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用于租赁的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需要对租赁类型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还需要细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出租人对于用于租赁的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的租赁类型来处理。
1、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中,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比较多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将用于租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在“投资性房地产”中核算。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分为成本模式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成本模式计量需要参照固定资产折旧,而公允价值计量则不需要折旧只是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
对于不在“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屋,以及动产用于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就在“固定资产”中核算,按规定进行折旧;对于不在“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会在“无形资产”中核算,按规定摊销。
(1)需要折旧、摊销的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2)公允价值计量的,遇到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解答方向相反的分录)
2、融资租赁-直接租赁
融资租赁直接租赁的,绝大多数会在租赁期结束后无偿或低价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会计核算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终止租赁资产的确认,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固定资产等)
资产处置损益(与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能在借方)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模式下,出租方也是租赁物的购入方,需要对资产购销区分是否实质发生了购销业务。
如果没有发生实质购销业务的,实际上就是抵押贷款,出租方也是购入方就不需要确认资产,在租赁期间也不存在需要对租赁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如果售后回租业务发生了实质性的购销业务,出租方就需要确认购进的资产,然后再对出租业务按照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资产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就参照前述的“1、经营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