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创新理论
金融创新的动因分析是该理论研究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研究角度等不同,学界对金融创新的成因已经形成多种解释,本文仅对主要观点进行整理:技术发展说。持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经济学家日本经济学家河合正弘等。
他们认为金融创新的主要原因和条件是计算机、通讯技术等新技术革命产物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有学者提出电子技术是金融创新的基石,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连接成整体,金融活动的时空局限被突破,金融效率提高,交易成本下降。货币因素说。
货币主义学派是该理论的代表,他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通货膨胀引起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出发,认为货币引起的经济不稳定是产生金融创新需求的主要原因。财富增长说。
两位学者认为,经济增长带来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出于避免金融风险等原因,人们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偏好发生改变,对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保存形式的质量要求提高,由此引发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活动满足需求的情况。回避管制说。有学者的金融创新理论被称为“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他从微观的金融机构分析,认为金融在寻求利润的最大化过程中,面临着内部、外部的制约因素。
其中,外部制约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管制,内部制约指的是金融机构为保持内部稳定,必须要保持增长率、资本资产比率、流动资产比率、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比率等指标的稳定,从而形成对内部的约束。因此,金融机构为减轻内部、外部的制约因素,不得不通过创造新工具、新服务以及创新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有学者的“规避管制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存在正向博弈关系,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矛盾,监管部门的管制限制了金融机构赚取更多利润、增加活力的机会,是对金融机构的隐形税收,由此激发金融机构进行创新。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不断交替的过程,金融创新出现后可能会危及到金融稳定或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加强管制,而这又会引起金融机构的再创新,因此这种管制和创新是螺旋上升的过程。制度成因说。
该学说认为,金融创新源自有管制的市场经济中制度改革产生的变动,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制度改革。计划经济制度和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制度,或是因为高度严格统一的计划管理,或是因为过度放任缺少对官方限制的回避,都难以产生全方位的金融创新。需求推动说。
有学者认为金融创新源自人们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新需求——“需求即创新之母”。有学者认为金融中介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金融创新是将企业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相匹配的结果。金融自由化或金融深化的环境,能够增强金融机构应对需求变化和满足更多需求的能力,有助于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交易成本说。
该学说将交易成本与金融创新建立联系,认为交易成本是影响经济主体需求预期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金融创新的主要动机即降低交易成本。有学者强调金融企业成本的不断降低是推进金融企业利润持续增长的动力,科技进步为企业降低成本提供契机,因此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技术进步降低交易成本的结果。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选择和机制设计
在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选择及运行方案,需要平衡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同时考虑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以及法定数字货币对服务的创新及实际应用中的灵活性。在底层技术选择上,虽然数字货币概念常与DLT紧密联系。但大部分个国家或地区央行并不认为CBDC必须使用DLT构建,而主要考虑各类技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央行的总体目标和设计原则。
目前,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央行主要采取传统技术方案,也有如尼日利亚中央银行的e-Naira项目、东加勒比央行的DCash项目在与区块链公司合作,采用DLT技术构建CBDC系统。英国等央行也对DLT的“去中心化”可能带来的潜在优势进行肯定,例如DLT能够增加系统的弹性、智能合约或将促进可编程货币的发展等。
在机制设计方面,CBDC的两个基本和互补的设计要点是——CBDC是否有利息,以及如何生息;是否对个人持有的CBDC设定上限或其他限制,以及如何限制。许多央行正在考虑发行“类现金”的CBDC。有学者认为通过对CBDC利率的设计,可以控制公众对CBDC的需求,并且有助于促进利率决策的传递。
然而,“类现金”的设计实际上已经变为“类存款”性质,容易导致金融脱媒。鉴于此,中国的数字人民币项目和美国的数字美元项目都在分销结构上维持现有的“货币发行二元体系”。这样的结构不仅有助于减少新建数字货币体系的成本,也能够缓冲单独的数字货币体系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冲击。
在激励机制方面,发行CBDC需要资本支出,并产生运行成本。由谁承担运行成本会对数字货币生态系统的效率、竞争、创新和包容性产生影响。如果直接由用户承担,虽然回收成本透明,但会限制其被广泛应用。如果由央行赚取的公共物品和/或铸币税支出,则能减少或消除收费的需要。
私人部门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模式将根据系统的参与规则而产生多种类型,这会影响系统内部的创新、竞争和隐私保护,产生的成本是否通过收费透明收取,或者是否允许通过公共资金、私人交叉补贴或允许访问消费者数据进行补贴,这些问题仍然在探讨中。
实际上,各国家或地区在CBDC的具体实践中基本遵循上述原则,并结合自身需求增加部分特征。如英国的CBDC的设计原则分为“可靠性与弹性”、“快速与高效”、“创新与开放竞争”三个基本部分。在“可靠性与弹性”中强调“合规”等内容。
在“创新与开放”中提出:“围绕比较优势对CBDC进行设计”,即CBDC的结构应建立在世行和私营部门各自的优势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前提是不损害弹性、安全性或带来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开放竞争”,即CBDC的结构应促进与CBDC相关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市场竞争。这不仅需要一个保护消费者的适当监管结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入壁垒。CBDC的设计还应确保在提供CBDC相关服务时,不存在导致赢家通吃市场的动态结构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