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天晓
7月19日下午,《证券日报》记者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获悉,《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账户细则》”)近日获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由中国信登集中管理的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正式启动。
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建设在信托业内已呼吁多年,其落地对信托行业意义非常重大。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一方面,可以解决投资者在多个信托公司投资信托产品后的统一管理和查询,更加便捷。同时,未来信托受益权转让也能更加规范操作,也为后续信托受益权质押、流转等交易行为提供基础保障。
《账户细则》根据受益人类型将信托受益权账户分为四类:自然人账户、金融机构账户、其他机构账户、金融产品账户。信托受益权账户遵循“自愿开户、账户实名、一人一户、信息保密”原则。
委托人参与账户管理意愿
与产品类型相关
2017年9月1日,原中国银监会颁发实施的《登记办法》正式生效,其中明确了“信托受益权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载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信托受益权账户由信托登记公司集中管理”的监管要求。
2019年7月9日,《账户细则》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施行。
据记者了解,《账户细则》包括总则、信托受益权账户类型、代理开户机构管理、账户业务和附则五个章节,旨在进一步满足《登记办法》对信托受益权信息登记的要求,增强信托受益权账户业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提高信托受益权账户业务的可操作性。
针对《账户细则》,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作为信托登记的配套制度,在前期信托受益权信息报送稳步推进后,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一方面,可以解决投资者在多个信托公司投资信托产品后的统一管理和查询,更加便捷。同时,未来信托受益权转让也能更加规范操作,也为后续信托受益权质押、流转等交易行为提供基础保障。
根据《账户细则》,信托受益权账户遵循“自愿开户、账户实名、一人一户、信息保密”原则。一是自愿开户原则。受益人自主选择是否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二是账户实名原则。账户开立需以自己或金融产品名义开立,原则上由本人申请开立;并保证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一人一户原则。一个受益人只能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四是信息保密原则。中国信登及代理开户机构不得泄漏开户资料信息和账户信息,不得违规使用信托受益权账户,也不得将信托受益权账户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对此,袁吉伟认为,统一账户管理可能更适用于集合产品,而对于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更加个性化、隐私化的产品,委托人可能参与账户管理的意愿并不高。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事宜既可以受益人自身办理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办理,代办机构具有较大广泛性,不仅限信托公司,给客户更多选择。
有利于实现信托受益权
集中规范管理
根据《账户细则》,从开户人来看,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信登有关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等,可以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
《账户细则》根据受益人类型将信托受益权账户分为四类:自然人账户:应当由本人申请开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代为办理;金融机构账户:应当由金融机构法人或者由经金融机构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并提供开立机构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其他机构账户:应当由该机构法人或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主体申请开立;金融产品账户:应当由产品管理人申请开立,并在开立前履行相应的金融产品备案或登记手续。
《账户细则》之所以令人振奋,在于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的构建是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信托业呼吁多年的行业基础制度。
中国信登董事长文海兴表示,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的建立,对信托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本源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将有利于实现信托受益权的集中规范管理,有利于落实资管新规对打破‘刚性兑付’等的监管要求,增强监管部门的监管监测质效,有利于向受益人提供份额登记与查询等服务,切实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规范化的行业信息披露平台与制度,助力行业信息服务的安全规范与高效,更好助力风险防控。
从开户流程上来讲,中国信登表示,受益人可以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开立业务。受益人应选择中国信登认可的官方渠道公示的具有代理开户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信托受益权账户相关业务。在中国信登或代理开户机构对受益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核验后,中国信登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配发唯一信托受益权账户编码,并出具《信托受益权账户开户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