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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数量(中国融资租赁现状)

2023-05-05 15:06:06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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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员,具有融资和融物两方面功能,已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截至2021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为11917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为71家。本文旨在分析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行业的未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企业数量进入平稳期,部分已成立专营子公司

据中国银保监会统计,截至2021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4602家,其中有金融租赁公司71家。2014—2016年,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快速发展期,每年新设立的机构数均超过10家。进入2017年后,行业监管趋严,新增数量迅速下降。

从地域分布看,71家金融租赁公司分布于19个省、3个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排名前三位的地区分别为天津、上海和江苏,企业数量分别为12家、10家和5家。湖南、海南、陕西、青海、内蒙古和宁夏六省目前还没有金融租赁公司。

在发起人或控股股东方面,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借助母公司优势成为行业主力,43家金融租赁公司由银行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发起人。除邮储银行外,六大行中的另外5家均已申请了金融租赁子公司业务牌照。其中,交通银行还设立了专门开展航空业务的金融租赁子公司。

行业资产规模逐步增加,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在经历快速扩张后,自2020年开始,受新冠肺炎疫情、会计准则变化和行业转型发展等因素影响,金融租赁行业资产规模在保持增长的同时增速有所下滑。截至2020年末,金融租赁行业总资产超3万亿元,同比增长逾8%,增幅较2019年下降0.02个百分点;总负债约3万亿元,同比增长逾9%,增幅较2019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截至目前,已公开2021年财务报表的58家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合计约为3.5万亿元,资产负债率平均在85%—90%之间,与商业银行90%—95%的资产负债率比较接近。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被明确为固定资产,且往往集中于机械设备、生产线、航空设备等,因此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资产特征比较明显。

金融租赁行业呈现明显的规模效应,2020年,前十大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约为2万亿元,超过行业总规模的一半。近年来,金融租赁公司“榜首”位置多次易主,2020年交银租赁超越工银租赁成为新的行业龙头之后,仅一年时间便被国银租赁完成反超。在新冠肺炎疫情依然严峻复杂、实体经济承压的背景下,金融租赁行业整体却保持了盈利态势,前十大金融租赁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约230亿元,较2019年增加7%,净利润总额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国银租赁、交银租赁和招银租赁,而净利润增幅排名前三位的则分别是光大租赁、民生租赁和华夏租赁。

伴随行业发展,行业资本需求不断加大

截至2021年底,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已超过2600亿元。2014年,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降低了注册资本门槛,金融租赁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等银行机构纷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排名靠前的工银租赁的注册资本为180亿元、交银租赁的注册资本为140亿元、国银租赁的注册资本为126亿元,而排名靠后的如广融达租赁、甘肃兰银的租赁注册资本则仅有5亿元。

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受其资本金约束。伴随着业务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也面临着资本金消耗的情况,为避免触碰资本充足率红线,金融租赁公司不断增加注册资本。从行业来看,2021年共有28家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股东增资。此外,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行业与经济周期相关性较强,随着近年来实体经济压力增大,金融租赁行业的不良资产率也在缓慢提升,客观上对资本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

大型设备领域仍为主流,业务结构逐渐调整

从业务领域来看,金融租赁公司涉足最多的为大型设备领域,共有32家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了相关业务,占比达47%;其次是车辆、轨道交通和医疗领域,有38%的金融租赁公司参与;涉足教育文化和三农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占比为16%。2010年以前,船舶租赁业务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主;2010年以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开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其经营租赁资产余额占比持续上升。截至2021年底,58家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总资产共计逾2万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76%;经营租赁总资产约0.5万亿元,行业总规模占比上升到15%。

2019年后,受波音MAX机型停飞影响,金融租赁行业飞机资产规模的增速明显放缓;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飞机资产规模首次下滑。截至2020年末,金融租赁行业自有机队规模为1738架,资产规模为4500亿元,同比下降0.41%。随着全球民用客机产业格局的逐步演化,以中国商飞为代表的中国民用客机制造业冉冉升起。与此同时,金融租赁行业对国产民用客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了C919及ARJ21飞机的融资。截至2020年末,金融租赁行业的未交付订单飞机中,中国商飞订单数达285架,已超越波音及空客成为行业首位。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航运市场表现低迷。同年下半年,随着货运需求的增长,航运市场逐步转暖,金融租赁行业加大了航运业务的投放力度。截至2020年末,金融租赁行业自有船队规模为1301艘,资产规模达2254亿元,同比增长32%。

行业健康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租赁行业的参与者包括两类:一是原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又分为外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2018年,商务部将原来由其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划交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对比两类公司的管理办法,可以看出:一是融资租赁公司采取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管理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模式;二是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和同类业务,监管部门比照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增加了集中度管理等审慎监管指标。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已与金融租赁公司渐趋一致,但两类公司由于机构性质不同,所享有的待遇,特别是监管尺度等仍存在较大差异,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始终面临公平竞争的问题。

服务中小微企业仍面临诸多挑战

相较于银行贷款,金融租赁公司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具有特殊优势。银行贷款通常需要严格审查和层层审批,而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的资信要求相对较低,申请程序简便,可以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提高融资效率。金融租赁的期限往往与设备使用年限相当,这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融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资金错配的风险。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增长,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2020年末,金融租赁行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业务余额超过1万亿元,同比增长20%;存量客户合计约19万户,同比增长118%。中小微企业业务已成为金融租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金融租赁行业在加大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困难:一是金融租赁的融资方式尚未被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主所接受,其融资观念仍多停留在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上;二是租赁产品单一化问题较为突出,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为主、直接租赁为辅,业务同质化严重;三是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飞机、船舶、交通运输等大型设备,对中小微企业的设备租赁较少,产品也缺乏创新;四是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为狭窄,主要以银行短期同业借款为主,在加大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其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五是虽然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环境有一定的提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行业立法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成为制约金融租赁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障碍。

行业展望与政策建议

与美国、欧洲等超过20%的租赁渗透率相比,我国的租赁渗透率仅为10%左右,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较为紧密的金融业态,金融租赁公司将与我国实体经济同频共振。为更好地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切实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特殊作用,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并轨。对比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从资产端的业务范畴看,适用的法理一样,同属于《合同法》明确的融资租赁界定范畴,具体业务模式和操作也基本一样,两者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机构性质、监管部门、监管政策及融资渠道等方面。两类租赁公司在现实中互为竞争关系,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竞争。建议在清除空壳融资租赁公司的基础上,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并购重组,并逐步实现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并轨,统一监管部门、监管政策及给予的待遇,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公平健康发展。

拓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作为融资融物的行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小微企业具有区别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优势,能够更加直接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减少中间成本。但是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属于同业业务,期限与价格等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因此,建议可借鉴银行类金融机构转贷款业务特点,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允许其开展转贷款业务,通过政策性银行等给予一定的贷款便利,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租赁业务。

进一步完善具体监管政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便于久期管理等原因,金融租赁公司经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特定目的载体)的方式开展具体租赁业务并进行融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制度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业务属于同业业务。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明确,特定目的载体之间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上述通知执行,即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也仅能开展同业业务。这一规定不仅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特定目的载体)推动业务发展,也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有关“项目公司可以开展向金融机构借款、股东借款等业务”存在矛盾,建议尽快完善及调整有关监管政策。

作者:吕博 禹歌,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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