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的赔偿责任。
一、团体意外伤害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保险金归属员工或其近亲属
团体保险通常是由雇主提供的免费的健康保险或者失能保险,一般是作为员工受雇状态下的附加福利,或者作为员工薪资扣减后加以返还的方式之一。即团体险人身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具有费率低、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团体人身保险制度源自员工福利思想,凭借团体的力量,将团体中个别成员所可能面临之死亡、伤残、失能等人身意外风险,以团体保险之方式予以分散,目的在于为团体成员提供福利,进而保障团体成员之家属。
二、团体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弥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为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而工伤保险则为赔偿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的对第三人产生的赔偿责任的损失,保护对象为企业因法定责任产生的对员工的赔偿责任,保险利益显然有别,不具有可替代的通约性。
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与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
损益相抵指损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受有损害,但亦可能基于与发生损害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害时,应得于赔偿额中扣除赔偿权利人所得利益。而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正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所设置的保险类型。如果劳动者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赔偿,则可以免除或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保险人没有代位权,且受益主体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有观点认为,其取得保险金是因为根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损害事故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而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系基于侵权行为本身,两者并非同一原因,所以不适用损益相抵。
但实际上,两者出于同一原因,之所以不将保险给付的利益予以扣除,系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即此项由被害人为自己利益支付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给付,应归被保险人终局取得,不予相抵而使加害人免负责任。这一点在团体意外伤害险中尤为明显,即便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费而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保险金亦归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如允许损益相抵,则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显然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