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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通社保时间

2023-06-18 09:22:55 股票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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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随着祖国建设与经济的发展,强化法制观念早已深入到每一个日常与我们或企业法人经营中的方方面面。

说了这么多年的社会保险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是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是促进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方式。而种种层面下,仍然会存在有因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而引发的极端争议。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介绍和解读一个真切存在的有关社会保险赔付的案例。

案件详情

2019年5月6日,张三与大山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入职后,大山保安公司的人事专员告知张三,需要在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社保相关材料。此后,张三于5月15日将相关社保材料提交给公司的人事专员。根据大山保安公司的需要,将张三安排至中控员岗位工作。按照大山保安公司与北京市某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大山保安公司派驻张三到北京市某区政府服务管理局从事消防中控员工作。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身份,亦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所从事工作及确定的工作岗位,均已满足《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

具体争议情节:

2019年5月20日7时许,张三在中控室交接工作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 书记载,张三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9时16分。大山保安公司从网上为张三申请了社保增员 (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9时31分2019年8月6日,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三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2019年8月27日,大山保安公司向北京市某区社保中心申请张三的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某区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后大山保安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社保中心履行职责,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其支付张三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区社保中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不难看出,该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区社保中心是否应当承担张三工伤赔偿中的工伤待遇,其待遇方面,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按照2019年工亡待遇支付标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涉及金额为785020元



判决观点一审法院:

本案中,张三发生工伤时,大山保安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张三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故某区社保中心认为大山保安公司申请核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复,并无不当。大山保安公司起诉要求某区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张三死亡时大山保安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张三的视同工伤属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某区社保中心对参保缴费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不具有支付义务。因此,某区社保中心不予核准张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并无不当。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又对于工伤认定及鉴定后,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承担法律规定中应有的工伤待遇本案中,涉及争议焦点的核心问题在于大山保安公司申报张三社会保险增员时间晚于张三因工死亡时间,即张三是在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其用人单位主张的工伤待遇赔付并不能满足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待遇费用的前提条件。

本案属于并不常见且近于极端的情况,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时用人单位虽未及时参保,但不存在用人单位主观恶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企业往往无法做到“入职即参保”,客观上也存在着参保的缴费固定周期问题。对此,建议企业HR在工作中可加强对高危岗位的风险识别,适当考虑增加规避劳动安全风险的投入(如为员工购买入职日至社保生效的“真空期”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用以平衡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劳动者可能存在的各项损害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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