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担保人未向债权人代偿款项,即起诉债务人保证合同纠纷并申请冻结债务人的账户资金,此种保全操作有风险吗?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担保人未代偿即起诉并保全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020年3月,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2000万元给甲公司,贷款期限1年。
应银行要求,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甲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等等,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甲公司对乙公司向银行的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乙公司担保的主债务的本金利息等等。
(二)银行诉甲公司还款,请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021年4月,贷款到期,甲公司未清偿。银行即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偿还贷款2000万元及利息,请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公司诉甲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并请求保全甲公司账户资金
2021年4月,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也向法院起诉,以甲公司的反担保承诺书为依据,请求甲公司偿还乙公司可能需要代偿的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我司受托经评审案件后,以乙公司不具有诉权,保全错误风险高为由,建议不予承保。
案件分析点评
担保人并未获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诉权,保全错误的风险很高。
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我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取得,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就是代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后。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在乙公司起诉时,乙公司并未代替甲公司向银行还款。也就是乙公司并未获得向甲公司的追偿权。
乙公司没有获得实体上的追偿权,就没有获得合法起诉的权利,也就是乙公司没有诉权。
如果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对甲公司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及冻结的措施,就会构成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就需要赔偿。
故本案不建议承保。
此类案件,崔老师戏称为:预防型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