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左左 财融巴巴大数据中心 联合创始人/总经理
应收账款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这笔钱支付给企业,作为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对价;应收账款顺利回收时,就用于支付信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模式上,与银行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异曲同工。
吴左左:金融江湖有风险!在应收账款信托融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法律风险、债权真实性风险、债权实现的风险、债权被抵销被否定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具体风险表现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下三种情况不得转让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信托业务中的特定应收账款转让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即其他相关规定,则可能导致债权转让行为的无效。
二、债权真实性风险
由于受让债权的产生、成立与发展变化均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受让人(信托公司)不太容易了解到真实情况,因而可能因债权人的故意欺骗、隐瞒,或因受让人误解、疏忽,从而发生所受让债权不真实的情况。
因此,信托业务中的特定应收账款转让如果因为债权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因债权过期而消灭等,则可能产生风险。
三、债权实现的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并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二是债务人无力偿债。前者因无人偿债而使债权无法实现,后者因无力偿债而使债权无法实现。这两种情况均可能使受让人(信托公司)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而蒙受损失。
四、债权被抵销、被否定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因此,信托业务中的特定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如果由于债权人违约在先,或有重大违约行为,并且致使债务人的抗辩成功、债权被否定,从而使债权落空,则信托公司作为受让人可能蒙受损失。
五、债权与收益权分离的风险
在信托实践中,如果将应收账款债权本身与其收益权相分离,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是否会支持这种创新合约也具有不确定性。
六、附条件履约的模式风险
对于BT、BOT等特殊的应收账款债权,其附条件履约的模式也可能给应收账款信托融资带来风险。
七、其他风险。
如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信托资金受让特定应收账款债权出现的风险。因此,在信托业务操作过程中,不仅可以引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的机制还可以通过签署缜密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文件,以及由较高信用等级的机构提供担保等方式,多渠道地保障应收账款信托融资安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