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易方式上来讲,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不存在“经营租赁”交易和“金融租赁”交易。“租赁”不是特殊行业,而“融资租赁”是特殊行业。
“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和“融资租赁”均可作为税目名称。“租赁”在服务业项下,“融资租赁”列在金融保险业项下,税目中没有“经营租赁”和“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仅仅是一种机构名称。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表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名称中使用“金融资赁”字样。金融租赁公司皆为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极个别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自称为“金融租赁公司”,仅为自称,没有意义。“租赁”和“融资租赁”没有限制,可用于机构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