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问题:投资期货亏损了,有人承诺收益、喊单指导,这违规吗?承诺的收益能够兑现吗?刚开始投资的时候还有利润分成,我也按约定给了分成,但后来就一直亏损,没赚到钱,导致巨额亏损,这种情况能维权吗?
我的回答:
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承诺收益肯定是有违规的,期货公司的相关人员也不能承诺收益,更不能约定利润分成,所以,只要期货公司的相关人员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受害者可以举证,并进行举报,要求查处他们这种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至于喊单指导的问题,居间人是不能从事的,这也是被刚刚生效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的,虽然之前没有相关规定,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合法。
居间人给投资者进行承诺收益也是违规的,期货从业人员都不得进行收益承诺,那么居间人更是没这个资格进行。
一、《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
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是相关规定,如果受害者发现居间人或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以上违规行为的,其可以进行维权。至于如何维权,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便更好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