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主要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成本法核算
1.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取得时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投资收益
【提示】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该项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3. 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提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4.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适用范围: 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提示1】共同控制的共同经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处理。
【提示2】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核算
【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投资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后其他)
【提示1】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中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提示2】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份额,投资收益代表的是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
1. 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提示:】
(1)商誉 =合并成本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实际上是商誉,而商誉与整体有关,不能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只能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2. 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特别指出】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3)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4)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方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例如,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5)对于投资方或纳入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提示】
(1)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部分。
(2)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2)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
计入当期损益。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应当分别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顺流交易,抵销利润;逆流交易,抵销资产。)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合并报表中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售价×没有出售部分*持股比例)
贷:营业成本(成本×没有出售部分*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差额)
(注:顺流交易第二年及以后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中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售价-成本)*未出售比例*持股比例】
应当说明的是:
1)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2)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a、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 b、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 c、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 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3> 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注意】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时,应考虑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及内部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如下所示(假定不考虑所得税):
1)存货项目:
投资时点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调整后的净利润 =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 -(投资时点存货公允价值 - 存货账面价值)×当期出售比例
【注】不需要区分交易发生当期或后续期间
内部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a、交易发生当期
调整后的净利润 =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 -(存货内部交易售价 -存货账面价值)× ( 1-当期出售比例)
b、后续期间
调整后的净利润 =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 +(存货内部交易售价 -存货账面价值)×当期出售比例(即上期尚未出售部分,在本期出售)
2)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年限平均法(直线法)为例
投资时点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调整后的净利润 =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 -(资产公允价值 /尚可使用年限 -资产原价 /预计使用年限)× (当期折旧、摊销月数 /12)
或:
调整后的净利润 =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 -(资产公允价值 -资产账面价值) /尚可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摊销月数 /12)
【注】不需要区分交易发生当期或后续期间
内部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a、交易发生当期
调整后的净利润 =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 -(资产售价 -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售价 -资产账面价值)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当期折旧、摊销月数 /12)
b、后续期间
调整后的净利润 =被投资方当期实现净利润 +(资产售价 -资产账面价值) /预计尚可使 用年限×(当期折旧、摊销月数 /12)
【提示】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金额是通过在以后期间 计提折旧予以实现的,所以在内部交易的以 后期间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 额对应的折旧(或摊销)的金额应调整增加后续期间的净利润。
3.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4. 超额亏损的确认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下顺序进行调整: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
2)冲减长期应收款;
3)确认预计负债;
4)备查。
冲减顺序:1)—>4)
恢复顺序:4)—>1)
5.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相反分录。
6.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计算的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7. 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企业不作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与可收回金额比较,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允许转回。