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购进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案例】甲公司通过融资租赁购入一台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首期支付13万元,以后两年的每年支付50万元,共计支付113万元,租赁到期后 所有权归甲公司。租赁公司在收到租赁款后给甲公司开具13%的专用发票。
甲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已经收到该设备,首付款已经支付且收到发票。该设备无需安装,甲公司直接投入使用。
资料:该设备如果是现款购买的话,不含税价是95万元。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用于产品检测,折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净残值预计2万元,年限平均法折旧。
问题:甲公司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95万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3万元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万元
(二)支付租赁款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需要先计算租赁期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
说明:上述计算实际利率使用Excel函数IRR,不懂该函数用法,可以单独咨询我。
第二步,会计处理:
1、第一年2020年12月
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3.31万元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31万元
第一年支付租赁款: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75万元
2、第二年2020年的会计处理也是一样,只是变换一下确认融资费用的数字,不再赘述。
(三)折旧的会计处理
每年折旧金额=(95-2)/10=9.3万元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
(一)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因此,该案例中设备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113/1.13)。与资产的账面原值相差5万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
由于会计折旧年限满足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采用的也是直线法,所以税务上折旧就应按照同类办法折旧,但是由于计税基础与会计的账面原值存在差异,所以税务上的折旧金额不等于会计折旧金额。
税务折旧每年金额=(100-2)/10=9.8万元
与会计折旧每年金额9.3万元,相差0.5万元。
(三)纳税调整
1."财务费用"的调整
由于会计上确认的融资费用已经体现在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了,所以"财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折旧的调整
由于会计计提折旧金额与税务计提折旧金额不一致,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调整过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