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中暴露的问题折射出了金融科技时代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复杂关系。金融科技的实时运用和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业务的介入不可避免地会给既有的监管体系造成冲击,而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中的“乱象”则是这类冲击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当前的舆论和监管措施当中,人们更多地着眼于控制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业务的深度介入,以此来防止金融业务属性的“异化”,但这种本质上基于传统金融运营和监管模式的思路是否可以在未来的数字化时代得以延续,以及是否能够有效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近两年来发展迅猛,以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平安普惠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公司与数百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输出风控技术和大数据模型,迅速做大市场规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联合贷款业务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包括违规设立资金池、风控外包、跨域经营、数据滥用、贷后非法催收等诸多“乱象”,引发了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首先是贷款利率较高,融资成本并未显著下降。由于互联网平台在风险控制模式上的优越性,人们对于互联网联合贷款降低小微企业和其他消费者的金融服务成本抱有热切的期望。而从现实来看,目前联合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现象,但是“融资贵”的结构性难题仍未解决。联合贷款业务的发展贡献更多体现在贷款机会上面,而非贷款利率。以主要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的联合贷款借款利率为例,蚂蚁借呗的年化利率区间约为5.4%-21.6%,腾讯微粒贷的年化利率不高于18%,平安普惠和京东金条的最高年化利率不超过36%。总体而言,联合贷款利率虽然低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高利贷年利率36%的红线,但仍然处于高位,未能真正实现普惠金融降成本的期望。此外,目前市场上的联合贷款更多集中在以消费场景为主的消费信贷,易引发市场集中度风险,并推高居民杠杆率,而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的联合贷款产品较少,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综合融资成本并未有效下降。
其次是联合贷款中的真实融资需求和客户适当性问题。识别真实融资需求和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对于联合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2018年以来,联合贷款业务规模剧增,但是其质量则良莠不齐。很多案例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经常未能识别真实融资需求,伪融资需求客户获得联合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银行获客的途径主要是科技公司,银行虽然承担着主要出资人的角色,但事实上并未完全掌握详细的客户信息,过度依赖于科技公司的客户策略和风控能力,如果科技公司采取过于激进的获客策略或实施数据操控,将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质量与不良率,而且金融科技公司或互金平台在为商业银行提供客户初筛服务或客户“白名单”时,也存在内生的价值判断和道德风险,导致联合贷款并非真正触达底层的普惠金融客户群,而是仅仅选择大数据分析下的优质客户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的客户歧视现象。而随着联合贷款业务前期的大规模扩张,客户群体质量进一步下沉,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风控能力难以精准识别底层长尾人群的风险水平,许多长尾客户群的征信和资产质量存在问题,不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负债能力,客户适当性问题凸显。
第三是贷款核心业务外包,风险承担机制模糊。除共同出资外,联合贷款业务另一个重要的合作要素是金融科技公司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支持。在实践中,许多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限于自身的资金实力、技术研发能力、人员队伍素质等因素,往往选择盲从先进的数字技术,将自身禁锢在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茧房”中,难以识别和检验合作机构提供的模型有效性,缺乏独立风险控制意识,将风险控制、信贷决策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合作机构,在客户推荐、信息获取、额度核定、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诸多重要环节上没有尽到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这也直接导致市场中乱象和风险频发。
联合贷款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与风险承担机制紧密相关。一些头部金融科技公司随着业务的深入与发展,对接数目众多、层次各异的商业银行。这些金融科技公司凭借先进的数字处理技术和风控模型,逐渐在合作中占据了一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于是便出现了出资比例和风险分担比例不匹配的现象。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的出资比例愈发减小,甚至降到了1:99的比例,使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承担了更多风险,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了隐性兜底,偏离了联合贷款的业务本质。根据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蚂蚁集团共促成了21536亿元的联合信贷投放,其中消费信贷17320亿元、小微信贷4216亿元,但是蚂蚁集团自身表内的贷款和垫款只有362亿元,仅占促成联合贷款余额的1.68%。如果按照《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的“单笔联合贷款网络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计算,蚂蚁集团表内贷款和垫款需要达到6460.8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联合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更多充当了“资金管道”的角色和作用,而非合理基础上的相互合作。此外,联合贷款模式中,由于借款人的需求分散、场景复杂、大量小额信贷、高频等特点,使得银行无法掌握贷款人真实的消费场景和后续的资金流向,以至于在后期贷款筛查与复核、面签面谈环节中,难以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定办法》执行。
第四是数据治理和数据管控亟待提升,信息管理风险突出。金融科技公司拥有多维度客户数据信息和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获客引流,这是联合贷款业务或助贷业务在初期得以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联合贷款业务的逐渐深化,市场上各类良莠不齐的金融科技服务机构的信息管理风险逐渐暴露,数据泄露、违规数据爬虫、贩卖个人数据、数据造假等数据失衡现象时有发生。长期以来,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获取及保护方面缺乏明确的监管要求,百行征信公司的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并且市场存在诸多“以大数据风控为名、行个人征信之实”的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为合作类业务的不少乱象提供了土壤。联合贷款的数据共享存在较多风险点,信息主体的安全访问、概括授权、个别授权以及鉴权等重要环节,都需要依法合规操作,否则将会损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9年三季度以来,部分地区的监管机构与警方共同加大对第三方大数据公司的整治力度,就释放出了明确的强监管信号。
第五是“多头共债”和异地贷款现象频发。在互联网联合贷款中,“多头共债”,即当事人在多个金融机构持有贷款,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其缘由在于当前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单一贷款主体获得多头授信的现象频发进而造成共债风险。共债风险背后存在两类群体:第一类是基于消费、生产、投资需求而被动逾期的共债群体,第二类是通过骗贷、套路贷等各种方式多头借贷且无还款意愿的共债群体。除“多头共债”外,异地贷款现象也是联合贷款业务的监管难点之一。互联网贷款客观上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突破了异地展业的监管约束,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基于互联网渠道向银行推荐的客户也没有地域限制,这使得一些中小银行有动力大量向属地以外的客户授信开展异地贷款,规避属地化监管原则,实施跨区域经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小银行立足本地和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基本定位。一旦异地贷款形成不良,后期清收处置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也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带来诸多难题。
第六是贷后非法暴力催收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贷后催收是资金方管理和处置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业务实际发展过程中,一些联合贷款机构采取骚扰、恐吓、暴力方式或高科技手段进行非法催收,甚至可能演化为犯罪行为,逾越合法合规的行业底线,对借款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种现象在联合贷款业务发展初期“做大市场规模、无严格市场准入”的背景下屡见不鲜,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消费信贷和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借贷规模和客户数量逐渐向年轻人群和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也就内生增加了个人逾期或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风险,而相关监管政策的缺位使得互联网贷后催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外之地”,影响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