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了南宁一家公司的监事,北京的郭女士想正名,只能千里迢迢到南宁打官司;藤县的小梁因为“被办信用卡”,导致自己卡中存款被银行强制扣划,他状告银行却因告错对象而败诉;南宁的彭先生因为“被股东”,两次状告北海市工商局,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连日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广西各地法院都有不少因身份证被冒用而打官司的案例。有的维权者败诉,有的虽然赢了官司,却因被告下落不明,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
“被监事”
千里迢迢打官司 赢了官司难寻被告
这两年,北京的郭女士过得比较郁闷。远在北京工作的她,莫名其妙成了广西奎壹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奎壹公司)的“监事”。更无奈的是,这家公司下落不明,她想为自己正名而打官司,千里迢迢从北京赶到南宁,却只能“唱独角戏”,还得想方设法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是被冒用的。
郭女士今年29岁,在北京读完大学后,就一直在北京工作。2017年初,郭女士所在的单位内部检查时,查出她是奎壹公司的监事。忽然成了广西一家公司的监事,让郭女士很不解。仔细回忆后,郭女士想起,2013年4月2日她的身份证因被盗而丢失,她怀疑自己的身份证遭人冒用。
调查奎壹公司后,郭女士发现这家公司下落不明,她想找人说理都找不到地方。无奈之下,2017年10月,郭女士将奎壹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认为该公司未经她本人同意,使用她遗失的身份证,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聘任她为监事的股东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因为奎壹公司下落不明,郭女士的诉状等法律文书,都只能通过公告送达,非常耗时。2018年12月初,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为证明郭女士的身份证是遭冒用,法院还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郭女士在奎壹公司股东决议上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签名与郭女士本人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2018年12月底,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定,奎壹公司聘任郭女士为公司监事的决议不成立。
郭女士虽然赢了官司,但由于奎壹公司下落不明,判决书也只能公告送达,目前判决依然未生效。而郭女士要求奎壹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求,因为不属于同一案件,需另行起诉。
“被办卡”
存款被强制扣划 起诉银行却败诉
同样是身份证遭冒用,郭女士维权赢了官司,但23岁小梁的维权之路则十分坎坷。
小梁是藤县藤州镇某村人,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他发现自己在某银行办的一张借记卡上的1.5万多元存款被强制扣划。到该银行一查,小梁才知道,2015年8月6日,有人冒用他曾丢失的身份证和签名,在某银行南宁市大沙田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6年6月5日,该卡透支了1.7万余元。所以银行强制扣划他的存款,用来归还该笔欠款。
2016年12月,小梁将某银行南宁市大沙田支行告上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该行返还扣划的1.5万多元的存款。小梁说,2014年8月初,他的身份证丢失,随后他向藤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申请补办了身份证。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信用卡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行申领,经发卡行审核后才能发放信用卡。但别人利用他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某银行大沙田支行却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在人与证不符的情况下,仍让人冒名顶替顺利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他人使用小梁已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应由小梁承担。
某银行大沙田支行则辩称,小梁借记卡的发卡主体为某银行藤县支行,他们不是该储蓄存款合同的当事人,卡内资金支出与他们无关。而涉诉信用卡的发卡主体为某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他们只是材料受理网点,并非信用卡合同当事人,涉诉信用卡透支消费也与他们无关,且划扣小梁存款的也不是他们。小梁告错了对象,不应该告他们。
良庆区法院认为,扣划小梁存款的确实是某银行广西区分行,发放信用卡的也是该区分行,无证据证明某银行大沙田支行与小梁存在合同关系或违约行为。法院驳回了小梁的诉讼请求。小梁只能再起诉某银行广西区分行来维权。
“被股东”
两次起诉工商局 超过诉讼时效均败诉
在维权路上,同样败诉的还有南宁的彭先生。
2016年11月,彭先生到南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事宜时,被告知他已被列入“税务黑名单”,无法再正常办理税务事宜。经多方调查,彭先生发现,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2010年7月5日,他被北海市工商局登记为北海晶捷公司的股东及财务负责人。该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严重影响了彭先生个人税务的正常办理。
彭先生说,他的身份证遭晶捷公司冒用,该公司文件上有关他的签名均是他人伪造的,并非他的真实签名,他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将自己登记为晶捷公司股东及财务人员。为消除不良影响,2017年2月,彭先生将北海市工商局告上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登记行为。
海城区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案已超过5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彭先生的起诉。
彭先生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院。彭先生说,法院驳回起诉,使他完全丧失了维权途径,不得不终身生活在因被他人冒用身份证而带来的无穷风险中,而且无能为力。他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晶捷公司,严重影响了他正常开展经济活动,将来也极可能导致他承担依法不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责任,他请求撤销该登记行为。
2017年底,北海市中院认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实体性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就丧失胜诉权,起诉期限是程序性的规定,超过起诉期限就丧失起诉权。彭先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遂裁定维持原裁定,彭先生败诉。
“被股东”
村民莫名变股东 合作社仅赔1000元
本来享受低保的贫困户,却忽然成了某农业合作社的股东,这是靖西市某村梁某等8名农民遇到的事。
原来,2015年8月,某合作社在成立之初,收集股东人数,冒用梁某等8人的名义,将他们设为股东成员。这一行为造成梁某等家庭不得列为精准扶贫对象,无法享受低保和危房改造项目,无法申请无息贷款种养,且遭其他人嘲笑。
梁某等人认为,因为“被股东”,他们的名誉权遭侵犯。2017年8月,他们将某合作社告上靖西法院,要求某合作社向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某合作社承认存在一定的过错,愿意解除股东名义和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该合作社认为没有对梁某等人造成任何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害。
法院认为,该合作社未经梁某等人的同意,冒用他们身份证,将他们注册为合作社成员,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定该合作社向梁某等8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解除名义股东,并向梁某等8人每人支付过失补偿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