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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0)民提字第11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76期)
2.期货公司采取的强行平仓措施超出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数量,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超量平仓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邓军华、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案例要旨: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应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条件,且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不能超量平仓,否则,期货公司应就因此造成的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7-02
3.期货公司已及时作出强行平仓行为,客户既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按约定自行完成平仓,穿仓损失由客户承担——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诉廖山焱等7人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客户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与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及时造成的穿仓损失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期货公司以侵权之诉要求客户承担穿仓损失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从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及时造成的穿仓损失系依据期货经纪合同履约造成,与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有关,因此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合同之诉主张权利。但在极端市场行情下,期货公司已及时作出强行平仓行为,但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所造成的穿仓损失,由于期货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客户因既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按约定自行完成平仓,存在违约行为,故此时穿仓损失应当由客户承担。
案号:(2017)粤民终306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4期
4.在客户期货账户保证金不足且未按期货公司的通知要求追加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损失由客户承担——华信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案例要旨:1.《期货经纪合同》对于应追加保证金的情形、通知追加的方式以及未予追加的后果均有明确约定。在客户期货账户保证金不足且未按期货公司的通知要求追加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2.企业通过操控其他客户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案号:(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1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2辑(总第108辑)
5.期货公司依规实施强行平仓措施,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平仓无法实现,由此产生的穿仓损失应由客户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案例要旨:客户期货账户公司风险率大于100%而交易所风险率未达100%时,期货公司仅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而未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并无不当。客户账户交易所风险率达100%后,期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客户自行处置的合理时间后已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平仓无法实现,由此产生的穿仓损失应由客户承担。
案号:(2020)沪74民初598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来源: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法信 ·司法观点
1.强行平仓的法律后果
(1)期货公司、客户承担强行平仓后果。
一般情况下,客户的仓位对冲平仓后,其交易结果自然由客户自己承担,赢利归客户,亏损由客户负担。而在强行平仓环节,由于涉及期货公司等权利义务的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地认定完全由客户承担平仓后果。只要期货公司没有过错,完全是按照交易规则、合约约定进行的强行平仓,对客户利益保护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说明期货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法律后果。对于强行平仓所造成的亏损,应当由客户自行承担。只要能够说明,能够举证证明期货公司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式,以最优惠的价位将客户合约的强行平仓手段传达到交易所场内,就可认定期货公司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其权利行使也是充分、合法、符合合约约定的,期货公司没有理由承担平仓后果,或部分承担平仓后果。
(2)期货公司、客户承担不主动平仓的法律后果。
《规定一》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即意味着期货公司、客户应当关心自己的仓位,当保证金不足发生亏损时,期货公司、客户均有义务自行平仓,而不应一味地等待行情反弹或者反转,如果在犹豫之际又导致其仓位的损失扩大,则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仍应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不能以此认为是期货公司耽误了自己的平仓,不能把责任推到期货公司身上。也允许与客户进行约定,例如,暂时保留仓位,或者数个交易所的持仓统一结算盈亏等。
(3)超量平仓损失后果的承担。
我们一再强调强行平仓要适量,不要随意平掉客户的持仓,当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平仓有不慎行为时,说明交易所、期货公司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他们对客户的持仓不够负责任,对此,他们是有过错的。按照《规定一》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因此引起的损失,这个损失就是对客户超量平仓造成客户损失的扩大,例如客户只是发生轻微亏损,只要少平掉一部分客户持仓,就可以化解风险,如果平掉客户相当数量的仓位,显然交易所、期货公司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该部分损失。因此,《规定一》规定:“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即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
(4)未按规定或约定平仓造成后果的承担。
在这里强调的是执行强行平仓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要求,或者严格按照合约约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条件、时间、方式等执行平仓措施,其后果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承担。而如果交易所、期货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强行平仓,并且直接导致了期货公司、客户的损失扩大的,由于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过错,对该部分损失要由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在这里同样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能够认定交易所、期货公司有过错,其便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交易规则、合约约定的平仓条件成就后,特别是规定、约定由交易所、期货公司平仓时,而未采取或及时采取强行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由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亦应由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规定一》第四十条)。关于平仓费用若有实际发生,则应由期货公司、客户承担,如手续费、税金、佣金,这一规定符合期货市场的基本特点和现实情况(《规定一》第四十一条)。
【注:上文中《规定一》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自《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中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318~1319页。)
2.强行平仓的法律责任
强行平仓的法律责任问题涉及多种情况下的多方当事人,即在正当和不当强行平仓情况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正当强行平仓方面,首先,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因期货公司或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或客户承担;其次,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再次,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在不当强行平仓方面,首先,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其次,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14年第3辑(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8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
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五、关于违约纠纷的处理问题。
(六)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规定追加保证金。经纪公司或客户接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交易所或者经纪公司可以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而造成的损失由经纪公司或客户承担。交易所或经纪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经纪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