽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出了“政府+银行”新型融资模式。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黄石某国有资产公司申请该模式中的“应急循环资金”用于偿还其在某银行分行的贷款,其后二者依据某银行分行西塞山支行作出的书面续贷承诺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因该支行未如约续贷,致使某建设集团公司未能全部清偿上述应急循环资金,被黄石某国有资产公司诉至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黄石某国有资产公司与某银行分行达成《融资合作协议》:银行以降低利率方式为该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并协助该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以保障其债权。上述合作协议履行后,黄石某国有资产公司撤回了对银行的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针对黄石某国有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建设集团公司偿还黄石某国有资产公司借款30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助力地方政府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保障民企融资渠道畅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调、撤、判相结合方式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融资合作,保障了政府新型融资模式的资金“输血”功能。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04



审判服务金融中心建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某停车场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某银行分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停车场公司为解决停车场建设资金不足,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融资租赁公司为其购买8个公共停车场,返租给其使用5年并收取租金,租赁期满后1元回购,租金来源为停车场收费;某融资租赁公司则以停车场收费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与某银行分行签订《保理合同》获得融资,作为停车场价款支付给某停车场公司使用。后某停车场公司提前申请偿还全部本金及返还全部租赁物,并要求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涉案租赁物在征信中心的公示注销手续;某融资租赁公司反诉要求足额支付剩余期限租金及违约金,双方争议成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认为,多数融资租赁通道业务都是建立在售后回租和保理基础之上,本案中融资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且能提供优质抵押物,故案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遂判令某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办理租赁物公示注销手续并退还超付利息、服务费、资金占用费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从合同目的和实现途径的适当性方面来考量合同效力,既符合“合同应尽量使其有效”的审判理念,也有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05



制止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用户隐私权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腾讯公司取得名称为“微信V5.0”软件的著作权并获得广泛使用。2019年,腾讯公司发现在某网站上有大量关于微信营销管控平台的宣传,宣称该平台可以通过一台电脑批量控制管理多部手机设备,解决企业“客户流失”“管理盲区”等痛点。经检测发现,安装该平台“天眼通系统”的手机可以绕过微信检测,获取微信联系人、聊天记录等信息,并将相关数据回传至侠客公司的服务器,还可以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指令,以模拟点击屏幕的方式完成添加好友,发送朋友圈消息等操作。同年6月,腾讯公司讼至武汉中院。法院认定互联网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其他平台企业数据并进行商业化利用,或规避平台企业对用户隐私采取的保护措施、影响他人产品安全性和用户体验感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由两被告停止不法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到微信营销软件行为正当性认定以及平台数据资源利用规则、用户隐私保护规则等互联网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该案的审理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被评为“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6


一波三折不放弃,多措并举保重整

——某高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成功案


基本案情

某高能技术公司系某通讯公司旗下新能源板块全资子公司,是武汉市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9月,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及债务人意见,对某高能技术公司启动预重整。但期限届满却未能招募投资人,某高能技术公司不具备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条件。12月,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法裁定受理某高能技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清算期间,破产合议庭综合研判后,一方面督促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等平台发布高能技术公司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主动协调区政府招商部门支持,借助区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将重整投资人招募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引荐新能源产业企业考察该项目。同时加强与破产企业技术员工的沟通,树立重整信心,做好生产设备、产品的维护,确保停产期间产区安全。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鉴于经评审管理人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实力强、报价高、方案可行,适时裁定将本案转入重整程序。2022年2月16日,某高能技术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请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月25日,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高能技术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至批准重整计划共历时77天,及时有效地帮助危困企业摆脱债务危机。

典型意义

本案是灵活运用预重整转重整方式,有效保存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助力危困企业破茧重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破产重整就是新一轮招商引资”的理念,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救治功能,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整体利益。


07



刀刃向内,严肃处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

——童某某、王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童某某、王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同一合同事实两次诉讼,历时三年。其间,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两次对某置业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财产保全,都未能认真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做到准确估算拟查封房地产价值和范围,没有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增加了市场主体诉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针对上述问题,黄冈市蕲春县法院对案件承办人王某某、顾某某行批评教育,对龚某某给予警示谈话;黄冈中院党组对蕲春法院分管副院长袁某某进行了约谈。同时,两级法院深入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专项警示教育,吸纳企业力量参与涉企案件监督,积极创建优化营商环境先行改革示范区,取得了较好成效。

典型意义

省法院坚持刀刃向内,及时通报和公开曝光该负面典型案例,并对因不当司法活动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传递人民法院动真碰硬狠抓制度落实的鲜明态度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08



司法助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

——武汉海事法院高效处理涉“一带一路”国家海事强制令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蓄电池公司委托供应链公司将一批价值6万多美元的铅酸蓄电池装箱从武汉发往“一带一路”国家塞浦路斯共和国利马索尔港。该公司接受委托后,又转委托给物流公司代办相关手续。该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物流公司因被供应链公司拖欠代理费用,将案涉提单进行扣押,致使买方不能正常办理提货手续,产生了大量滞箱费和滞港费。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蓄电池公司依法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物流公司立即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接到立案申请后,武汉海事法院马上办理立案手续、移交业务庭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后经合议庭合议,准许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物流公司立即交付全套正本提单。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海事强制令。物流公司在接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海事强制令第二天向请求人交付了全套正本提单,请求人立即安排将提单寄给国外买家办理提货手续,案涉国际贸易合同得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武汉海事法院立案、审判团队分工协作,高效开展庭审调查,依法出具海事强制令,实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送达,有效保护了买方公司与海外客户的经济利益。该案的处理对发展多式联运、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09



保护科技创新,以实质性贡献确定权属

——武汉某迅公司与河南某佳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为武汉某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河南某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告公司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第三人周某原系原告公司技术人员,离职后在被告公司任职。2017年9月,周某参与原告“两种工业级AAWG补偿方案”设计工作,负责方案中“波长的补偿”实验验证。后于2017年11月,离职去被告公司工作。2018年5月,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宽温高稳定性温度自适应平坦化补偿装置”的发明专利,记载发明人为周某等。原告认为周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自己,故诉至武汉中院。由于本案所涉技术专业性极强,为准确查明涉案技术事实,合议庭专门选择了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背景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最终认为被告及周某等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贡献,故属于周某利用原告技术资料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最终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确定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为探明发明内容中的核心技术,积极适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强了认定“实质性贡献者”这一事实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保护了创新,为规范创新市场中科研人才流动秩序和保护原单位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件典型案例”。


10



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阻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康某公司与谷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发公司是“大润发”的商标注册者,经核准后将该商标受让给原告康某公司。该商标于2015年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于201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原谷某公司于2016年成立,2018年变更为现谷某公司。2017年,康某公司曾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襄阳中院起诉原谷某公司,2018年襄阳中院判决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康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但谷某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判决义务,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2020年,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发现谷某公司所经营的五金建材城超市招牌、装潢、物品等显示为“大润发”字样,于是原告再次诉至襄阳中院。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包括填平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部分,其中将单个商标许可使用费20万元作为填平性赔偿数额,并以此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及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等因素,确定按照基数的1.5倍计算总赔偿数额,故判决谷某公司赔偿康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谷某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并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秉承依法、积极、审慎的适用原则,精准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提供了有益司法实践。


11



保护老字号权益,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汪玉霞”糕点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汪玉霞”糕点创建于清乾隆年间,1993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告好七公司曾受汪玉霞公司委托加工糕点,后因故终止。此后,好七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汪玉霞”商标,对多家受托加工“汪玉霞”糕点的企业发起诉讼。武汉市法院2021年判决认为,好七公司理应知晓“汪玉霞”商标的知名度,其对获得汪玉霞公司合法授权的加工企业提起诉讼,属于滥用商标权,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好七公司发起诉讼的行为予以训诫。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商标注册秩序、保护老字号权益的典型案例。老字号是我国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珍贵的文化遗产,该案依法审判净化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释放司法护航老字号做大做强的强烈信号。


12



用民法典保护“娘胎”里的权益

——石某交通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将石某撞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石某要求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其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因交通事故发生时,石某之子系胎儿,故周某及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大冶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利益保护范围不应狭隘理解,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身份权请求权等凡属侵害胎儿合法权益的情形。且石某之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系胎儿,但在起诉时已出生。大冶市法院判令依法支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后被告提起上诉,黄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结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通过规范解读民法典“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条款,依法支持生活抚养费赔偿,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法典的根本属性。


13



依法保障民法典赋予居民的居住权,对居住权登记事项进行执行

基本案情

邱某光与董某峰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半岛花园房屋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峰生前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已离世,在遗嘱中赠与董某军的房屋,系董某峰婚前所购,属于董某峰的个人婚前财产。董某峰生前遗嘱系其真实意思,遂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半岛花园房屋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武汉市洪山区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董某军名下半岛花园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邱某光名下。

典型意义

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居住权制度,居住使用权构成案涉房屋所有权之上的负担。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的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


14



签发《家庭教育令》,全力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之路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时年15周岁)、王某(时年16周岁)、张某(时年15周岁)三人找杨某逼问盗窃车辆去处,在寻找无果时,便对杨某进行殴打。陈某在杨某手机里发现杨某母亲的微信号,且零钱账户中有钱,三人再次对杨某进行殴打威胁,要求杨某提供其母亲的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杨某因害怕被打便告知相关信息。三人从杨某母亲微信、银行卡内转出3万余元并挥霍。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张某亦被公安机关抓获。宜城市法院针对被告人王某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对孩子的关心只停留在物质层面,被告人陈某的父母离异,对其疏于教育,被告人张某的父母缺乏正确引导,忽视与孩子沟通交流等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协同当地团委、妇联和教育部门对三人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于2022年1月依法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北法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未成年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案件。人民法院签发《家庭教育令》,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予以纠正,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守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15



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伙牌法庭扎实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助力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

襄阳市襄州区是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地区,襄州区法院伙牌法庭认真落实“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要求,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抓手,能动、精准、立体司法,创新预警信息卡发放、定期回访、法官包保、完备合作社档案名册的“一卡一访一包保一名册”机制,开辟涉合作社纠纷绿色通道,成立涉合作社案件专业审判合议庭,完善经济影响评估和投诉处理制度,全力护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助力富民增收,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该做法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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