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立达信 股票代码:605365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信”、“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江淮及米莉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及本人配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分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永川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分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潇帆、李潇宇、李春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股东李冬敏、杨进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杨其龙、吴世强、白双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江淮及米莉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及本人配偶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人、本人配偶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及本人配偶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数量: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合计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及本人配偶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应提前将减持信息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5)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减持股份公告之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算),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及本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李永川、李潇帆、李潇宇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函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应提前将减持信息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若公司最近一期末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1)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且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如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持有公司股份,下同)或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以二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对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控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应在相关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发行人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确保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时投赞成票。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保荐人承诺:“若因保荐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充分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因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2)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发行人完全消除其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发行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2)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除发生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至最低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李永川、李潇帆、李潇宇及李春华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本次发行之日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六)监事会的监督
1、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2、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九)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8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11号文批准。股票简称“立达信”,股票代码“605365”。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5,000.00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7月20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3、股票简称:立达信
4、股票代码:60536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0,000.00万股(发行前总股本45,0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5,000.0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李江淮、米莉夫妇,公司股东李永川、李潇帆、李潇宇、李春华为其一致行动人。李永川与李江淮为兄弟关系;李春华与李江淮为姐弟关系;李江淮与李潇帆、李潇宇为叔侄关系。
本次发行前,李江淮持有公司27%股份,米莉持有公司2.2283%股份,二者合计持有公司29.2283%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5.3567%股份。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实际支配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控制着公司94.5850%股份。
李江淮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50523197501XXXXXX,住所为厦门市,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米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602197804XXXXXX,住所为厦门市,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450,000,000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500,000,000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58,233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0,000股
二、发行价格:16.9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996,738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4,942,505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3,262股,网上投资者弃购57,495股,合计60,757股,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包销比例为0.1215%。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48,500,000.00元,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65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合计7,714.67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如下: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5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77,135.33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19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74元(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1]361Z0112号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1年1-3月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361Z0266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附录、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预计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16,084.13万元至325,121.77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41.32%至45.36%;预计2021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926.24万元至21,039.92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3.42%至26.09%;预计2021年1-6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863.03万元至16,903.05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9.63%至-8.60%。
公司2021年1-6月营业收入预计较2020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1、2021年初以来,中国是全球唯一全面系统遏制新冠疫情的主要经济体,其全球照明行业全球制造中心和供应链枢纽的地位更加凸显,中国照明产品的出口形势一片向好,带动公司的营业收入大幅增长;2、公司持续研发投入形成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以及强大的垂直供应链管理能力和自动化生产能力使得公司能够帮助下游大客户大规模采购供应的安全、持续、稳定和高效,获取了更多的订单。但较2021年一季度,公司半年度营业收入增幅有所回落。这主要是作为比较基准的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其营业收入较低。2020年二季度的经营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收入已经与2019年同期持平,其作为比较基数,恢复正常。
公司2021年1-6月的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幅度显著低于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而且后者还出现业绩下滑,主要原因是:
1、受到汇率波动和原材料元器件涨价等因素影响,造成公司毛利率显著下降对冲了收入增加带来毛利的增加。公司预计2021年1-6月毛利为7.78亿至8亿,同比变动幅度为13.09%至15.55%,显著低于收入增长幅度。
2、公司持续保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预计2021年1-6月研发费用为2.55亿,较同期上升近8,000万元,研发强度进一步增大,剔除上述研发费用增长的影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21,154.46万元至22,669.90万元,同比增长14.39%至22.58%。
综上所述,2021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仍然保持快速增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有所下滑,主要是发行人在研发方面自主加大投入所致。相关投入为发行人未来经营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发行人保持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
以上预测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峰、邓晓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一旦丙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1年6月2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到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电话:021-6882 6021
传真:021-6882 6800
保荐代表人:王建峰、邓晓艳
项目协办人:陈子滢
项目组成员:严雷、郑珺文、曾弘霖、葛骅
联系人:王建峰、邓晓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