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实施资质认定,未经允许不能从事报废车回收拆解活动。如果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要申请资质需要经历5个步骤:提交资料、初步审核、现场验收、公示结果、发放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下面就详细来了解一下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申请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应满足【五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样本)
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申请流程】
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申报大约分为五个步骤:
1. 提交资料,申请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
2.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3. 现场验收评审(对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 公示审核结果;
5. 审核通过的颁发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申请【验收内容】
申请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上级部门会派专家团到企业现场进行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安全、环保等各个方面进行现场评审验收,详细的现场验收内容如下:
【详细的现场验收内容】
注:各省市现场验收内容略有差异,表格中的验收标准仅供参考!
验收类别 | 序号 | 验收内容 | 评审方式 | 评审结果 |
资格 | 1 | 经工商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资格。 | 文档 | |
基本情况 | 2 | 总占地面积 | 文档、现场 | |
3 | 作业场地面积 | 文档、现场 | ||
4 | 从业人数 | 文档 | ||
5 | 技术人员人数 | 文档 | ||
6 | 年拆解产能 | 文档 | ||
7 | 分支机构数量 | 文档 | ||
场地建设 | 8 | 企业建设项目选址应满足如下要求: 1)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2)符合GB 50187、HJ 348的选址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1、2】 | 文档 | |
9 |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3】 | 文档 | ||
10 | 企业场地建设符合HJ 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4】 | 文档、现场 | ||
11 |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 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5】 | 现场 | ||
12 |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构建物,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环保设施设备齐全。 | 文档、现场 | ||
13 | 贮存场地应分为报废机动车贮存场地、回用件贮存场地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地。 固体废物的贮存场地、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 18599、GB 18597、HJ 2025相关要求。【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6、7、8】 | 文档、现场 | ||
14 |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场地建设要求: 1)具备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以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露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2)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保持通风; 3)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并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4)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应做绝缘处理。 | 现场 | ||
设施设备 | 15 | 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施设备: 1)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预处理平台; 2)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 | 现场 | |
16 | 应具备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1)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贮存、引爆装置; 2)满足GB 50016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9】 3)应急救援设备。 | 文档、现场 | ||
17 | 应具备以下环保设施设备: 1)满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10】 2)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3)机动车空调制冷剂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制冷剂的密闭容器; 4)分类存放机油滤清器和铅酸蓄电池的容器。 5)满足HJ 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相关要求的设施设备。【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11】 6)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12】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GB15562.2进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13、14】 | 文档、现场 | ||
18 | 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过程。 | 现场 | ||
19 |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设施设备及材料: 1)绝缘检测设备等安全评估设备; 2)动力蓄电池断电设备; 3)吊具、夹臂、机械手和升降工装等动力蓄电池拆卸设备; 4)防静电废液、空调制冷剂抽排设备; 5)绝缘工作服等安全防护及救援设备; 6)绝缘气动工具; 7)绝缘辅助工具; 8)动力蓄电池绝缘处理材料; 9)放电设施设备。 | 文档、现场 | ||
技术人员要求 | 20 | 企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等相应要求,并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环保管理人员,国家有持证上岗规定的,应持证上岗。 | 文档 | |
21 | 具有电动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具有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及2人以上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动力蓄电池贮存管理人员应具有动力蓄电池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相关专业知识。 | 文档 | ||
安全要求 | 22 | 应制定满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生产规程,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序号15】 | 文档/现场 | |
23 | 安全气囊组件引爆区域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并设有爆炸物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栏。 | 现场 | ||
24 | 场地内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使用应满足GB 2894中关于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的要求。 | 现场 | ||
环评要求 | 25 | 符合HJ 348要求。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具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 文档/现场 | |
评审结论 | ||||
评审专家 签字 |
说明:
1.评审方式可采取文档审核结合现场查验。其中文档审核方式中需企业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等书面证明资料,现场查验方式中需专家对企业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查证。
2.涉及引用文件规定内容要求的,相关内容可参见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附件: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序号 | 验收内容 | 引用文件规定内容 | |
引用文件名称 | 规定内容 | ||
1 | 符合GB 50187、HJ 348的选址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 | GB 50187 | 出具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和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要求: 3厂址选择 3.0.1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
2 | HJ 348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要求: 5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5.3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5.4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即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下同)。 5.5拆解企业厂区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 (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界线和明显的标识; (3)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 | |
3 |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 |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 企业经营面积(占地面积)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建设用地标准,取得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或满足以下要求: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士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中,对行业分类序号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要求容积率≥0.7; 指标解释: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
4 | 企业场地建设符合HJ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 HJ348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5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5.8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
5 |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 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 | GB 50037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3.7 防油渗地面 3.7.1受机油直接作用的楼层地面,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面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宜设置防油渗隔离层;有较强机械设备振动作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应设置防油渗隔离层。 3.7.2受机油少量作用的底层地面,宜在水泥类整体面层上涂刷具有耐磨性能的防油渗涂料,防油渗涂料可采用聚合物砂浆、聚酯类涂料或混凝土密封固化剂等材料。 3.7.3防油渗混凝土地面,其面层不得开裂,面层的分格缝处应填防油渗胶泥,不得渗漏。 3.7.4露出地面的电线管、接线盒、地脚螺栓、预埋套管及地面与墙、柱连接处等部位,应采取防油渗措施。 3.75防油渗混凝土、防油渗胶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配合比和复合添加剂的使用需经试验确定。 3.7.6防油渗胶泥釆用玻璃纤维布作隔离层时,应选用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一布二胶的总厚度宜为4mm。 |
6 | 固体废物贮存场地、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 18599、GB 18597、HJ 2025相关要求。 | GB 18599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5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5.1 I类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5.1.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1.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2 I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 II类场的其他要求 5.3.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6.1 I类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 6.1.1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1.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6.1.5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6.1.6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6.1.7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1.8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2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6.2.1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2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2.3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 |
7 | GB 18597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4一般要求 4.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6.1.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6.2.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 |
8 | HJ 2025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6危险废物的贮存 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满足GB18597、GBZ1和GBZ2的有关要求。 6.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6.4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6.5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 6.6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应满足GB156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要求。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还应充分考虑防盗要求,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6.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贮存的废物种类和特性按照GB18597附录A设置标志。 6.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应按照GB18597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9 | 满足GB 50016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 GB 50016 | 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 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0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1设置在建筑室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2室内消防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二、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3自动灭火系统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m2的电影摄影棚。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漫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 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任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所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 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0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0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1设置在建筑室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2室内消防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二、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3自动灭火系统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 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 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m2的电影摄影棚。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y·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漫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 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m2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任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所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3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
10 | 满足HJ 348要求的油水分离器等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设备。 | HJ 348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5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5.8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
11 | 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应满足HJ 348中所规定的清污分流、污水达标排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 HJ 348 | 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6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 6.18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6.20拆解、破碎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应建立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等。 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7污染控制要求 7.1拆解、破碎过程不得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7.2拆解、破碎企业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应满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应满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 7.3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18597的要求。 7.4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9的要求,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 7.5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8的要求。 7.6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第7.4、7.5条规定外,其地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7.7拆解、破碎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4554中新、改、扩建企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 |
12 | 应实施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属于危险废物的主要包括以下:未引爆的安全气囊(HW15),废矿物油、油泥及机油滤清器(HW08),废弃铅酸蓄电池(HW49),废弃汞开关(HW49),废电路板(HW49),废催化剂(HW50)。 |
13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GB15562.2进行标识。 | GB15562.2 | 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图形符号类型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表1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5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
14 |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 | GB 18597 | 4一般要求 4.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3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安全防护 8.1.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
15 | 应实施满足GB/T 33000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水、电、气等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生产规程,防火、防汛、应急预案等。 | GB/T 33000 | 取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或ISO45001)认证或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符合GB/T33000第5.2制度化管理、第5.6章 应急准备、处置及评估的管理要求。 5.2制度化管理 5.2.1法规标准识别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2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承诺; 一安全生产投入;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 一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一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教育培训; 一班组安全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设备设施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 一危险物品管理; 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一安全预测预警; 一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一相关方安全管理; 一变更管理; 一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一应急管理; 一事故管理; 一安全生产报告; 一绩效评定管理。 5.2.3操作规程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2.4文档管理 5.2.4.1记录管理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5.2.4.2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2.4.3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6应急管理 5.6.1应急准备 5.6.1.1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5.6.1.2应急预案 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 协作单位。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5.6.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6.1.4应急演练 企业应按照AQ/T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AQ/T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5.6.1.5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5.6.2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 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撒离危险区域。 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5.6.3应急评估 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 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5.7事故管理 5.7.1报告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7.2调查和处理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 5.7.3管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企业应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5.8持续改进 5.8.1绩效评定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5.8.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映的趋势,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